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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1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03,6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9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815,951元,及其中503,64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其中206,310元自114年3月27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 暨陳報說明狀(下稱甲書狀,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89頁)繕 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06,000元自114年5月2日民事擴張訴之 聲明暨陳報說明狀(下稱乙書狀,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57頁 )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220條 - 高雄地院·2025-06-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9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貳 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0條 - 高雄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9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108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1%,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4,10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宴年,嗣由丙○○接任之,而丙 ○○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勞訴卷第77頁、第85頁至第87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84-1條民法第247條 - 高雄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之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 貳元,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分別以新台幣貳萬柒仟肆 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546條 - 高雄地院·2025-06-0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11號 清償債務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6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76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2萬1,770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2萬1,77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 - 高雄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63號 給付加班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8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81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69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72,814 元、新臺幣22,6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宋柏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阮裕益即裕益機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依兩造間勞動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8,912元(含積欠 工資38,650元、醫療費用75,577元、工資補償259,200元, 合計373,427元,扣除被告已交付15萬元及代繳工會保費44, 515元,請求178,9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至15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309條民法第310條 - 高雄地院·2025-05-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69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9,69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7 號勞小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伍國棟 被 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6年6月2日起受僱於被告,於113年7 月15日退休,原告於112年6月2日至同年12月31日尚有特別 休假(下稱特休)未休時數140小時,加計前年保留遞延之 特休時數10小時,合計150小時,折算工資為51,095元,依 被告公司規定,該金額之半數即25,548元應計入平均工資計 算退休金;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5-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1 號勞訴字第13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每月應領薪資」欄所示 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載之日期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止,按月提繳如附表一「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三 日起,其中新台幣柒拾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 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捌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至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一「每月應 領薪資」、「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 肆仟貳佰參拾貳元、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97 號勞小字第9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320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5,32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84條 - 高雄地院·2025-04-30·114 年度 勞簡字第 24 號勞簡字第24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4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並 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交付原告。」(本院卷第8頁), 嗣變更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9,35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第338頁)。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係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09年4月22日起受僱於被告,前後擔任客服電銷、 客服經辦,約定被告應按月於次月15日給付工資(下稱系爭 契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4-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號勞訴字第16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廖明宏 訴訟代理人 呂學佳律師 被 告 奧爾資訊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伯卿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畢業於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具該校電 腦科學碩士、語言學碩士雙學位,擁有資訊等相關學識與技 術,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任職於被告公司高 雄辦公室,持續擔任工程師、資深工程師近14年,每月薪資 新臺幣(下同)42,950元,主要負責「紳士冒險」後端資深 工程師工作。然自111年起,被告主管等人不滿原告年紀漸 長,不善交際,且任職遊戲產業公司卻不以遊戲為樂等,對 原告工作百般挑剔;被告於112年9月1日無端以原告「違反 技術人員作業準則,造成公司營運缺失」為由,依被告「內 部獎懲辦法」記原告申誡1次並予以扣薪2,000元之懲處,然 被告並未訂定「技術人員作業準則」,被告主管人員亦自承 原告並未造成被告實質損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1 號勞簡字第71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7,023元,及自民國113年 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27,02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 - 高雄地院·2025-04-11·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0 號勞小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 元、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 - 高雄地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8 號勞訴字第2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慈鈴新臺幣(下同)40,295元,給付原告胡 芷菱67,254元,給付原告陳宥彤145,606元,及均自民國113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各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郭慈鈴、胡芷菱、陳 宥彤。 三、被告應各提繳2,420元、590元、5,698元至原告郭慈鈴、胡 芷菱、陳宥彤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40,295元、67,254元 、145,606元,為原告郭慈鈴、胡芷菱、陳宥彤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2,420元、590元、5, 698元為原告郭慈鈴、胡芷菱、陳宥彤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5-03-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四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3-13·114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勞小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048元(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新臺幣 73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1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3-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7 號勞訴字第14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34條 - 高雄地院·2025-02-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9 號勞簡字第69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2-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6 號勞訴字第136號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誠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運慶 訴訟代理人 謝天生 郭金嬋 被 告 賴添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至6月擔任被告公司工廠廠長,依工作 規則第五章第25條規定:員工應忠勤職守,遵奉本公司一切 規章,服從各級主管之指導管理,不得敷衍塞責,或有推諉 、違抗之行為,各級主管人員對員工應親切指導。然被告於 擔任廠長期間怠忽職守,不依職場工作法規,無心安排生產 及出貨,出現嚴重業務過失,不法侵害被告原告之業務管理 與財務管控權益,造成被告虧損新臺幣(下同)1091萬1977 元,其中500萬元損失是屬於廠長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500萬元。 (二)被告擔任廠長一職,敷衍了事,工作經常怠惰延誤交期,致 原告遭客戶逾期罰款合計531,822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5-02-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9 號勞訴字第159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29元,及其中新臺幣515,125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其中新臺幣252,104元自民國113 年4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67,22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5-01-2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4 號勞小字第6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2,674元,及自民國113年1 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1,94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998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2,67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94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1-2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00 號勞小字第100號 給付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892元,及自民國113年1 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927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89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3條 - 高雄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91年3月1日起受被告所聘用,在 被告設於高雄市○○區○○○○街00號辦公處所擔任對於診所藥局 之收款員,於原告遭違法解雇前,被告每月給付原告薪資新 台幣(下同)6萬元。而原告受雇近20年期間工作兢兢業業, 從未有怠惰曠工或無法勝任工作之情事,詎料於110年10月 間,被告公司並無轉讓、虧損、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 竟無預告通知原告將由外勤職務轉調內勤,要求原告接受Ex cel電腦技能測試,若測試未過將予以解聘,並未給予被告 學習訓練期間,更未協助被告取得相關技能教育,嗣原告無 法通過電腦測試,被告旋於110年12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並 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12-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8 號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110元,及自民國112年1 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11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47條 - 高雄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1 號勞訴字第161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確認被告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一日對原告所為之調職處分無效 。 被告應回復原告原所擔任審查人員之職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 - 高雄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5 號勞小上字第5號 返還不當得利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元。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共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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