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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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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11-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2 號勞簡字第82號 給付薪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5,12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萬5,12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6 號勞訴字第66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盧聰明新臺幣1,562,06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何政旺新臺幣1,414,17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依序以新臺幣1,562,067元、新臺幣1,4 14,170元為原告盧聰明、何政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6 號勞訴字第186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應給付之金額」。 二、被告應分別為原告提繳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 金之金額」至各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 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三「免為假執 行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10-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02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2,02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10-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臺中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26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058元,及自113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6,05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1 號勞簡字第91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3,4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萬3,4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4 號勞簡字第7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91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0,984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38,8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9-1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5 號勞小字第75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1 號勞簡字第7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59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6,16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退 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22,7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9-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2 號勞小字第4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31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6,67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7,9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田季龍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何翊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 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675,059元。嗣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以書狀變更 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5,081元(見本院卷第321至322 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職安法第6條 - 臺中地院·2024-08-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2 號勞訴字第22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原告 丙○○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貳佰參拾伍元,原告甲○○新臺幣貳拾 肆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提繳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新臺幣肆萬 零柒佰柒拾陸元、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至原告乙○○ 、丙○○、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至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拾參 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零壹拾壹元、新 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分別為原告乙○○、丙○○、甲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民法第334條 - 臺中地院·2024-08-2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2 號勞簡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4月2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技 師,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嗣原告因急性鼻 竇炎、急性咽炎等症狀,於112年2月17日未出勤,2月18日 補班日經被告告知毋庸出勤,復因病情未好轉而於2月20日 至23日未至公司上班;其中原告於2月21日及22日有向被告 請病假,並非無故曠職。詎被告於2月24日,以原告於2月20 日至23日連續曠職3日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其解僱為不合法 。被告雖抗辯原告應依公司流程請假,惟被告並未依勞基法 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將該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於 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被告亦不能證明原告已知悉 該工作規則,自不發生效力;且原告前於112年1月30日、31 日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之方式請假,已獲被告准假,原告依 循同一方式請假,當屬合法有效。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8-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7 號勞訴字第107號 請求職災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李芸臻 許誌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廷諺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陳弘民即弘義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子即訴外人許景棠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 受僱於被告擔任內場服務員,平均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 )12,070元。許景棠於111年9月12日夜間,騎乘車號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臺中市沙鹿區臺灣 大道7段往梧棲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11時10時分許,行經 臺灣大道7段與光華路302巷無號誌交岔路口時,遭訴外人林 良泉駕駛小客車擦撞,致許景棠人車因此撞擊往右側彈飛擦 撞該處行人天橋之橋墩後,再滑行至橋墩右側單行道,因而 受有左耳耳漏、兩鼻及口腔出血、左胸塌陷併擦傷、左手肘 變型擦傷、左肩瘀斑、左大腿後側撕裂傷、左小腿擦傷之傷 害,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下稱系爭事故)。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民法第483條 - 臺中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6 號勞小字第36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13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429元,及其中新臺幣3,951元自民國11 3年5月15日起,其餘新臺幣1,478元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7,565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臺中地院·2024-07-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一、被告許榮典、馬世利、張安輝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34,88 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許榮典、馬世利、張安輝連帶負擔28%,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278,000元為被告許榮 典、馬世利、張安輝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許榮典、 馬世利、張安輝各以新臺幣834,8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2條 - 臺中地院·2024-07-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1 號勞訴字第30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起受僱被告,擔任電器 服飾部採購管理幹部,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45,000元, 工作期間努力負責,然被告竟於112年7月13日片面、無由終 止兩造勞動契約,業已違反安置前置義務及解僱最後手段性 ,所為終止並非合法;其後,經原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未 成立。為此,爰依兩造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 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自112年7月14日起至復職 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薪資45,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 翌日即每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6-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柒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48條 - 臺中地院·2024-06-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4 號勞簡字第54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6-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4 號勞訴字第214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萬886元,其中新臺幣63萬6,024元 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其餘新臺幣17萬4,862元自民國112 年11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7萬295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萬8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9 號勞訴字第22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77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16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946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5-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4 號勞簡字第44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915元,及其中新臺幣46,702元自民 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07條 - 臺中地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0 號勞訴字第290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4,26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14,2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7 號勞簡字第10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將新臺幣18,252元為原告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帳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18,2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8 號勞訴字第1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周韻文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鉑林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卿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務 助理,月薪新臺幣(下同)32,000元。原告在職期間從未有 失職情事,被告卻於112年1月5日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 解僱原告。兩造協商後,被告同意再給原告10日期限改正工 作表現。詎不待10日期限屆期,被告突於112年1月12日口頭 通知解僱原告,且單方面結算僅958元之資遣費予原告,原 告不同意終止僱傭關係,仍於翌日前往公司上班,竟遭主管 林奇鵬禁止進入,強迫原告繳回門禁卡,否則將報警驅逐原 告。原告並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被告解僱原告亦違反最 後手段性原則,不生終止之效力,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仍然存 在。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臺中地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1 號勞簡字第131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 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勞訴字第205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57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8,157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中地院·2024-03-21·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號勞簡上字第12號 損害賠償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依據 僱傭契約、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提起上訴後,認被上訴人間縱不構成真正連帶,亦構成 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而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書狀變 更上訴聲明為㈠先位部分: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 二項之訴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1,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部分:1.原判決關 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應各給 付上訴人30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03-14·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06 號勞訴字第306號 職業災害損失補償等
被告百讚純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3,984元至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法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30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百讚純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百讚純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以新臺幣3,984元、被告法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3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