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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勞訴字第14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504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萬1408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504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140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1-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5 號勞簡字第65號 清償債務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1,82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2,82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11條 - 臺北地院·2024-11-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7 號勞訴字第247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1,937元,及 其中新臺幣624,767元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新臺幣157,170元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各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應補提繳新臺幣155,688元至原告 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應開立記載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負擔43%,餘由原告負 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山林希家具有限公司如 各以新臺幣781,937元、新臺幣155,6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性平法第27條性平法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4-11-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7 號勞訴字第19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原 告 陳宏時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人 沈芷萍律師 被 告 格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海 訴訟代理人 蔡吉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聲明原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80,893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應提繳808,112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變 更先位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為1,191,645元(見本院卷二第19 至21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11-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惟如反訴被告以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元 為反訴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臺北地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損害賠償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十 日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元,及自各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暨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七 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伍仟零參拾肆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就 第二項部分如按期以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元,就第三項部分如按 期以新臺幣伍仟零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臺北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萬8954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64萬895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3 號勞訴字第293號 補發勞工退休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1 號勞訴字第3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625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7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萬6254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0-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10-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一百一十二年九 月十四日、離職事由為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服務 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陸佰柒 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10-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8 號勞訴字第27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0-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3 號勞訴字第21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10-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7 號勞訴字第397號 排除侵害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内,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 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前項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此為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經查,原告主 張其於民國107年6月30日合法成立,原告工會所屬會員中即 包含被告醫院之員工,依原告工會章程第5條第2項、第3項 規定「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 員福利事項之促進」等為工會之任務(見本院卷第53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6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10-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0 號勞訴字第30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分別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0-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2 號勞訴字第30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分別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0-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1 號勞訴字第30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分別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0-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03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資遣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4-09-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93 號勞訴字第493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 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伍 元,及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被告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起、被告禾芊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芊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五 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芊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捌拾參萬 捌仟捌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7條 - 臺北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號勞訴字第28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9-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8 號勞訴字第40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職安法第39條民法第486條 - 臺北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9 號勞訴字第5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40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8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140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2條 - 臺北地院·2024-09-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9 號勞訴字第309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壹 佰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321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09-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6 號勞訴字第186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仟零陸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零陸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8條 - 臺北地院·2024-09-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5 號勞訴字第40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05號 原 告 蔣碧君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立政治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蔡彥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民國112年7月份工資差額新臺幣( 下同)1萬7,096元部分,嗣變更金額如下開貳、一、㈡⒉所示 (併將請求定期給付、提繳迄日原載為「復職之日」部分更 正為「復職之前一日」,見本院卷㈡第398頁),復經被告程 序上同意(見本院卷㈡第399頁),核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108年4月15日起受僱於被告,職稱、職務內容及薪資約定如不爭執事項㈠、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 - 臺北地院·2024-09-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1 號勞訴字第36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 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各自次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於 翌年農曆春節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應給付之次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九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 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即部分勞工退休金提繳範圍)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年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3條 - 臺北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9 號勞簡字第39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15,3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金額減 縮為412,248元(見本院卷一第279至280頁)。經核原告所 為訴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 ,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丙○擔任原告第一屆理事長,法定任期至民國108年12月2 日屆至。原告乃社會團體,被告丙○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辦法(下稱社團管理辦法) 、原告章程、原告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下稱系爭管理辦法) 等法令規定,以維護原告利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 - 臺北地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北地院·2024-09-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1 號勞訴字第261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郵政)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宏謀,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 為甲○○,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及交通部民國113年8月12日交人字第1135011526號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357至359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