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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 一一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一「應補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 張晉彰、林詠育分別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總計」欄 、「應補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2 號勞訴字第7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以強 制退休為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惟被告公司非法解僱原告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被告公司所否認,則兩 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可 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 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54條勞基法第59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3 號勞簡字第10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1年7月11日起至112年9月21日止受僱於 被告公司,擔任電子作業員,每月工資為新台幣(下同)3 萬3,300元,因訂餐反覆取消問題,被訂餐組張日嫥言語恐 嚇,身心害怕,公司人員沒有報告人資處理,反要原告辦理 離職,原告已在被告公司工作1年多,不應該被解僱,請求 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3萬3,367元。又原應休息之週六 、日,幾乎強制被要求加班,另每日工作12小時,但被告公 司僅給付10小時之工資,故請求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20萬 8,320元、休息日工資1萬4,136元、錯誤扣繳其父黃國煌之 健保費4,696元、請假扣款「免稅」675元、福利金扣款1,91 1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3,367元;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起訴狀記載估計請求之休息日工資、平日 延長工時工資合計約30萬元,但嗣後具體分項計算如上,並 追加請求錯誤扣繳其父健保費、請假扣款「免稅」、福利金 扣款部分,但未減縮聲明,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第87至95 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33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3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320元,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4,33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5萬3,695元。 二、被告應提繳10萬4,54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1萬1,296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 以55萬3,695元、10萬4,54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4-07-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 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陸佰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6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667條 - 高雄地院·2024-07-0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1 號勞小字第41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6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03條 - 高雄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2 號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69,788元及自民國113 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乙○○33,20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6,18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乙○○個 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9,788元為原告丙○○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204元為原告乙○○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188元為原告乙○○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157元,及其中新臺幣838,962元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其中新臺幣27,195元自民國113年4 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34,41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原 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866,15 7元、新臺幣134,4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70條 - 高雄地院·2024-06-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6萬3,876元及自113年1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6萬3,876元預供 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22條 - 高雄地院·2024-06-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3 號勞簡字第33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俞宏、原告曾再民、原告邱于軒各如附表 一乙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為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乙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 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1 號勞簡字第6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6-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8 號勞訴字第168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3,108元, 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66,793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百分之56,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如分別以新臺幣423,108元、新臺幣66,79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4-06-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等
確認原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對被告楊甯傑即高雄市 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 確認原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對被告高漢文教科技有 限公司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確認原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對被告李忻錞即高雄市 私立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9條民法第247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萬5,664元及自112年8月1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萬9,414元,由被告負擔1/4,並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5萬5,664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1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萬5,664元及自112年8月1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萬9,414元,由被告負擔1/4,並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5萬5,664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1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9 號勞訴字第169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6,928元及自113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1/10,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5萬6,928元預供 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7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㈠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30,000元、僱傭關係及勞健保補償50,000元,及自起 訴狀起訴至賠償完全給付原告本人為止之法定利息。」(本 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嗣變更請求為:「㈠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0元(細目如附表原告 請求金額欄),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67頁),被告並無 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原告之變更,自應准許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60條 - 高雄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5-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3,333元,及自民國112年 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1,57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63,33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1,57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5-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5 號勞訴字第10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1萬0,894元及自112年 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任一 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被告應連帶提繳1萬2,24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如任 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4/5,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91萬0, 894元、1萬2,24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8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新臺 幣28,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8 號勞簡字第68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1萬3,211元及自112年9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5,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1萬3,211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4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14 號勞小字第11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36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05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36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05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5-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更名前為「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下稱 被告合作社),係86年3月20日登記成立,112年4月始變更 社名。原告自103年10月起受被告合作社僱用為經理職務, 被告合作社於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設有帳號000000000000 號專戶(下稱土銀帳戶),原告行使經理職權有使用該帳戶 之權限,並負責保管該帳戶存摺、印鑑及發票章以製發收據 。被告吳建楚經原告力薦於109年3月14日獲選為被告合作社 理事主席。詎被告吳建楚以被告合作社名義,於附表所示時 間,以存證信函向全體社員寄送如附表所示對原告造謠抹黑 之不實內容,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依民法第184條 、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規定,請求連帶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50萬元。另原告受僱被告合作社擔任經理期間,為被 告合作社處理社務,代墊111年1月至同年4月25日雇主提繳 之勞工退休金2萬3,307元,同時期工資墊償基金提撥職災保 費729元,合計2萬4,036元,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償還。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5-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自112年12月31日至113年8月31日期間之勞動契 約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5,428元。 三、被告於113年2月至同年0月間,應於每月翌月10日給付原告3 萬8,836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第2、3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4萬5,4 28元、應給付之金額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雄地院·2024-05-0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9 號勞簡字第10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33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2年4月1 3日日作成之分配表,如附表所示「原記載」欄所載內容, 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欄所載。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8條 - 高雄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一編號1至7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編號1至7反供擔保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應補 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編號1至7「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各以附 表一編號1至7「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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