法院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2024-05-13

勞簡上字第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日期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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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華中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被 上訴人 吳慶雄 訴訟代理人 黃奕彰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黃怡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24日本院基隆簡易庭111年度基勞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受僱於上訴人擔任基隆市公 營公車駕駛,每月領取薪資新臺幣(下同)34,374元至35,7 69元。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17時52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公車(下稱系爭公車)沿基隆市祥豐街往基 隆市區方向行駛,行經中正路岔路口時因機械故障向前暴衝 ,撞擊前方停等紅燈之機車,再撞擊該路段右側電線桿後, 失控駛入對向車道,又撞擊停放中正路214、216號前之多部 汽機車後停下(下稱系爭事故)。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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