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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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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南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確認勞動契約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萬0682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高院·2024-09-13·109 年度 勞上字第 161 號勞上字第16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陳韋辰、吳哲瑋後開第二、三項之訴 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陳韋辰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壹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吳哲瑋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零肆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 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陳韋辰負擔百分之三十 二、上訴人柳昭銘負擔百分之二十四、上訴人吳哲瑋負擔百 分之二十六,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489條 - 新北地院·2024-09-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給付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及分別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為原告提繳如附表「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應給付及供擔保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提繳勞工退休金」欄 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桃園地院·2024-09-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5 號勞簡字第35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4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0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9,042 元、新臺幣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9-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7,700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由被告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07,700元 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9-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95條 - 臺中地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1 號勞簡字第7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59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6,16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退 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2,7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2 號勞小字第4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31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6,67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7,9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高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上字第 71 號勞上字第7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高錦榮、陳煌輝、盧國戊、戴永政、 謝憲昆、楊恭發、陳慶昌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高錦榮、陳煌 輝、盧國戊、戴永政、謝憲昆、楊恭發、陳慶昌各如附表三 「上訴請求事項」欄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7 號勞上易字第5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57號 上 訴 人 陳綠疇 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林均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並減縮起訴聲明,本院於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潘柏錚,嗣變更為魏寶生,並於 民國113年6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乙節,有民事聲明承受 訴訟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97頁、第101頁),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又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 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 ,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446條第1項所明定。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就服法第4條民法第92條 - 高雄地院·2024-09-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勞訴字第3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零 貳佰壹拾貳元、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1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4-09-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德業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靜燕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王介文律師 被 告 柳明龍 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國際呼吸器大廠Vyaire生產之Vela呼吸器(下稱系爭 呼吸器)唯一合法授權代理輸入、販售與保養維護之廠商。 被告自94年3月14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受僱於原告,擔任 維修工程師,負責新泰綜合醫院(下稱新泰醫院)、元復醫 院、護寧居家護理所(下稱護寧護理所)、康寧醫院等共15 間醫療機構之系爭呼吸器保養維護業務,於112年2月28日突 然離職,於同年4月1日轉任職原告早期離職員工即訴外人許 永利所設立之訴外人得康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得康公司), 而上開院所為原告之常年客戶,均未再通知原告保養系爭呼 吸器,於112年間改與得康公司締結保養合約,提供系爭呼 吸器保養及零件更換服務。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9-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2 號勞簡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基隆地院·2024-09-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雇主向員工追討勞保補償金 68 萬,基隆地院判全額返還+法定利息,職災抵充協議救了公司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零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零肆佰玖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9-05·113 年度 勞上字第 7 號勞上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9-04·111 年度 勞上字第 38 號勞上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之法定 代理人原為○○○,嗣於113年7月8日變更為蔡博宇,有臺中市 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本院卷第221至228 頁),茲據蔡博宇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19頁),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553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9-04·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教師性平調查被解聘提再審遭駁回,高分院維持雇主勝訴:3 年內反覆挑戰靠文件鏈撐住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再審之訴,應於判決確定時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民 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 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3月25日送達 再審原告(見前二審卷㈡第37頁),再審原告於113年4月23 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3頁收狀章),未逾30日不 變期間,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於107年7月5日對伊 所指導之甲生之行為,構成性騷擾,符合110年6月22日修正 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條第4項規定之性 騷擾行為;107年7月26日對甲生之行為,符合性平法第2條 第3項規定之性侵害行為。故再審被告於109年3月10日作成 性平調查報告,並決議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規定解聘 再審原告,已生合法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之關係,從而認再 審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無
#資遣性平法第2條 - 高雄地院·2024-09-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1 號勞訴字第11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892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9-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96元。 三、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720元。 四、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原告 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6,400元,及 於次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5%,餘由原告 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宏羿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216,1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第 二項、第三項得免為假執行。如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按月以新臺幣26,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第四項各該月份 部分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新北地院·2024-09-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以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陸元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花蓮地院·2024-09-0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賴清明,於訴訟中之113年3月13 日變更為許英妹,有花蓮縣儲蓄互助社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及 花蓮縣政府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113頁),並已 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07頁),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花蓮縣富源儲蓄互助社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 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03年4月14日起受僱於被 上訴人,約定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6,400元,惟自111年 間起,被上訴人之前法定代理人(下稱前被上訴人法代)即 多次脅迫要求上訴人遞辭職簽呈,並在112年1月7日召開臨 時理事會會議,並該次會議討論上訴人續任一事,惟會議紀 錄記載上訴人諸多不實之缺失,更於末尾要求找尋適當之專 職人員(詳原審卷第30頁),此無非重申並要求上訴人離職 ,脅迫意味至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2024-09-03·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4 號勞上易字第44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㈠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 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宣告,㈡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 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㈠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三、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自 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其中 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應給 付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一 日起至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五、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六、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及其餘追加之訴均駁回。 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 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9-03·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6 號勞上易字第3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董忠意 陳正虔 廖世光 陳清池 林國正 楊忠權 陸同明 楊忠坪 蕭炳炎 簡秋純 周朝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0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6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4-09-03·113 年度 勞上字第 41 號勞上字第4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06條 - 新北地院·2024-09-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零肆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 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就服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9-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勞退應提繳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至各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原告寅○○請求部分由原告寅○○負擔千分之一、原告乙 ○○請求部分由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五、原告辰○○請求部分由原告 辰○○負擔百分之七、原告卯○○請求部分由原告卯○○負擔千分之一 、原告林旻頡請求部分由原告林旻頡負擔百分之一外,餘均由被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 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開立服務證明書給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1 號勞簡字第3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11萬9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03條 - 士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號勞簡字第27號 請求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32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3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32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20,8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