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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5-04-1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儉華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吳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3年11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 程師,並於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且選擇退休金舊制,而於112年1月30日屆齡退休。然而被告 所核發退休金5,901,459元(包括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為1 ,523,070元及適用勞基法後之退休金為4,378,389元),並 未按照勞基法保障勞工之精神,致使原告所領取之上開退休 金甚至低於相同條件下而年資較短之其他職員所得請領之退 休金額。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號勞訴字第10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0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73,80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 - 士林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號勞訴字第12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 告 林銘祥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複代理人 胡慈憶律師 被 告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玄郎 訴訟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10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 人員,自108年起擔任業務主管,至113年5月31日離職。原 告擔任業務主管期間,其業務部門112年度第一季、第二季 、第四季)業績均達被告發布之「商用總處營業人員獎勵辦 法」(下稱系爭獎勵辦法)之單位主管獎勵金達成標準,且 112年全年度業績達成率105%,被告已給付原告112年度業績 獎勵金共新臺幣(下同)2,976,098元,另20%(744,025元 )保留未發放,應該在113年發放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然 被告拒不發放業績獎勵金744,025元,且被告於113年4月中 通知原告,將於4月底發布輪調公告,將原告調動至子公司 ,負責售後服務。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0條 - 新北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1 號勞訴字第141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拾玖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臺東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新臺幣59,3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勞 工退休金新臺幣3,03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 59,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於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 3,0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 號勞上易字第1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附表1、2關於「平均司機加給」、「平均領班加給」欄位 之標題,應分別更正為「平均領班加給」、「平均司機加給」。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何祖杰 鄒顏鴻 黃特銘 呂少將 蘇文賢 吳進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 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花東供電區營運處,被上訴人何祖杰、黃 特銘、呂少將之職務為電機裝修員、被上訴人鄒顏鴻之職務為 電機工程員、被上訴人蘇文賢之職務為土木工程員、被上訴人 吳進和之職務為線路裝修員,均為僱用人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SCDV·2025-04-1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勞資爭議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3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 8,8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76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5,767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3 號勞訴字第26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至原告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發給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字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離職日期為民國一一三年二月 十二日、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 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 佰陸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高雄地院·2025-04-11·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0 號勞小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 元、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 - 高雄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6 號勞訴字第21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宜蘭地院·2025-04-10·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勞動契約,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1日 起受僱於被告,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4,688元。被告 惡意調動原告,於113年7月30日通知原告自113年8月1日至 南港專櫃報到,原告乃於113年7月31日申請離職,離職公文 程序尚未完成,被告即關閉視窗,以致原告無法打卡,被告 惡意資遣原告,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動基 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原告給付資遣費66,485元、預 告薪資34,688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17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3年7月31日自行申請離職,被告於113 年8月1日同意原告離職,並關閉考勤系統,原告自不得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間為勞動契約關係,原告自108年9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 受僱於被告,平均薪資為34,688元(見本院卷第60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 - 彰化地院·2025-04-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請求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就服法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5-04-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TPHM·2025-04-10·114 年度 勞安上訴字第 1 號勞安上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劉文鈺為無罪之諭知 ,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 - 高雄地院·2025-04-0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8 號勞簡字第9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宜蘭地院·2025-04-08·114 年度 勞簡字第 2 號勞簡字第2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林聖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十六、被告林聖諺負擔百分 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新臺幣貳萬伍 仟壹佰柒拾伍元、被告林聖諺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橋頭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本訴部分: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 - 橋頭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7 號勞簡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9萬元,嗣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8,072元,核與上開規定並 無不合,自應准許。又原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雖提出114年3 月12日民事辯論意旨狀,其上記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18萬0,0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與其內文之記載 不符,應係誤載;且該書狀係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提出, 自不影響原聲明,附此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詳見原告歷次書狀及陳述): 原告自112年2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至被告所經營之台慶不 動產鹿港中山永豐加盟店(永豐仲介服務)報到,未約定月 薪數額,擔任房屋仲介工作,僅於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上班。嗣於113年6月15日遭被告告知不用再去,並退出工作 群組。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5-04-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1 號勞訴字第27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SCDV·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勞訴字第5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0,9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0,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2條 - 桃園地院·2025-04-02·114 年度 勞簡字第 8 號勞簡字第8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41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41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4-0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 清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條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5-04-0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8 號勞上易字第9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 - 新北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11 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被告負擔五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柒拾壹萬玖仟捌佰捌 拾參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 彰化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0 號勞小字第4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8 號勞上易字第88號 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3-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江德長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楊子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0年7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主任工程師,迄至 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加計義務役2年,總共工作年資為40 年3月又16日,其中自任職日起至87年6月30日止之適用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8年11月又16日,依照被 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核定退休金 基數為39,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115,165元 【計算式:54235元(本薪+實物)×39個基數=0000000元】 。原告適用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退休前6個月 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62,009元,則原告自87年7 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之工作年資,共計21年3月 又30日。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