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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08-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號勞訴字第18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2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6,12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8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田季龍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何翊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 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675,059元。嗣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以書狀變更 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5,081元(見本院卷第321至322 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職安法第6條 - 臺北地院·2024-08-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55 號勞訴字第255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伍 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 臺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3 號勞訴字第24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王春蓮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87年10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展業善化通訊處 展業一課轄下之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等工作,其間於 94年7月1日選用新制勞退休金制度,舊制勞工退休金年資為 6年9月即14個基數,112年10月5日以業務襄理職位申請退休 ,並於112年10月20日領得退休金新台幣(下同)75萬8590 元,嗣原告於112年11月29日回任被告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 ,而原告申請退休時,被告係將原告退休前6個月即112年4 月至9月間,以基本薪、職務加給、晉等津貼、生活津貼計 算之固定工資,加計109年10月至112年9月退休前共39個工 作月之特支費,作為原告退休金之月平均工資計算,然原告 每月工資另有給付特支費及競賽獎金(外務津貼),倘將特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 - 臺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27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2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苗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就本判決第一、二項各以 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元、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條 - 苗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請求勞保補償金收回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99條 - 高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9 號勞上易字第4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上訴人 楊肅瑟 吳振聲 賴昆明 張嘉宏 辛西擇 張炳堃 蔡啟明 江金炮 林勝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1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如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欄 所示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被上訴人楊肅瑟、吳振聲、張嘉 宏、辛西擇、張炳堃、蔡啟明、江金炮、林勝隆(下逕稱姓 名)服務單位均為上訴人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吳振聲 職級為一般工程員,楊肅瑟、張嘉宏、辛西擇、張炳堃、蔡 啟明、江金炮、林勝隆職級均為線路裝修員,被上訴人賴昆 明(下逕稱姓名)服務單位為上訴人輸變電工程處,職級為 電機工程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1 號勞上易字第5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大亭 陳天賜 黃建明 高仁福 李遠芬 許元耀 游禎榮 江志峰 楊三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9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5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下分稱姓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 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於 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擔任線路裝修員,均為上訴人之僱 用人員,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勞工。黃大亭、陳 天賜、黃建明、高仁福、李遠芬、許元耀(下合稱黃大亭等 6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間分別與上訴人簽訂年資結 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 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約定於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年 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8-30·111 年度 勞上字第 2 號勞上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五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前一日 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捌拾元,及 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前一日 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柒拾元至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萬 肆仟捌佰零柒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所命給付,於給付期日屆至部分,各得假執行。 但被上訴人如按月以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捌拾元為上訴人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63條 - 新北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2 號勞小字第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32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強制執行 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超過新臺幣1,600元部分之強制 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 - 桃園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6 號勞訴字第10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93,99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79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0,0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02,79 6元、新臺幣90,0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就如附表 「扣除後得請求之薪資」欄所示之薪資,分別自附表「遲延 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至原告設立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 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6 號勞簡上字第3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趙承湘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帆泰吉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周凱旋 訴訟代理人 張玉珊 黃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5月29日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自民國106年12月20日起受僱於從事雜誌出版之被上訴 人(區分業務、行銷及編輯部)擔任「資深行銷經理」,試 用期間為6個月,自107年7月1日轉正職,約定工作時間為平 日上午8時30分至9時30分、下午5時30分至6時30分之間彈性 上下班,並於次月5日發薪(下稱系爭契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南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
第1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 院卷第524頁、第525頁): (一)原告早於111年4月21日即受僱於被告,自111年5月至同年 0月間擔任成大太子學舍案場保全員,後於111年9月1日起 擢升為嘉南區督導副理,依被告於106年10月1日起頒定並 公告實施之系爭督巡管理辦法,原告須負責案場巡邏打卡 、人員排班、人力調度及至案場執行文書遞送、案場業主 聯繫、督勤案場人員工作狀況並製作督巡記錄表協助被告 進行控管等工作,月薪3萬元,後於112年1月起調升為35, 000元。 (二)原告於111年12月、112年4月之督巡記錄表,係剪取執勤 人員簽名欄位後挪移貼置,或將整表複印後再改寫日期時 間。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8 號勞上易字第28號 給付勞保死亡給付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411元。 二、被告應提繳14,98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41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98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績效獎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萬4,049元及自113年4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8萬4,25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4,1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29萬4, 049元、8萬4,255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訴訟費用4,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萬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8條 - 嘉義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2 號勞小字第12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84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嘉義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8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4 號勞訴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4號 原 告 傅璿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索馬利蘭共和國駐台灣代表處 法定代理人 穆姆德(Mohamed Omar Hagi Mohamou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先位訴及備位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下稱豁免條例) 第5條第4款明定,駐華外國機構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 ,但捨棄豁免、為反訴之被告、因商業行為而涉訟或因在中 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者,不在此限。所稱「商業行為」, 應指不涉及國家主權或執行公務,純屬私經濟活動之交易行 為而言。又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 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 有明文。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5 號勞簡字第85號 請求返還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2,24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2,24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92條 - 臺中地院·2024-08-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2 號勞訴字第22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原告 丙○○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貳佰參拾伍元,原告甲○○新臺幣貳拾 肆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提繳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新臺幣肆萬 零柒佰柒拾陸元、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至原告乙○○ 、丙○○、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至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拾參 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零壹拾壹元、新 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分別為原告乙○○、丙○○、甲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民法第334條 - 臺中地院·2024-08-2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2 號勞簡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4月2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技 師,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嗣原告因急性鼻 竇炎、急性咽炎等症狀,於112年2月17日未出勤,2月18日 補班日經被告告知毋庸出勤,復因病情未好轉而於2月20日 至23日未至公司上班;其中原告於2月21日及22日有向被告 請病假,並非無故曠職。詎被告於2月24日,以原告於2月20 日至23日連續曠職3日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其解僱為不合法 。被告雖抗辯原告應依公司流程請假,惟被告並未依勞基法 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將該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於 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被告亦不能證明原告已知悉 該工作規則,自不發生效力;且原告前於112年1月30日、31 日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之方式請假,已獲被告准假,原告依 循同一方式請假,當屬合法有效。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1 號勞訴字第25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09 年度 勞上字第 167 號勞上字第167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6 號勞上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七十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 佰玖拾玖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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