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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06-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1 號勞訴字第14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號勞訴字第20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陳敏倫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思葦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 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戴國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原告主張被 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不合法,被告則爭執兩造間勞動契約 因原告不能勝任工作已合法終止,堪認兩造間就勞動契約法 律關係存否有所爭執,原告法律上地位陷於不安,且此不安 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 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號勞簡字第57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周偉台 馬蓮貴 李秀美 魏家強 張澤慧 翁寶桂 羅九如 光靜華 劉麗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 樓 劉美秀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宇春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自民國86年5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銀行業適用「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以所有行員均係依「勞基法」 之規定支領退休金。而於86年5月1日前入行兼具公務人員及 勞工身分簡稱事業人員的行員,退休金採「分段計算」,包 含自入行至退休日止所計算的公、自提儲金定額及依「勞基 法」所計算之退休金,此亦符合勞基法第57條、第84條之2 之規定。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602條 - 臺北地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2 號勞訴字第30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壹 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5-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43 號勞訴字第4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058元,及其中新臺幣6710元自民國1 11年1月6日起,其中新臺幣1萬0400元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其 中新臺幣5萬0948元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805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6條 - 臺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68 號勞簡字第16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玖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8 號勞訴字第328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如附 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 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9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07·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戴芝沛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東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喬信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透過1111人力銀行網站自民國109年2月7日起而受僱於被 告擔任理貨人員,工作地點在被告廠區(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工作內容為將被告之物流商品為裝卸、搬運、堆 疊、歸位上架及環境清潔等,雙方約定時薪新台幣(下同)15 8元,工作時間為每週上班5日、自每日上午8點多至下午1點 多。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4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0條 - 臺北地院·2024-05-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勞訴字第22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李偉豪 林子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黃俐菁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受僱於被告,在被告之理學 院海洋研究所(下稱海研所)擔任研究船「新海研1號」 (下稱系爭研究船)之大副,月薪為新臺幣(下同)66,6 50元,每日津貼為712元,伙食費為210元;原告乙○○於10 9年12月3日受僱於被告,在海研所擔任系爭研究船之二副 ,月薪為57,986元,每日津貼619元,伙食費為210元。 (二)於111年11月13日系爭研究船在執行任務時,因探測部門 同仁誤觸蓄電盤,致使系爭研究船無法充電而出現異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 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元,暨自各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 提繳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就 第二項部分如按期以新臺幣柒萬玖仟元,就第三項部分如按期以 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八 日起,其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 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 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36條 - 臺北地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5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萬玖仟柒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6 號勞訴字第26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66號 原 告 邱仕權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4,974元,及自民國1 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 於113年1月5日縮減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92,51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77頁)。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3-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3 號勞訴字第39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或「應補發退休 金」欄所示金額,及自同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 欄或「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3-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6 號勞訴字第23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純龍、黃圳卿、張俊欽、高明輝、陳全趂 如附表一「應補發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林純龍、黃圳卿、張俊欽、高明輝其餘之訴駁回。 三、原告蔡天華、李進忠、陳懷湘、李銘錄之訴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蔡天華負擔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李進忠 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陳懷湘負擔新臺幣壹仟陸佰陸 拾元、李銘錄負擔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免為假執行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林純龍、黃圳卿、張俊欽、 高明輝、陳全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3-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10元,及自民國111年11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44,201元,及自11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111年1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前一日止,按月於 次月5日給付原告60,5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提繳33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六、被告應自111年1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前一日止,按月提繳 3,648元至前開專戶。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71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4,20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60,5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4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5 號勞訴字第22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各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示之金額,自「遲 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 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02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0 號勞訴字第40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及「應補發舊 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退休金 」欄及「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2-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5 號勞訴字第45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參拾玖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1-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勞訴字第110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8條民法第576條民法第547條 - 臺北地院·2024-01-1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51 號勞簡字第151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104,777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7,565元至原告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89,609元。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2,600元至原告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36,406元。 六、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272元至原告丁○○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七、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31,846元。 八、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九、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十、本判決第一至七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各該項給付或提繳 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3條 - 臺北地院·2024-01-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2 號勞訴字第31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江賜彬、方振隆、鐘義成如附表一「應補發 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江賜彬、方振隆其餘之訴駁回。 三、原告林國衛、徐仁勝、陳進益、許哲宗、饒榮德、呂藝盛、 梁炯明、薛芳昆之訴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林國衛負擔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原告徐 仁勝、陳進益、饒榮德各負擔壹仟貳佰貳拾元、原告許哲宗 、薛芳昆各負擔壹仟肆佰肆拾元、原告呂藝盛、梁炯明各負 擔壹仟伍佰伍拾元,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免為假執行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江賜彬、方振隆、鐘義成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1-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8 號勞訴字第16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及追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8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