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9-12

勞小字第13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3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8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3
日期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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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4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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