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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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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DV·2025-03-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6 號勞訴字第6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6,79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76,79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2條 - 彰化地院·2025-03-2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報酬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208,81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確定部分除外)之負擔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334條 - 臺北地院·2025-03-26·114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勞訴字第5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分別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3-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起 ,其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七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壹佰 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79條 - 臺北地院·2025-03-2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2 號勞簡上字第32號 給付工資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被 上訴人 志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 月12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民國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自民國83年10月24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 ,擔任印刷手職務,自91年4月1日起至111年間之每月投保 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8,200元。詎被上訴人為逼迫伊退休 ,達到減少給付退休金之目的,自110年4月起,羅織伊工作 績效不佳之事由,在未得伊同意下,單方、片面表示調降伊 職務為印刷助手,每月減薪1萬元,該降職、減薪處分不合 法,則被上訴人本應按月給付伊工資38,200元,卻自110年4 月至111年12月均短少給付,總計短少給付工資265,880元( 計算式:38,200元-各該月份實領工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3-26·110 年度 勞上字第 11 號勞上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附表六編號欄所示本金、利息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宣告均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彭煥郎負擔7% 、盧清亮負擔4%、吳啟川負擔3%、鍾淯樺負擔3%,餘83%由上訴 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9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7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3-2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8 號勞上易字第2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三、原判決主文第1項應更正為:「確認兩造僱傭關係自民國112 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月27日間仍存在。」 四、原判決主文第2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2 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原判決主文第3項應更正為:「被告應提撥新臺幣3萬5420元 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8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3-2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0 號勞上易字第30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 上 訴 人 RISMAWATI(娃蒂)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陳孟麟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蕭浚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 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減縮,本院於114年3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 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 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自民國 112年2月26日下午2時起至112年8月20日止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5萬5,792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53條 - 橋頭地院·2025-03-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5-03-25·114 年度 勞小字第 4 號勞小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74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11,568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2,747 元、新臺幣11,5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3-2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7,2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5%,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5-03-25·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 號勞上易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至上訴人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餘由 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3-2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號勞上易字第3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陳四維、陳錦堂、許正一、江文龍、林宏憶 、莊國勝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暨命林宏憶、莊國勝負 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陳四維、陳錦堂、許正一、 江文龍如附表三「遲延利息差額」欄所示金額。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林宏憶、莊國勝如附表二「應 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改判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 縮部分外),均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3-25·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 號勞上易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人 周其正 楊植富 胡瑞翔 陳銘章 陳昌聖 吳志德 趙承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7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79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各自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欄所示之 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在花東供電區營運處分別擔任電機裝修 員、線路裝修員,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勞工。伊等 於民國108年12月間分別與上訴人簽訂年資結清協議書(下稱 系爭協議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第3 項規定,約定於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年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3-25·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 號勞上易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佰萬零參仟玖佰零肆元本息 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 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6條 - 高雄地院·2025-03-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5 號勞訴字第125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原 告 張簡壬承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泰宇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 同)914,400元,嗣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減縮請求金額為913,765元(參本院卷第277頁),經核原 告上開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無礙於被告 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是原告所為上開減縮變更合於前揭規 定,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40條民法第549條 - 高雄地院·2025-03-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1 號勞訴字第91號 給付退休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34,565元及自民國113年 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34,56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8條民法第71條 - 南投地院·2025-03-2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 號勞小字第4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36條 - 嘉義地院·2025-03-2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2 號勞小字第22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20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41,205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 - 彰化地院·2025-03-2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3 號勞簡字第2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36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6,36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橋頭地院·2025-03-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4 號勞訴字第3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施柏宏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詮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97,820元,及自民 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施柏宏負擔百分之24,被告詮格有限公司負 擔百分之73,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命被告施柏宏給付新臺幣19萬元之範圍內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其餘新臺幣36萬元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12萬元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施柏宏以新臺幣36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詮格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697,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5條民法第224條 - 彰化地院·2025-03-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5 號勞簡字第45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6,0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3-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4 號勞訴字第19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優潁生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萬9,230元,及自民 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優潁生技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8萬2,09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優潁生技有限公司負擔8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優潁生技有限公司如分別以 新臺幣94萬9,230元、8萬2,0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97條 - 臺中地院·2025-03-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6 號勞訴字第276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吿應給付原告陳茂寅新臺幣1,220元,及應給付給付原告陳彥 良新臺幣6,204元,及均自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吿負擔1%,原告陳茂寅負擔52%、原告陳彥良負擔4 7%。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吿以新臺幣1,220元為原告陳茂寅 ,及以新臺幣6,204元為原告陳彥良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3-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1 號勞簡字第13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31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5條 - 臺北地院·2025-03-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3 號勞小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柒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其中新臺幣陸佰壹拾元由被告 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柒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花蓮地院·2025-03-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富凱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昆鑫律師 被 告 欣聯液化石油氣分裝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李維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7年4月10日在被告處工作,除90年2 月至94年3月15日外,其餘自87年4月10日至109年9月10日期 間,原告之工作地點及內容均在被告之分裝場,期間長達17 年餘。原告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8,200元,負責瓦斯 分裝、運輸及裝卸之工作。原告長期移負重物,因雙手無力 、手麻、下肢行動不便、腳部腫大等症狀日益嚴重,經臺灣 OO教OO會醫療財團法人OO醫院OO分院(以下簡稱OO醫院)進 行治療,診斷為患有雙側性腕隧道症候群、頸椎脊椎狹窄症 及頸椎之頸椎間盤疾患伴有脊髓病變,惟經藥物、物理治療 後仍無法改善,且因可能為職業病。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 - 高雄地院·2025-03-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3-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2 號勞小字第32號 給付違約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2條民法第113條 - 臺北地院·2025-03-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9 號勞訴字第38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金額,及 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