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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7 號勞訴字第117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核算後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各原告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如附表「核算後之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為各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3-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76 號勞訴字第17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 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79條 - 臺北地院·2024-03-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3 號勞訴字第39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或「應補發退休 金」欄所示金額,及自同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 欄或「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3-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6 號勞訴字第23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純龍、黃圳卿、張俊欽、高明輝、陳全趂 如附表一「應補發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林純龍、黃圳卿、張俊欽、高明輝其餘之訴駁回。 三、原告蔡天華、李進忠、陳懷湘、李銘錄之訴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蔡天華負擔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李進忠 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陳懷湘負擔新臺幣壹仟陸佰陸 拾元、李銘錄負擔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免為假執行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林純龍、黃圳卿、張俊欽、 高明輝、陳全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3-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10元,及自民國111年11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44,201元,及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111年1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前一日止,按月於 次月5日給付原告60,5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提繳33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六、被告應自111年1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提繳 3,648元至前開專戶。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71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4,20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60,5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4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北地院·2024-02-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9 號勞訴字第149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告先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確認原告與被告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 三、被告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699元 ,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提繳新臺幣23,811元至原 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原告得 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載金額,及自各該「遲延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原 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1,58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七、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八、本判決第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如各以新臺幣297,699元、23,8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 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廣富信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各以附表一「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 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33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5 號勞訴字第22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各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示之金額,自「遲 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 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02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2 號勞訴字第28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叁萬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 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叄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 零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 號勞小字第1號 返還測驗報名費補助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應加給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9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0 號勞訴字第40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及「應補發舊 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退休金 」欄及「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0 號勞簡上字第4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何亞萍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洪孟歆律師 段陶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 月9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5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本件訴訟係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技工(技術工友)之上訴人 ,基於其與被上訴人間之僱用關係,溢領「一次退休金」及 「退職補償金」然不予返還溢領部分之不當得利事件,依最 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及法務部函令之意旨,應屬私權爭議,民 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先予敘明。 (二)行政院於民國61年修正事務管理規則前,得僱用臨時工友並 得併編制內工友年資辦理退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82條 - 臺北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50 號勞簡字第1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29萬4839元,原告甲○○新臺幣1 3萬4608元,及均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萬0952元至原告乙○○、提繳新臺幣1萬21 44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4839元為原 告乙○○、以新臺幣13萬4608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萬0952元 為原告乙○○、以新臺幣1萬2144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2-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5 號勞訴字第45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參拾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2-0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4 號勞簡字第124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24號 原 告 陳昌駒 訴訟代理人 黃雍庭 張絮淳 被 告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東琪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韵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明智律師 胡耀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000元及美金2,03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2年12月8日縮減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16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25頁)。核屬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247條民法第529條民法第334條 - 臺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8 號勞訴字第338號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 元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28條民法第549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1-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勞訴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8條民法第576條民法第547條 - 臺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4 號勞訴字第8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84號 原 告 方國讓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堡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11萬49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嗣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94 萬8633元,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98年起受僱於漢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祐工 程公司),後因調動自106年6月3日起於被告公司任職, 擔任工程承包、工地主任等職務,至111年8月31日離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24條 - 臺北地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2 號勞訴字第18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74條 - 臺北地院·2024-01-2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60 號勞訴字第46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 一一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零 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4-01-19·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勞工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法定代理人 黃良江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廖福正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王耀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本院 111年度勞簡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下逕稱 臺北郵局)法定代理人原為吳信陵,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 黃良江,並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 第485頁至第486頁),經核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 條第1項、第176條,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王耀慶(下逕稱其名)主張: (一)王耀慶自94年2月17日起至95年1月16日止受僱於臺北郵局 ,擔任臺北市內湖郵局半日制定期約僱人員;於95年1月1 7日起改以半日制不定期約僱人員、原職原單位續僱;於1 00年經臺北郵局甄試合格正式錄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33條 - 臺北地院·2024-01-19·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33 號勞訴字第233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13,16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04,386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13,1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1-1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51 號勞簡字第151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104,777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7,565元至原告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89,609元。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2,600元至原告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36,406元。 六、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272元至原告丁○○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七、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31,846元。 八、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十、本判決第一至七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各該項給付或提繳 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3條 - 臺北地院·2024-01-1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0 號勞訴字第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一「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 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以如附表一「 免為假執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1-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2 號勞訴字第31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江賜彬、方振隆、鐘義成如附表一「應補發 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江賜彬、方振隆其餘之訴駁回。 三、原告林國衛、徐仁勝、陳進益、許哲宗、饒榮德、呂藝盛、 梁炯明、薛芳昆之訴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林國衛負擔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原告徐 仁勝、陳進益、饒榮德各負擔壹仟貳佰貳拾元、原告許哲宗 、薛芳昆各負擔壹仟肆佰肆拾元、原告呂藝盛、梁炯明各負 擔壹仟伍佰伍拾元,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免為假執行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江賜彬、方振隆、鐘義成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1-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4 號勞訴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
原告先位、備位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璩大成,嗣變更 為蕭勝煌,有臺北市政府民國112年7月13日府人任字第1120 129375號派令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91至292頁),茲據 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4-01-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8 號勞訴字第16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及追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8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