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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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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2 號勞訴字第172號 給付勞保老年年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6,79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86,79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高雄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周明嘉 被上訴人 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被上訴人 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玉書 被上訴人 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生 被上訴人 華盈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 月7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528條 - 高雄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5 號勞簡字第95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按月領取勞 工保險局核發之失業給付,至113年3月4日止已領取5次失業 給付,嗣原告於113年4月1日起至被告公司工作,然被告卻 未自該日起為原告投保勞健保及提撥6%之勞工退休金,直至 原告於113年5月9日發現此違法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12-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8 號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110元,及自民國112年1 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11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47條 - 高雄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1 號勞訴字第161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確認被告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一日對原告所為之調職處分無效 。 被告應回復原告原所擔任審查人員之職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 - 高雄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9 號勞訴字第179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三「積欠之工資及保險費金額」、「資 遣費金額」、「按月給付之金額」等欄位所示之金額,及該等欄 位各所相對應「左列金額之利息」欄位所示之利息。 確認原告就前項所示之債權,對被告所有之裕順號船舶(含設備 、屬具及其殘餘物)有海事優先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三「積欠之工資及 保險費金額」、「資遣費金額」、「按月給付之金額」欄位所示 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5 號勞小上字第5號 返還不當得利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元。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12-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0 號勞訴字第100號 給付賠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屏東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 訴訟代理人 梅辰兆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黃于純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 理人 賴昱亘律師 鄭硯萍律師 賴鴻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醫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由「高雄榮民總 醫院屏東分院(大武分院)」升格改制為「屏東榮民總醫院 」,惟原告醫院升格改制前,因位處偏遠地區,聘任醫師不 易,且為儲備原告醫院升格改制後之醫師人力,遂委由高雄 榮民總醫院(下稱高雄榮總)對外代招代訓牙科住院醫師, 並由高雄榮總對外公告辦理「口腔醫學部招訓109年度第三 年住院醫師甄選」(下稱系爭甄選公告),並於公告內容記 載「名額:牙醫一般科;職稱:住院醫師;工作地點:屏東 市;工作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專科訓練)、屏東 市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大武分院(服務地點);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民法第86條民法第154條 - 高雄地院·2024-12-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8 號勞訴字第118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240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79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93,240元 、新臺幣5,7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95條 - 高雄地院·2024-12-2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661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8,66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12-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9,960元,及均自民國113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天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6,444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69,960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天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以新 臺幣6,44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6條 - 高雄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5 號勞小字第65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12-0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 號勞簡上字第8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間受讓訴外人第一 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被上訴人陳國生之債權,並執 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20375 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就被上 訴人陳國生對被上訴人台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銀資產公司)、森林芝寶生物科技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 林芝寶公司)、市阜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市阜能源 公司,上開3間公司合稱為被上訴人等3間公司)之報酬債權 為強制執行,經本院於112年8月11日核發扣押命令,嗣被上 訴人等3間公司均於112 年8月17日以其等與被上訴人陳國生 間並無給付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之契約關係為由而聲明異議 ,然因被上訴人陳國生乃經台銀資產公司指派至森林芝寶公 司擔任董事,且被上訴人陳國生亦身兼市阜能源公司之董事 長,應領有被上訴人等3間公司之報酬,為此,爰提起本件 訴訟確認被上訴人陳國生對被上訴人等3間公司各有新臺幣( 下同)10萬元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董監事報酬等之債權 存在等語。
#薪資結構民法第528條 - 高雄地院·2024-12-0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曾冠盛 被 上 訴人 大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憲文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藍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3月29日本院113年度勞簡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受僱於被 上訴人擔任肉品處理人員,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2,0 00元。嗣於同年4月1日,上訴人於使用絞肉機器的過程中為 將壓製完成的肉品自機器上撥下來,不慎被運轉中之機器壓 斷右側手部,因而受有「右手掌手指壓砸傷,大拇指、食指 、中指近端指骨開放性骨折,多處撕裂傷,右側食指肌腱及 指掌關節慢性沾黏攣縮」等傷勢(下稱系爭事故)。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38條 - 高雄地院·2024-12-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72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2,271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 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62,72 7元、新臺幣102,2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11-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2號 返還管理權限
被告應將現名為「警察特考警大考試討論」及「警察特考國考」 之LINE社群管理權限歸還原告楊甯傑即高雄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 習班。 被告應將現名為「郭富線上數位」(網址:https://www.facebo ok.com/PACPUResearchAssociation)之FACEBOOK粉絲專頁完整 管理控制權限歸還原告楊甯傑即高雄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48條 - 高雄地院·2024-11-2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81 號勞訴字第18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蔡易儒新臺幣198,43 2元,給付原告周冠均新臺幣98,145元,及均自民國111年1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中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郭桓誌新臺幣311,34 8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27,642元至原告周 冠均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被告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蔡易儒、周冠均。 五、被告中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郭桓誌。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如各 以新臺幣198,432元、新臺幣98,145元為原告蔡易儒、周冠 均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中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如以 新臺幣311,348元為原告郭桓誌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1條 - 高雄地院·2024-11-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1 號勞訴字第1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 二月七日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四日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給付如附表二「各期薪資」所示之金額予原告 (指次月五日給付前一個月薪資),及自各該「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四日止 ,為原告提繳如附表二「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 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二「各期薪 資」、「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11-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5 號勞小字第35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88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6,04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946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18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04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11-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12,86 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便宜坊烤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312,868元及自 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 者,其他被告於所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11-1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34 號勞訴字第13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玖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肆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百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仟玖佰 參拾陸元、新臺幣肆仟伍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9 號勞訴字第139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壹佰伍拾陸萬 壹仟玖佰伍拾貳元、貳拾萬元、貳拾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78條 - 高雄地院·2024-11-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3 號勞訴字第16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45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被告應提繳22,4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4,94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2,49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11-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8 號勞訴字第108號 確認海事優先權
確認附表一編號2至7「原告」欄所示原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7「債 權金額」欄所示債權,對附表一編號2至7「船舶」欄所示船舶有 海事優先權存在。 原告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調解成立部分除外)應由原告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 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負擔如附表二編號1「裁判費」欄所 示,被告祥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如附表二編號2至4「裁判費 」欄所示,被告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如附表二編號5至7「 裁判費」欄所示。
#薪資結構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黃柏升 被上訴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明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 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及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簡易事件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有 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237,690元(原審卷第99頁),其提起上訴後, 追加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6 號勞小字第5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 佰柒拾捌元、參仟伍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丑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子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勞訴字第14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柒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零柒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10-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5 號勞簡字第85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參佰捌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