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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勞訴字第6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68號 原 告 王耀賢 訴訟代理人 張韶庭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下同)108年12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外 線檢驗技術員一職,負責繪製配電圖、線路遷移、裝設線路 自動化開關等業務,兩造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8,200 元。原告任職期間恪盡職守,並經被告肯認原告之工作表現 ,自原告自108年12月10日任職時起之支薪等級5等1級,於1 09年6月10日經被告晉升為6等1級,復晉升為6等2級,並領 有半個月獎金,再於110年6月10日經被告晉升為7等1級。此 外,原告為精進其工作表現,亦曾考取多張專業證照,包含 「配電線路裝修」丙級技術士證、「配電電纜裝修」丙級技 術士證、「配電線路裝修」乙級技術士證等,並完成「使用 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付薪資」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0,130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22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1,261元至上開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反擔保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 以各月新臺幣20,1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前段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2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分別以各月新臺幣1,2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3 號勞訴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家佑新臺幣146,466元,及自113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智欽新臺幣131,333元,及自113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翁舒敏新臺幣845,500元,及自113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4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46,466元、131,333元 、845,500元為原告林家佑、許智欽、翁舒敏預供擔保後,得各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肆佰陸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3,674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3,674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4-10-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工以民法第 227 條告損害賠償全敗,雇主靠 SOP 紀錄抗辯成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資遣民法第227條 - 臺南地院·2024-10-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00年0月間至被告任職,擔任課後照顧老師, 兩造自89年2月起至111年4月27日止,從未簽立任何書面 契約,原告持續至被告處上班,被告於112年4月28日向原 告表示要簽立1份書面,否則原告無法繼續任職云云,要 求原告簽立「臺南市東區崇學國小課照服務人員勞動契約 」之定期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系爭勞動契約之聘 僱期間自111年8月30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被告於系爭 勞動契約到期前約2個月,始要求原告簽立系爭勞動契約 ,等同於在此之前兩造均係不定期勞動契約。系爭勞動契 約屆期後,原告仍持續至被告處擔任課後照顧老師,足徵 兩造間於112學年度已成立僱傭契約,被告突於112年8月2 9日片面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顯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南地院·2024-10-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終止勞動契約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9,073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9,0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0-0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5 號勞上字第15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14萬9,162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5分2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橋頭地院·2024-10-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陳柚呈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榮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新北市鶯歌區,然原告主張 其勞務提供地在被告公司設於彰化市彰化營業所,並為被告 公司所不爭執,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48條 - 士林地院·2024-10-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並被派 駐越南廠擔任廠長,約定年薪每年新臺幣(以下未註明者均 同)100萬元。然被告於112年7月突然通知原告於同年7月31 日資遣原告,原告不得已返台。既被告終止勞動契約,即應 給付原告資遣費51,875元、預告工資55,333元(以上合計10 7,208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另經原告向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調閱勞保資料後才發現,被告未申報投保 原告之勞保及健保,也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原告受有損害 ,原告得請求被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70,476元。爰依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1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 07,2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70,47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㈢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4-10-0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1 號勞上易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宏業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宏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上訴人 游弘鍇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0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受雇於上訴人擔任 大貨車司機,月薪新臺幣(下同)6萬元,約定月休4天、亦 無特別休假,上訴人僅以基本工資投保勞工保險、職業災害 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已有高薪低報之違反勞動法令。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93條 - 嘉義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勞訴字第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36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果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47,363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1條 - 屏東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 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負擔百分之六十七, 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如以 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乙○○、丙○○、丁○○如附表二「總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及各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二「應提撥勞工退休金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原告乙○○、丙○○、丁○○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二「總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二「應提撥勞工退休金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11 月27日止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李賢學 賴昭典 被 告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y Sweeney(韋麗)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游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賢學、賴昭典各負擔百分之89、百分之11。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由劉意中變更為Mary Sweeney(韋麗), 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卷○000-000頁),並續行訴訟,核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李賢學(下與賴昭典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時則 逕稱其名)自民國104年起,擔任被告觀音廠之環保區製程 工程師,且為製程危害分析(Process Hazard Analysis,P HA)小組之副召集人、新化學品引進審核化學師、觀音廠化 學品交互反應表之創製與維護人,受有多項安全相關專業訓 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3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0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3,4 31元(第一項)、新臺幣505元(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付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叄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叄仟壹佰叁拾 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保未投保或低報,雇主賠 46,058 元加 77% 訴訟費負擔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058元,及自113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6,05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號勞訴字第28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花蓮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何家慧新臺幣95,90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苗家新臺幣71,87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何家慧負擔百分之62、原告陳苗家負擔百分之9 ,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909元為原告何家 慧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871元為原告陳苗 家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2 號勞上字第4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薪資超過新臺幣44萬4897元, 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 12年9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3萬8170元,及分別自上開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及命上訴人超過提繳新臺幣3萬6500 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其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3 18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7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8 號勞訴字第78號 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78號 原 告 王志明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段奇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80年5月16日受僱於被告,並於110年3月1日起擔任 一般工程監,112年1月開始之敘薪等級為12等3級,月薪為 新臺幣(下同)97,419元,約定被告應按月於當月14日給薪 (下稱系爭契約)。伊因需照顧父親且個人腰椎、頸椎需開 刀治療,故向被告申請自112年3月1日起留職停薪至114年2 月28日止,業經被告核准。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5 號勞小字第4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563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7,5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之總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及其中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資遣費」欄所示之 金額,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積欠 工資(112年10月)」、「本院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 「本院認得請求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自民國113 年6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開立記載「終止勞動契約事由為勞基法第11條第 1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原告何瑞軒、王香文、吳證榞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1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附表1「被告 免為假執行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4 號勞訴字第6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陸拾玖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拾萬捌仟 伍佰元、貳拾壹萬伍仟零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 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自國外招募、引進之越南籍移工,自 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112年7月12日受僱於被告擔任產線作 業員,約定薪資為當年度基本工資,然被告薪資單所記載之 「本薪」未達基本工資,合計短付151,040元。又被告於計 算加班費時,未將屬於工資性質之職務津貼、移工津貼及伙 食津貼計入工資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致分別短少給付 加班費29,786元、10,255元、15,429元(合計短少加班費55 ,470元)。因被告未依法給付工資及加班費,原告自得依勞 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不經 預告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82,081元(依原告上述項目及金 額加總後為288,591元,惟請求321,385元)。為此,爰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1,38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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