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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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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9 號勞訴字第99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 二十八日起,其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 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確定 部分除外)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9,375元及自 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5 號勞訴字第22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各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示之金額,自「遲 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 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02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銀行對退休前經理懲戒申誡乙次有效,靠的是獎懲要點+送達雙軌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83號 原 告 史美珪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至107年9月3日任職於被告公司 ,擔任財富管理部第2任經理,任期5年1個月。詎原告於 退休後之111年6月18日收受被告111.6.15銀人資乙字第11 100036831號獎懲通知書,核定「財富管理部前經理史美 珪對蘇澳分行前行員張家慶擔任理專期間發生挪用客戶款 項案,應負未善盡督導管理之責。申誡乙次」。並於注意 事項記載:依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員獎懲要點」 第6點第5款、第10點規定辦理(下稱系爭申誡處分)。系 爭申誡處分,被告以函文之正本將獎懲通知書檢送被告所 屬各單位、各被懲處當事人;以副本函送董事長室、總經 理室、各副總經理、秘書處等單位(均含獎懲通知書);
#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2 號勞訴字第28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叁萬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 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叄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 零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雲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3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6,33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553條 - 高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0 號勞上更一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上訴 人李彥興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上訴人葉良駿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79 號勞訴字第17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2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1 號勞簡字第91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62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8,6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6條民法第227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再易字第 4 號勞再易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8年度勞 簡上字第18號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宣判,因不得上訴而 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依上開規定,以送達再審原告之 111年8月31日(參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卷,下稱勞 簡上卷,第689頁送達證書)開始計算可提起再審之訴之30 日不變期間,則再審原告於同年9月2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參本院卷第9頁民事再審之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並 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之第二審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追加依勞動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 履行為其訴訟標的,經被上訴人同意追加(本院卷第134頁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96年2月2日起至105年10月止受 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南區業務員,負責推銷上訴人生產之鞋 款,並依上訴人之指示收受帳款及處理退貨、送貨、訂單等 事宜,兩造約定無底薪,每月按銷售額之10%計算薪酬,新 臺幣(下同)500元以下鞋款,則按銷售額之5%計算,然被上 訴人於上訴人任職期間,每月均自上訴人酬勞扣除5%營業稅 ,而僅給付9.5%及4.5%之薪酬,被上訴人亦未如實開立發票 予客戶及如實申報營業銷售額,已涉及逃漏稅、侵權行為及 不當得利,被上訴人自96年至105年間給付之薪酬為273萬41 37元(2,603,940×1.05=2,734,137),短發薪資136,706元 (2,734,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 - 嘉義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33,721元,及自民國112 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33,72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職災案雇主被判「按月給 11,307 元直到累積 107 萬」,勞保年金抵充規則被打回原形
一、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份起,按月於各次月末日給付原告 新臺幣11,307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1,076,781元 為止,如任一期(月份)逾期未給付,應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 於民國112年12月份以後所累積領取之勞工保險局老年年金 給付數額,如於被告生存期間未達新臺幣1,076,781元,則 以被告實際所累積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數額為應清償之金額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民法第99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4 號勞簡字第7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2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8,24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8條 - 南投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廖泳澎 被 告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勇 田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 為林淇園,嗣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變更為林錫侯,並經林錫侯 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45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2-21·110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9 號勞簡上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 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 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品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 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品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壹仟 伍佰柒拾陸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品 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七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0 號勞訴字第2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原 告 陳逸軒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訴訟代理人 陳興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 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上訴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5 號勞上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53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工告侵權求償打到「更一審」,雇主再被加判 50 萬+訴訟費對半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部 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附帶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萬元, 及自民國11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發回更審前第三審訴訟 費用,及附帶上訴之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
#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 號勞小字第1號 返還測驗報名費補助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應加給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9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號勞訴字第12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就服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高院·2024-02-20·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5 號勞上更一字第2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20條 - 高院·2024-02-20·110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9 號勞上更一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 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 。 三、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至上訴人個人 退撫儲金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 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55 號勞上字第55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命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林健治逾新臺幣貳拾 捌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 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給付李正元逾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林健治、李正元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林健治、李正元附帶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林健治、李正元負擔;駁回 上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附 帶上訴訴訟費用,由林健治、李正元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26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 號勞上易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⑴命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編號3、5、6「增減情形」 欄所示金額及其利息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⑵駁回附帶上訴人如 附表二編號1「增減情形」欄請求金額及其利息,暨訴訟費用負 擔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⑴被上訴人黃仁俊、陳金旺、邱湘怡在第一審之 訴駁回。⑵附帶被上訴人應再給付附帶上訴人新臺幣伍仟零伍拾 捌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 人黃仁俊負擔百分之二、陳金旺負擔百分之一、邱湘怡負擔百分 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2-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7 號勞訴字第14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9,478元,及自112年12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09,47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3%,其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76條 - SCDV·2024-0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7 號勞訴字第4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乙○○、丁○○、己 ○○、丙○○、甲○○、庚○○、戊○○依序各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 伍拾柒元、貳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壹拾壹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柒 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參萬陸仟零玖拾參元、玖萬零捌拾捌元、 參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均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為原告乙○○、丁○○、己○○ 、丙○○、甲○○、庚○○、戊○○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所設之個人專戶,金額依序各為肆仟壹佰柒陸元、壹仟玖佰零捌 元、參仟參佰壹拾貳元、壹仟伍佰零肆元、貳仟零柒拾肆元、貳 仟壹佰柒拾陸元、參仟零參拾元。 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應發給載有原告之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 期、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乙○○、丁○○、己 ○○、丙○○、甲○○、庚○○、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