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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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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 號勞簡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3條 - 士林地院·2024-06-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1,37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520元至原告設於勞工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627元並加 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7萬 1,372元、新臺幣2,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就本判決第一 項、第二項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 - 士林地院·2024-06-0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7 號勞簡字第47號 請求返還獎金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 - 士林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日至被告之事務所任職,擔任會計行 政助理,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元(下稱系爭勞 動契約),而到職當日原告因聽障須配戴助聽器,被告卻於 辦公室撥放音樂,致原告聽力無法集中,又辦公電腦未安裝 合適之文書工具,使原告難以作業,當日被告即以通訊軟體 LINE通知原告,以其不適任工作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 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下稱勞基法施行細則)已刪除試用 期之相關規定,又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裁定 意旨,縱使原告無法達到被告期望之工作標準,被告亦應先 以對其施以教育訓練或懲戒等方式促其改善,逕行解僱不符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不符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仍繼 續存在。為此,爰依兩造間僱傭之法律關係、勞工退休金條 例(下簡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 自112年9月1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給付工作期間薪水3萬元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8 號勞小字第8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自本院111年度司執貴字第12089號移轉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債務人林朝陽離職日止,在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範圍內,於民國 111年間,每月將林朝陽之薪資所得中之新臺幣9,915元移轉予原 告,於民國112年後,每月將林朝陽之薪資所得中之新臺幣10,58 2元移轉予原告。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川岳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 伍佰零貳元,及新臺幣捌仟柒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 月十日起,其餘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第一項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 元、第二項被告川岳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以新臺幣壹萬壹 仟伍佰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性平法第12條性平法第13條性平法第28條 - 士林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43,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2,63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各以新臺幣 43,000元、新臺幣2,6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0 號勞訴字第100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柒萬零柒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士林地院·2024-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勞訴字第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己○、丙○○、乙○○、戊○○、甲○○、丁○○ 如附表2「應給付金額總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113年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2「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 至原告己○、丙○○、乙○○、戊○○、甲○○、丁○○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分別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己○、丙○○、乙○○ 、戊○○、甲○○、丁○○。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2「免為 假執行之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4條 - 士林地院·2024-04-1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 號勞簡上字第8號 請求給付工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 人負擔。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士林地院·2024-04-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0 號勞訴字第8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22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1,59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5,870元,其中新臺幣5,837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新臺幣230, 224元、新臺幣31,5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士林地院·2024-03-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4,22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4,22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4條 - 士林地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5 號勞訴字第5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柒拾 貳元,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 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應提撥勞退金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柒元至 原告於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內。 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如以 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486條 - 士林地院·2024-03-14·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1 號勞簡字第4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1,59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396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8萬1,59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 - 士林地院·2024-03-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6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士林地院·2024-03-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4,860元,及自112年7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981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4,86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10,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63條 - 士林地院·2024-03-0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 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3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4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當月2日給付原告新臺 幣82,474元,及自各月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328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暨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5,03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6%,其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8,932元,以 及就按月給付部分各以新臺幣82,47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3,328元,以 及就按月給付部分各以新臺幣5,03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13條 - 士林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8 號勞訴字第13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林照晏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健新律師 被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陳錦儒 盧志偉 蔡慧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3年8月16日起受雇於被告,原在高 鐵桃園車站任職,於112年3月調任台灣高鐵維修處場站設施 部北區設施維護二課新竹車站資深機電督導,工作地點在新 竹縣竹北市,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69,500元(此為最低 金額,當月若有輪值夜班則再增加500元)。被告以原告任 職於高鐵桃園車站時,於000年0月間,以網路簡訊對當時之 同事A女的恐嚇、性騷擾事件(下稱系爭性騷擾事件),違 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於112年6月15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然原告因系爭性騷擾事 件涉犯刑法,固經檢察官起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準法第12條性平法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2-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6 號勞訴字第10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0,770元,及自112年6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112年5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1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46,077元,及自應給付日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60,77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每月以46,07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號勞簡上字第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張鼎昌於原審起訴時,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資遣費新 臺幣(下同)4萬9,621元、失業給付8萬5,622元、提繳勞退金 6萬9,866元(見原審卷第163頁),嗣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 ,減縮聲明為請求資遣費為4萬5,766元、失業給付8萬5,622 元、勞退金6萬2,236元(本院卷一第355頁),核屬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6 條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上訴人自民國106年12月15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大樓 外牆清洗職務,兩造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 至7萬元。詎被上訴人未依法為上訴人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 工退休金,經上訴人反應後,被上訴人竟片面將上訴人從月 薪制改為日薪制,又因被上訴人未充分給足上訴人工作,造 成上訴人每月實際領取薪資不足基本工資。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2-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7 號勞訴字第14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9,478元,及自112年12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09,47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3%,其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76條 - 士林地院·2024-02-19·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抗辯分別如原判決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士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參 佰參拾肆元、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 士林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 號勞簡字第1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士林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號勞簡字第2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1-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15 號勞訴字第11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1,279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21,27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53條 - 士林地院·2024-01-1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83 號勞訴字第83號 回復原職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1-11·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3 號勞簡上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鄭晨孝 被上訴人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李忠偉 複代理人 鐘加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 日本院勞動法庭110年度勞簡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05年4月起至000年0月00日 間任職被上訴人擔任駕駛員,每日服勤工時依公司服務安全 指標獎懲實施要點,應於發車前20至30分鐘到站,進行車輛 31項之一級保養檢查。再發車後返站,不管時間長短都需自 行安排時間車內外打掃清潔打蠟,配合站管人員指揮調度機 動出車,到最後一趟返站,仍應依站務指示停好車,完成收 班作業才下班,但被上訴人僅以當日出車到返站手握方向盤 的工作時間計算工作時間,其餘第一趟出車前準備作業、返 站後到出車前,車內外打掃清潔洗車打蠟,以及最後一趟返 站後,進行收班作業,均未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