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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27號 給付薪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 - 桃園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鄭秋彬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裘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 10年5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 勞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 勞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 爭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 工作年資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735,520元(計 算式:54235元×32=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鄭秋彬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裘雅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 10年5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 勞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 勞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 爭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 工作年資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735,520元(計 算式:54235元×32=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張培亮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張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69年11月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1 0年2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 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勞 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 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工 作年資17年7月又26日,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2 23,635元(計算式:54235元×41=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 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莊志鴻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2年5月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桃園市 政府環保局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下稱環稽大隊,現改制為桃 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下同)蘆竹區中隊清潔隊員,並於10 4年9月14日清運垃圾完畢返回被告車廠內下車時,左腳滑落 受力(下稱系爭事故),致受有椎間盤突出位移(下稱系爭 傷害)之職業災害,被告另案起訴請求原告返還溢領薪資事 件中,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認定系爭傷害為職災 在案(下合稱系爭前案,如有特別區分時,各以系爭本院27 號案件、系爭高院27號案件稱之)。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崔蓮香、王興福各負擔百分之51、百分之49。 事實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準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0號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 告 李宗翰 被 告 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賢 訴訟代理人 許君萍 桃園市○○區○○○○區○○○路00 張智尹 邵康蘋 張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7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7,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三「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乙○○、丙○○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三「資遣 費」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乙○○、丙○○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51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51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10月26日起任職於被告,擔 任研究員,迄至111年3月30日退休。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4年8月又6日,加計役期2年, 退休金基數為35,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 作規則),原告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974,350 元,此部分並無疑義。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 現改制為勞動部,下同)於86年10月30日公告指定被告所屬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則原告於 適用勞基法後至99年適用勞退新制前之工作年資為12年,依 勞基法第55條規定,應領退休金為3,672,072元(計算式: 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153,003元×24個基數),故原告適用 勞基法前、後退休金為5,646,422元(計算式:1,974,350元 +3,672,072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勞訴字第130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原 告 陳正浩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崔瀞文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張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69年7月18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工程師,並於10 8年10月29日退休,且自87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並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而原告自任職起至87 年6月30日止,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共17年11個月又1 4日,依據被告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77條 及其附件四所載,退休金基數金額以退休人員最後之「本薪 」及「實物代金」計算。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9 號勞簡字第59號 給付薪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寶猜新臺幣28,000元,及自113年1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慶考新臺幣38,000元,及自113年1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2,760元至原告林寶猜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 四、被告應提撥新臺幣45,900元至原告黃慶考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90,760元為原告林 寶猜預供擔保、新臺幣83,900元為原告黃慶考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4-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黃淯婷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政超 訴訟代理人 陳柏嘉 張立業律師 段誠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4-1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儉華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吳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3年11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 程師,並於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且選擇退休金舊制,而於112年1月30日屆齡退休。然而被告 所核發退休金5,901,459元(包括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為1 ,523,070元及適用勞基法後之退休金為4,378,389元),並 未按照勞基法保障勞工之精神,致使原告所領取之上開退休 金甚至低於相同條件下而年資較短之其他職員所得請領之退 休金額。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4-02·114 年度 勞簡字第 8 號勞簡字第8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416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0,41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3-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江德長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楊子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0年7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主任工程師,迄至 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加計義務役2年,總共工作年資為40 年3月又16日,其中自任職日起至87年6月30日止之適用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8年11月又16日,依照被 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核定退休金 基數為39,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115,165元 【計算式:54235元(本薪+實物)×39個基數=0000000元】 。原告適用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退休前6個月 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62,009元,則原告自87年7 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之工作年資,共計21年3月 又30日。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3-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江德長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楊子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0年7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主任工程師,迄至 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加計義務役2年,總共工作年資為40 年3月又16日,其中自任職日起至87年6月30日止之適用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8年11月又16日,依照被 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核定退休金 基數為39,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115,165元 【計算式:54235元(本薪+實物)×39個基數=0000000元】 。原告適用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退新制,退休前6個月 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162,009元,則原告自87年7 月1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退休止之工作年資,共計21年3月 又30日。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郭建得 鍾瑞香 陳聰輝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張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甲○○部分: 原告甲○○於民國86年4月8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助理研究員, 迄至112年3月30日退休,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前之工作年資為1年2月又23日,退休金基數為2,依照被告 當時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得請領之 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91,400元(計算式:45700元×2個 基數=91400元),且就上開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計算方式 ,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 - 桃園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張紹武 許秋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裘雅心 鍾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甲○○部分: 原告甲○○於民國69年9月26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 至108年10月30日退休,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前之年資為17年9月又5日,加計2年兵役期,退休金基數為4 1,依照被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 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223,635元(計算式:5 4235元×41個基數=223635元),就上開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 金計算方式,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 - 桃園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4 號勞訴字第154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李忠林 張兆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吳尚霖 複代理人 陳惟中律師 廖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甲○○部分: 原告甲○○於民國73年10月1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專業技術師 ,迄至111年10月30日退休,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前之年資為13年8月又21日,加計2年兵役期,退休金基 數為33,依照被告所定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 ),得請領之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213,740元(計算 式:36780元×33個基數=0000000元),就上開適用勞基法前 之退休金計算方式,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 - 桃園地院·2025-03-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威旺建設有限公司、被告東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3,905,09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陳淑菁即意成企業社、被告冠宜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3,905,095元,及陳淑菁即意成企業社自民國1 13年5月28日、被告冠宜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8月14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所命給付,如被告任一人為給付時,他人於其給付範 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7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905,09 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32條 - 桃園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1 號勞訴字第161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黃瑞志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吳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9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迄至108 年10月30日止退休(加計服兵役之義務2年),工作年資共3 8年1月又8日,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勞基法 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 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即適用 勞基法前,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898,225元, 此部分並無疑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原 告 詹勳振 訴訟代理人 莊美惠 被 告 詹勳合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被 告 陳春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列台灣歐德傢俱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歐德傢俱公司)、詹勳合、陳春月為被告,嗣於本 案言詞辯論前,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具狀撤回對歐德 傢俱公司之起訴(本院卷123頁),歐德傢俱公司未經言詞 辯論,而原告撤回起訴無須得其同意,揆諸上開說明,對歐 德傢俱公司已生撤回起訴之效力,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490條 - 桃園地院·2025-02-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0 號勞訴字第16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0號 原 告 賴忠順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翁意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73年8月30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工程師一職,迄 至109年9月29日退休。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時即87年7月1日前之年資為13年10月又2日,退休金基數為2 7個基數,退休前最後之本薪為113,590元,另原告所屬九職 等功六薪額為40,520元,專業加給為22,810元,品位加給為 41,664元,實物代金為930元,復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 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26條規定計算,原告所得請領之退 休金應為新臺幣(下同)2,859,948元【計算式:105,924元( 九職等功六薪額40,520元+專業加給22,810元+品位加給41,6 64元+實物代金930元)×27個基數=2,859,948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2-12·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號勞簡上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8條 - 桃園地院·2025-02-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2,15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82,157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37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號勞簡字第5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 參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1-2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0年6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為科技 聘用人員,原告於108年11月27日退休,被告僅核發退休金5 ,171,354元,然原告自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 年資為9年又6日(另含2年軍校年資,原告主張前曾拋棄, 認本件應計入)、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為21年5月又24日, 故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原告本可取得之退休金應為6,403, 849元(計算式:1,030,465元【適用勞基法前】+5,373,384 元【原告主張適用勞基法後之基數應為36.5*平均工資147,2 16元】),再扣除被告已給付之5,171,354元,被告尚積欠 原告退休金1,232,495元等語,原告爰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 第1款請求1,232,495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32,49 5元,及自109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80年6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為科技聘用 人員,原告於108年11月27日退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號勞訴字第162號 給付退休金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11月14日起任職於被告,原於11 3年4月29日退休,被告僅核發退休金6,754,910元,然原告 自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5年1月3日( 另役期5月16日)、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為25年9月又29日, 故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原告本可取得之退休金應為9,568, 835元(計算式:1,030,465元【適用勞基法前】+8,441,775 元【原告主張適用勞基法後之基數應為45*平均工資187,595 元】),再扣除被告已給付之6,754,910元,被告尚積欠原 告退休金1,686,865元等語,原告爰依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 1款請求1,686,865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86,865 元,及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72年11月14日起任職於被告,為科技聘用 人員,原告於113年4月29日退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