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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 ,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6條第1項及 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經查,上訴人就民國110年12 月30日請假部分,於原審時係主張業經被上訴人同意為特別 休假始申請,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改稱:該日係兩造依民法 和解契約而屬特別休假云云。被上訴人雖不同意追加,然就 此部分,核屬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30條 - 屏東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4,48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萬4,481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 - 臺中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楊宗熹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楊英哲 被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林志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 動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第一項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61,680元及自民國109年 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卷第11頁);嗣於112年7月24日以民事聲請縮減應受判決金 額暨準備書狀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920元 及自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見本院卷第17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7 號勞訴字第207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原 告 王美桂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劉雅榛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律師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請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理人已由潘柏錚變更為魏寶 生,有董事會議記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原告 於民國112年7月24日以賴寶生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卷第149至151頁),故本件承受訴訟,於法即無不 合。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5年6月4日起任職被告業務員,期間因表現優異 ,晉升為區主任(相當於區經理),已於107年4月18日退休 ,年資合計31年11月。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4-01-24·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27 號勞上字第12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零參佰伍拾元本 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九十 八,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6條 - 臺中地院·2024-01-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勞訴字第28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681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2024-01-23·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4 號勞上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謝依璇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謝依璇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一O年一月一日起至謝依 璇復職之日止,按年於每年農曆除夕前一日再給付謝依璇新臺幣 陸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謝依璇其餘上訴及追加之訴 均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謝依璇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 幣貳拾肆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就已屆清 償期部分,如按期各以新臺幣陸萬元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 謝依璇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條 - 橋頭地院·2024-01-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葉雅如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軒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6,339元(原告誤載為5 31,524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嗣變更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78,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 第341、443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1-1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雇主反向告違約金敗訴:競業禁止條款不符四要件全軍覆沒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1-18·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 號勞上更一字第2號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原判決不利於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朱進興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朱進興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朱進 興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98,344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4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98,34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桃園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6,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28 號勞小字第12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653元,及其中新臺幣174元自民國11 2年12月16日起,其餘新臺幣45,479元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63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橋頭地院·2024-01-12·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3 號勞小字第13號 給付工資
一、追加被告王瑋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86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追加被告王瑋民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追加被告王瑋民如以新臺幣10,8 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 - 臺北地院·2024-01-1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51 號勞簡字第151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104,777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7,565元至原告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89,609元。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2,600元至原告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36,406元。 六、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272元至原告丁○○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七、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31,846元。 八、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十、本判決第一至七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各該項給付或提繳 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3條 - 高雄地院·2024-01-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至原告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彰化地院·2024-01-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吳黃閔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呂文文律師 被 告 新超峰寺 法定代理人 鄭光原 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原為:(一)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逹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 應提繳114,00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 4,6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4-01-10·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私立高苑高級工業商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戴慶輝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上訴人 侯嘉銘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 日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 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高雄市私立高苑高級工業商業職業學校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沈哲維,嗣變更為甲○○(見本院卷第35頁),經甲○○於 民國112年2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9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受僱於 上訴人,擔任專任足球隊教練,工作內容為足球隊員訓練、 生活管理、設備管理及帶隊外出參賽。108年8月起月薪為新 臺幣(下同)3萬元;109年2月起月薪調升為35,000元(惟 同年4至7月曾短暫調降為每月33,950元);110年2月起月薪 再度調升為4萬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4-01-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2 號勞訴字第31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江賜彬、方振隆、鐘義成如附表一「應補發 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江賜彬、方振隆其餘之訴駁回。 三、原告林國衛、徐仁勝、陳進益、許哲宗、饒榮德、呂藝盛、 梁炯明、薛芳昆之訴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林國衛負擔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原告徐 仁勝、陳進益、饒榮德各負擔壹仟貳佰貳拾元、原告許哲宗 、薛芳昆各負擔壹仟肆佰肆拾元、原告呂藝盛、梁炯明各負 擔壹仟伍佰伍拾元,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免為假執行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江賜彬、方振隆、鐘義成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屏東地院·2024-01-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1-09·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0 號勞上易字第1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 三十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宜蘭地院·2024-01-08·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0 號勞小字第1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 第40401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對債務人林志 凱(下稱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12年 度司執字第516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且併入111 年度司執字第22110號執行事件在案。嗣於112年6月12日經 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命被告在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1,017元及利息、違約金債權範圍內,將債務人對被告之 每月薪資債權全額3分之1,按月移轉於原告(下稱系爭移轉 命令)。而被告於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未表示異議,惟迄未 依系爭移轉命令給付原告。又按勞動部公告112年度基本工 資為2萬6,400元,每月得扣押薪資債權全額3分之1,故依系 爭移轉命令被告應給付原告112年4月至112年10月之薪資扣 押款共計3萬3,800元。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3,8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花蓮地院·2024-01-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如有請 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1-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2 號勞訴字第5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52號 原 告 潘建成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被 告 環球測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志 訴訟代理人 石尚久 陳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8年10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大地能源」 號船舶之船員,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74,000元,兩造並 於每年簽訂定期僱傭契約。惟於110年2月28日,原告接獲船 員仲介公司鍾聖強之來電,聲稱要解僱原告,且110年3月5 日即將有人登船取代原告之工作等語,原告並未同意。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橋頭地院·2024-01-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 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依序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11條 - 彰化地院·2024-01-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4 號勞訴字第6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1-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8 號勞訴字第16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及追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8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