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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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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33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3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320元,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4,33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5萬3,695元。 二、被告應提繳10萬4,54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1萬1,296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 以55萬3,695元、10萬4,54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基隆地院·2024-07-26·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壹、本訴部分: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百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壹、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陸 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千分之八百八十六,餘由反訴原告 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貳、一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壹 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7-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7 號勞訴字第10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詹惟婷 訴訟代理人 朱俊銘律師 被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 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 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自95年間起受僱於被告乙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存在,顯 已處於不安狀態,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項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前開 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 - 橋頭地院·2024-07-2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萬元,及其中新臺幣416,64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其餘新臺幣83,360元自民國113年6月2 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5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7-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壹 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7-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00條 - 高院·2024-07-26·111 年度 勞上字第 82 號勞上字第8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契約存在,並命上訴人給付金錢及提 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 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高院·2024-07-26·112 年度 勞上字第 76 號勞上字第7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廢棄。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 月於每月末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暨自各期 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各期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 各以每期金額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229條 - 基隆地院·2024-07-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損害賠償
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為被告 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1條 - 橋頭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 號勞小字第11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691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然於被告新台幣以50,691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 - 橋頭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勞簡字第10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1,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參拾捌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以新台幣231,000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 ,81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勞工保險退休金 9,324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 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 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 四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以新台幣3萬4,13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13條 - 臺中地院·2024-07-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51 號勞訴字第251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企銀)之興中分行(下稱 興中分行),擔任理財專員。原告於通過試用期後,自109 年11月1日起正式僱用,並開始定期考核。原告109年11月至 110年4月及110年5月至110年10月共2次定期考核結果均為合 格,時任興中分行經理陳富隆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財富管 理業務人員考核及退場機制注意事項」(即被證3,下稱系 爭考核及退場機制注意事項)第8條第1項規定,擬具111年2 月7日興中字第1118000448號函文,內容為:「本行理財專 員甲○○提前終止定期考核事宜(如說明),請貴部准予同意 。」(下稱系爭函文),並送達台灣企銀財富管理部經辦羅 招明。嗣被告乙○○於111年1月21日接任興中分行經理,將系 爭函文變更為自己名義後,於000年0月間再行送達台灣企銀 財富管理部,隨即於111年2月17日再度發文予財富管理部, 未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 臺中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6 號勞小字第36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13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429元,及其中新臺幣3,951元自民國11 3年5月15日起,其餘新臺幣1,478元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7,565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臺中地院·2024-07-23·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15 號勞小字第11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 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高院·2024-07-23·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6 號勞上易字第46號 損害賠償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一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二,餘由上訴人負 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216條 - 高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上字第 6 號勞上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查蝴蝶谷大旅社為林文德所獨資,有商業登記抄本(歷史資 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32頁),爰列本件上訴人為 林文德即蝴蝶谷大旅社,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96年3月起受上訴人僱用, 擔任夜間櫃台人員(下稱系爭勞動契約),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2萬7,700元。上訴人於111年2月28日決定於111年3月 31日暫停營業,卻要求全體員工簽署自願離職單,被上訴人 拒絕,即於111年3月28日當面告知上訴人因其違反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規定,而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惟上訴人仍 積欠111年3月薪資差額2,800元及資遣費16萬6,200元,總計 16萬9,000元(計算式:2,800元+16萬6,200元=16萬9,000元 ),自應如數給付,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語。爰依 系爭勞動契約及勞動法令規定,聲明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 上訴人16萬9,000元,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 人。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3條 - 嘉義地院·2024-07-22·113 年度 勞小字第 9 號勞小字第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 - 彰化地院·2024-07-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 號勞簡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詹硯倫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熊仲卿 林欣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受被告僱傭為臨時工 ,擔任考古挖掘人員,工資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560元 ,月休8日,原受僱期間至112年4月30日,兩造於112年4月2 7日另訂新約,約定聘僱期間為112年5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 ,後兩造又於112年6月26日另訂新約約定聘僱期間為112年7 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000年0月00日下午15時31分時,因 訴外人林景弘擅自調度工作任務,致原告工作增加,原告告 以自己之工作任務已達正常分量,請林景弘另找他人處理, 林景弘憤而發怒,辱罵並歐打原告,幸經其他同事制止,惟 仍導致原告受有臉部挫鈍傷合併左眉撕裂傷2公分、左肩部 鈍挫傷,並因此受有創傷後症候群。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4-07-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㈠確 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 2萬3,7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 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6萬988元,及自各期應給付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提 繳10萬4,5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並應自112年11月 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9,62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1至1 2頁)。嗣經數次變更後,最終於113年6月5日當庭變更為: 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83萬2,622元 ,及其中72萬3,72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10萬8 ,898元自民事補充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7-1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9 號勞簡字第19號 請求給付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7-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是本件勞動事件所涉勞動事件法未規定之事項,均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 法律關係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4-07-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肆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及被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負擔百分之六十三,被告國 軍左營總醫院及被告丁○○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 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前段得假執行;但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如以新 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及被告丁○○ 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8條 - 臺中地院·2024-07-19·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4 號勞簡上字第1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7-18·109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367,890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提繳新臺幣113, 792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提繳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負擔百 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東京都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如以新臺幣481,6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7-1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玖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至原告乙○○之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一,餘 由原告乙○○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零貳元為原 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 拾肆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07-17·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公司翻 30 年前切結書追討 32 萬,二審被駁回外加律師費白花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及上訴意旨略以: 被上訴人原任職於上訴人公司,被上訴人於民國83年3月31 日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下稱系爭 要點)辦理專案資遣而離職,雖被上訴人離職時尚未符合請 領勞工保險給付之資格,惟上訴人依系爭要點先行給付被上 訴人勞工保險年資補償金(下稱勞保補償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319,550元,並要求被上訴人依系爭要點,如再次參 加勞工保險時,應將所領勞保補償金如數繳回予上訴人,而 被上訴人同意後並於83年5月20日簽署切結書為憑(下稱系 爭切結書)。然被上訴人於再次參加勞保時,竟未返還原領 勞保補償金予上訴人。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8條民法第315條 - 臺北地院·2024-07-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勞訴字第79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8,654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8,65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01條民法第18條 - 臺北地院·2024-07-17·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1 號勞簡上字第3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余金玉 被上訴人 沈妙香即臺北市私立科見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 日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 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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