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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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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院·2024-06-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9條 - 高院·2024-06-19·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5 號勞上更一字第15號 給付消費寄託孳息差額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77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6-1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3 號勞上易字第1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孫學明 訴訟代理人 孫胡珍霜 被 上訴 人 葉俊宏 訴訟代理人 蔡涵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7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9年2月(原主張000年0月間)受僱 於被上訴人擔任板模工作,日薪新臺幣(下同)2,000元, 嗣於109年5月9日在永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高雄市○ ○區○○段0○段0000地號工地(下稱系爭工地)拆除板模時, 不慎遭掉落之鐵馬達砸傷雙腳(下稱系爭事故),並有細小 傷口,因被上訴人表示傷口不大,要伊繼續工作,致未即時 就醫,而於同年月12日爆發「雙下肢蜂窩性組織炎」(下稱 系爭炎症),有感染敗血症症狀,嗣於該日至義大醫院入院 治療,於同年月00日出院。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6-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8 號勞訴字第168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3,108元, 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66,793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百分之56,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如分別以新臺幣423,108元、新臺幣66,79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 - 屏東地院·2024-06-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橋頭地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榮成公司、張惠凱、傅昌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 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壹萬零伍佰捌拾參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惟被告等如以新台幣玖拾參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60條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 - SCDV·2024-06-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程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捌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甲○○○○○○○應提撥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陸元至原告 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乙○○○○○○○應提撥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至原告 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程琳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程琳如以新臺幣伍拾柒 萬肆仟伍佰陸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SCDV·2024-06-18·112 年度 勞小上字第 2 號勞小上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 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 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3,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752,762元 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753,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33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4 號勞上字第9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9 號勞上字第39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第二項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 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發給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25,餘由上訴 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 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4條 - 高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6 號勞上字第86號 損害賠償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逾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參仟伍佰參 拾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關於命上訴人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連帶負擔五十分之四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0 號勞上字第10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五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一 三年一月十四日止存在。 三、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一三年一月 十四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被上訴 人應付之薪資」欄所示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五、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一三年一月 十四日止,按月提繳如附表一「被上訴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 金」欄所示金額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其餘上訴駁回。 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5 號勞上易字第3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11年10月6日受僱於被上訴人擔 任廚師。被上訴人怠於廚師專用廁所(下稱系爭廁所)裝設 防滑墊,導致上訴人於111年10月23日上午10時許因廁所內 積水滑倒,受有右前臂切割傷併尺側伸腕肌、伸小指肌及二 到四指伸指肌肌腱斷裂、右側後大腿撕裂傷等傷害(下稱系 爭傷害),致右掌無力合併麻痺,再於111年12月11日住院 ,並於翌日接受右前臂探查併肌腱轉位術,於111年12月16 日離院。上訴人因遭受前開職業災害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 下同)47,178元,且於111年10月24日起至112年3月31日無 法工作,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 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醫療費用補償47,178元及工資 補償190,080元。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新北地院·2024-06-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勞訴字第1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王令麟,嗣變更為甲○○,有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表可按,並經甲○○以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 112年12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79頁),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係於102年10月14日受僱於被告,並擔任電話客服人員 ,每月薪資為底薪新臺幣(下同)3萬2,945元(含本薪3萬0 ,545元、伙食津貼2,400元)及業績獎金,工作內容為客戶 訂購商品後之客服人員,除協助客戶解決疑難雜症外,亦包 含問卷調查等經被告指派之其他事項,被告並為原告投保勞 健保,且因原告熱愛其職業,幾乎每年均為績優人員。直至 107年間,原告忽遭主管梅心儀以大量側聽原告客服工作錄 音檔案等相當於職場霸凌行為,並以此為據給予原告甚低之 績效評鑑,導致原告當年度之績效居於末座,而無年終獎金 可以領取,惟因原告熱愛此份工作而不願屈服,仍積極面對 工作,並於108年後再度重返優等之績效。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92條 - 新北地院·2024-06-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7 號勞訴字第24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宸臻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 柒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被告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柒仟零壹 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 新北地院·2024-06-1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勞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貳拾壹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叁佰 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南地院·2024-06-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7 號勞訴字第57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112 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其中新臺幣壹仟零參拾 參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 佰肆拾參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48條 - 新北地院·2024-06-14·110 年度 勞訴字第 88 號勞訴字第8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萬5,441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萬5,441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桃園地院·2024-06-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以下述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 - 桃園地院·2024-06-14·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薪資結構 - 臺中地院·2024-06-14·111 年度 勞簡字第 149 號勞簡字第149號 職災給付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6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6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民法第483條 - 臺北地院·2024-06-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5 號勞訴字第315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54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17,17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327,546元、 新臺幣17,1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06-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0 號勞訴字第32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 。復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 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本為吳盛忠,嗣於民國113 年3 月4 日起變更為徐世勲,且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臺北市政府113 年3 月1 日府人任字 第00000000000 號令、委任狀等存卷足考(見本院卷二第23 1 頁至第233 頁、第257 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22條 - 臺北地院·2024-06-14·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3 號勞簡字第123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45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445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條 - 高雄地院·2024-06-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等
確認原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對被告楊甯傑即高雄市 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 確認原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對被告高漢文教科技有 限公司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確認原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對被告李忻錞即高雄市 私立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9條民法第247條 - 嘉義地院·2024-06-1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6,429元,及自民國112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2,980元,其中857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6,429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基隆地院·2024-06-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6年4月受培德學校邀約討論籌設駕訓班事宜,並 負責教職員之培訓及督導行政流程,故自被告籌設期間之76 年8月開始任職擔任班主任。原告於94年7月1日變更為勞退 新制,至111年9月30日自請退休,舊制工作年資為7年11個 月,退休金基數為33個基數,依原告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 為6萬2,340元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 同)205萬7,220元(計算式:62,340×33=2,057,220),然兩 造所簽訂年資結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給付 之退休金為110萬元,低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訂之 最低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第84條之2規定,被告應給付 原告舊制退休金差額95萬7,22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橋頭地院·2024-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職業災害補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子即訴外人陳信良受雇於被告,從事屠宰工作,每月底薪約新臺幣(下同)44,000元,於民國105年5月9日因長期過勞,導致腦心血管疾病死亡。陳信良無配偶及子女,母親已亡故,原告為其遺屬,因被告未依法為陳信良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受有無法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共計198萬元之損失,爰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或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按45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之喪葬補償及死亡補償合計198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事發當時,伊僅僱用陳信良1人,非屬需強制投保事業單位。且陳信良本即罹患疾病,非因過勞導致死亡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78、79頁) ㈠原告之子陳信良於103年2月至3月間,罹患急性缺血性腦幹阻 塞、高血壓等疾病。 ㈡陳信良自000年00月間起,受僱於被告,每月薪資4萬4,000元 。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臺南地院·2024-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請求撤銷懲戒處分等
第1項所示。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貿然於112年12月7日發布調職令調動原告,原 告乃對被告提起另案訴訟,兩造於113年1月29日和解。詎被 告竟於爭議期間對原告做出系爭考核評等,然原告111年度 考績為優等,112年度之業績、成長率均比111年度還好,考 績卻為丙等,致原告年終獎金由147,245元縮減為45,980元 。被告有濫用權利之虞及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 違反懲戒相當性原則,故意侵害原告人格權及名譽權,被告 所為系爭考核評等應屬無效,並應給付原告112年度年終獎 金差額10萬元等情,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 經查: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 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 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 字第124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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