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4-26

勞簡字第4號 請求給付學術研究費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1條民法第48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日期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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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玖 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1條民法第4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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