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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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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4-06-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8 號勞訴字第168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3,108元, 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66,793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百分之56,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如分別以新臺幣423,108元、新臺幣66,79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 - 屏東地院·2024-06-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橋頭地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榮成公司、張惠凱、傅昌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 壹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八,餘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壹萬零伍佰捌拾參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惟被告等如以新台幣玖拾參萬壹仟柒佰肆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60條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 - 臺中地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3,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752,762元 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753,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33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9 號勞上字第39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第二項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 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發給上訴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25,餘由上訴 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 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4條 - 高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6 號勞上字第86號 損害賠償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逾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參仟伍佰參 拾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關於命上訴人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連帶負擔五十分之四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6-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勞訴字第1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王令麟,嗣變更為甲○○,有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表可按,並經甲○○以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 112年12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79頁),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係於102年10月14日受僱於被告,並擔任電話客服人員 ,每月薪資為底薪新臺幣(下同)3萬2,945元(含本薪3萬0 ,545元、伙食津貼2,400元)及業績獎金,工作內容為客戶 訂購商品後之客服人員,除協助客戶解決疑難雜症外,亦包 含問卷調查等經被告指派之其他事項,被告並為原告投保勞 健保,且因原告熱愛其職業,幾乎每年均為績優人員。直至 107年間,原告忽遭主管梅心儀以大量側聽原告客服工作錄 音檔案等相當於職場霸凌行為,並以此為據給予原告甚低之 績效評鑑,導致原告當年度之績效居於末座,而無年終獎金 可以領取,惟因原告熱愛此份工作而不願屈服,仍積極面對 工作,並於108年後再度重返優等之績效。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92條 - 臺南地院·2024-06-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7 號勞訴字第57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112 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其中新臺幣壹仟零參拾 參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 佰肆拾參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48條 - 新北地院·2024-06-14·110 年度 勞訴字第 88 號勞訴字第8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萬5,441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萬5,441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桃園地院·2024-06-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以下述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 - 臺中地院·2024-06-14·111 年度 勞簡字第 149 號勞簡字第149號 職災給付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6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6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民法第483條 - 臺北地院·2024-06-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5 號勞訴字第315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54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17,17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327,546元、 新臺幣17,1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06-14·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3 號勞簡字第123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45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445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條 - 嘉義地院·2024-06-1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6,429元,及自民國112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2,980元,其中857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6,429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基隆地院·2024-06-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6年4月受培德學校邀約討論籌設駕訓班事宜,並 負責教職員之培訓及督導行政流程,故自被告籌設期間之76 年8月開始任職擔任班主任。原告於94年7月1日變更為勞退 新制,至111年9月30日自請退休,舊制工作年資為7年11個 月,退休金基數為33個基數,依原告退休前6個月平均薪資 為6萬2,340元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 同)205萬7,220元(計算式:62,340×33=2,057,220),然兩 造所簽訂年資結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給付 之退休金為110萬元,低於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訂之 最低標準,依勞基法第55條、第84條之2規定,被告應給付 原告舊制退休金差額95萬7,22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橋頭地院·2024-06-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職業災害補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子即訴外人陳信良受雇於被告,從事屠宰工作,每月底薪約新臺幣(下同)44,000元,於民國105年5月9日因長期過勞,導致腦心血管疾病死亡。陳信良無配偶及子女,母親已亡故,原告為其遺屬,因被告未依法為陳信良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受有無法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共計198萬元之損失,爰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或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按45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之喪葬補償及死亡補償合計198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事發當時,伊僅僱用陳信良1人,非屬需強制投保事業單位。且陳信良本即罹患疾病,非因過勞導致死亡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78、79頁) ㈠原告之子陳信良於103年2月至3月間,罹患急性缺血性腦幹阻 塞、高血壓等疾病。 ㈡陳信良自000年00月間起,受僱於被告,每月薪資4萬4,000元 。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9 號勞訴字第129號 請求給付短少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肆 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9 號勞訴字第169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6,928元及自113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1/10,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5萬6,928元預供 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7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㈠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30,000元、僱傭關係及勞健保補償50,000元,及自起 訴狀起訴至賠償完全給付原告本人為止之法定利息。」(本 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嗣變更請求為:「㈠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0元(細目如附表原告 請求金額欄),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67頁),被告並無 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原告之變更,自應准許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60條 - 新北地院·2024-06-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參萬貳仟伍佰貳 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 號勞簡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3條 - 高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2 號勞上字第10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 的,而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6-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1,37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520元至原告設於勞工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627元並加 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7萬 1,372元、新臺幣2,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就本判決第一 項、第二項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 - 桃園地院·2024-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7,餘由原告丙○○負擔百分之2 ,原告丁○○、甲○○共同負擔百分之1。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6-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8 號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苗栗地院·2024-06-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4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1條性平法第7條性平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6-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5 號勞訴字第21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4-06-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0 號勞小字第1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1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清 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台幣伍佰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其餘二分之一即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乙○○。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至原告甲○○於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 佰玖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 陸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 佰肆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士林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日至被告之事務所任職,擔任會計行 政助理,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元(下稱系爭勞 動契約),而到職當日原告因聽障須配戴助聽器,被告卻於 辦公室撥放音樂,致原告聽力無法集中,又辦公電腦未安裝 合適之文書工具,使原告難以作業,當日被告即以通訊軟體 LINE通知原告,以其不適任工作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 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下稱勞基法施行細則)已刪除試用 期之相關規定,又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裁定 意旨,縱使原告無法達到被告期望之工作標準,被告亦應先 以對其施以教育訓練或懲戒等方式促其改善,逕行解僱不符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不符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仍繼 續存在。為此,爰依兩造間僱傭之法律關係、勞工退休金條 例(下簡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 自112年9月1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給付工作期間薪水3萬元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