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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06-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0 號勞訴字第32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 。復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 亦有明文。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本為吳盛忠,嗣於民國113 年3 月4 日起變更為徐世勲,且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臺北市政府113 年3 月1 日府人任字 第00000000000 號令、委任狀等存卷足考(見本院卷二第23 1 頁至第233 頁、第257 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22條 - 臺北地院·2024-06-14·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3 號勞簡字第123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45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445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號勞訴字第20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陳敏倫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思葦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 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戴國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原告主張被 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不合法,被告則爭執兩造間勞動契約 因原告不能勝任工作已合法終止,堪認兩造間就勞動契約法 律關係存否有所爭執,原告法律上地位陷於不安,且此不安 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 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號勞簡字第57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周偉台 馬蓮貴 李秀美 魏家強 張澤慧 翁寶桂 羅九如 光靜華 劉麗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 樓 劉美秀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宇春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自民國86年5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銀行業適用「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以所有行員均係依「勞基法」 之規定支領退休金。而於86年5月1日前入行兼具公務人員及 勞工身分簡稱事業人員的行員,退休金採「分段計算」,包 含自入行至退休日止所計算的公、自提儲金定額及依「勞基 法」所計算之退休金,此亦符合勞基法第57條、第84條之2 之規定。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602條 - 臺北地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40 號勞訴字第34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等情,然被告予以否認,辯稱被告業已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及兩造間聘僱契約書(下稱系爭勞動契約)第9.3條、第9.6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情,故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存在與否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而此不明確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即有確認利益,合予敘明。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2 號勞訴字第30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壹 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5-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43 號勞訴字第4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058元,及其中新臺幣6710元自民國1 11年1月6日起,其中新臺幣1萬0400元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其 中新臺幣5萬0948元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805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6條 - 臺北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6 號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68 號勞簡字第16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玖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 號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
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43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 - 臺北地院·2024-05-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4 號勞訴字第36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如附表四「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 付金額」欄、附表四「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分別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8 號勞訴字第328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如附 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 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9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5 號勞訴字第145號 確認僱傭關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捌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捌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 - 臺北地院·2024-05-14·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5 號勞簡上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給付逾新臺幣貳拾 參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其餘上訴及甲○○之上訴均駁回。 四、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應給付甲○○就新臺幣貳拾參萬貳 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甲○○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六、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社團法人臺北市 湖南同鄉會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甲○○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5-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號勞訴字第97號 給付結清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 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07·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戴芝沛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東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喬信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透過1111人力銀行網站自民國109年2月7日起而受僱於被 告擔任理貨人員,工作地點在被告廠區(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工作內容為將被告之物流商品為裝卸、搬運、堆 疊、歸位上架及環境清潔等,雙方約定時薪新台幣(下同)15 8元,工作時間為每週上班5日、自每日上午8點多至下午1點 多。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4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0條 - 臺北地院·2024-05-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勞訴字第22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李偉豪 林子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黃俐菁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受僱於被告,在被告之理學 院海洋研究所(下稱海研所)擔任研究船「新海研1號」 (下稱系爭研究船)之大副,月薪為新臺幣(下同)66,6 50元,每日津貼為712元,伙食費為210元;原告乙○○於10 9年12月3日受僱於被告,在海研所擔任系爭研究船之二副 ,月薪為57,986元,每日津貼619元,伙食費為210元。 (二)於111年11月13日系爭研究船在執行任務時,因探測部門 同仁誤觸蓄電盤,致使系爭研究船無法充電而出現異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1 號勞訴字第381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14元,及自民國 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載有原告職務、工作性質、服 務期間、工資、離職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 款,且無不利勞工後續求職記載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款、第6款之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0%,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 幣161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6條 - 臺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1 號勞訴字第24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先、備位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 - 臺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4 號勞簡上字第24號 損害賠償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本金部分,減縮為新臺幣參拾陸 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 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元,暨自各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 提繳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就 第二項部分如按期以新臺幣柒萬玖仟元,就第三項部分如按期以 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4-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64 號勞訴字第364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 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 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臺北地院·2024-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八 日起,其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 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 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36條 - 臺北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1 號勞簡字第81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臺北地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5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柒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4-04-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勞訴字第36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零柒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陸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零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90條 - 臺北地院·2024-04-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91 號勞訴字第3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柒佰貳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4-04-1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2 號勞簡字第92號 給付獎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羅子涵新臺幣185,821元,及自民國112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佳玟新臺幣201,418元,及自民國112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85,821 元、201,418元為分別原告羅子涵、林佳玟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6條民法第334條 - 臺北地院·2024-04-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8 號勞訴字第22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之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回復 原告原正式教師職位。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6日 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薪資。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如附表 四所示提撥儲金至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 附表四月薪薪資欄、學校退撫儲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