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勞工特休、病假、產假怎麼換算?比例給予原則
部分工時人員的特休、病假、產假不是「沒有」,而是「按比例給」。一個每週上 2 天班的櫃台,年資滿 1 年特休應給幾天?產假 8 週怎麼換算?本文用實例拆解比例給予的計算邏輯。
為什麼比例給予是雇主與員工都會算錯的題目
部分工時人員(兼職、工讀、calendar-based 排班)的請假與休假權益,法律地位上與全時人員完全相同——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勞保條例都適用。但因為工時較短,權益用「比例」給予:以工時比例為基礎,換算成具體天數或時數。
問題是,「比例」怎麼算——是用每週工時?每月工時?平均每日工時?不同假別的計算基礎不一樣,會差出 20–40% 的差距。
勞動部 105 年 11 月 7 日「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是最權威依據,但很多 HR 沒讀完。
先把「比例」釘住一個公式
部分工時人員的權益換算,基本邏輯是「以工時比較全時人員」:
> 部分工時人員每週工時 ÷ 全時人員每週工時 = 工時比例
例如全時人員每週 40 小時,部分工時人員每週 20 小時,工時比例就是 0.5(50%)。
具體假別的計算會在此基礎上再做調整,下面逐項拆解。
特別休假(勞基法 §38)
全時人員的特休天數
依年資:
-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3 日
- 1 年以上未滿 2 年:7 日
- 2 年以上未滿 3 年:10 日
- 3 年以上未滿 5 年:每年 14 日
-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每年 15 日
- 10 年以上:每滿 1 年加 1 日,最高 30 日
部分工時人員的特休「時數」
依「部分工時注意事項」:以全時人員天數 × 工時比例 × 8(小時/日)計算。
換句話說,部分工時人員的特休以「小時」為單位給予,而不是「天數」。
範例 1:每週工作 20 小時、年資 1 年的工讀生
- 全時人員年資 1 年特休:7 日
- 工時比例:20 / 40 = 0.5
- 特休時數:7 × 0.5 × 8 = 28 小時
員工可選擇分次以「小時」單位請特休,例如每次請 4 小時、共 7 次請完。
範例 2:每週工作 16 小時、年資 5 年的櫃台
- 全時人員年資 5 年特休:15 日
- 工時比例:16 / 40 = 0.4
- 特休時數:15 × 0.4 × 8 = 48 小時
特休工資怎麼算
部分工時人員請特休,工資以「請假當日(小時)原本應領之工資」計算。例如時薪 200、請 4 小時特休 = 200 × 4 = 800 元。
未休完的特休:依勞基法 §38 第 4 項,年度終結時雇主應發給工資。部分工時人員同樣適用,未休時數 × 時薪 = 應發工資。
雇主常踩的 3 個雷
- 以「工作日」而非「工時」計算特休:例如每週上 2 天班的人,雇主給 7 個「工作日」當特休,比正確的小時換算超發約 30%。
- 沒在年度終結結算未休特休工資:拖到員工離職一次結清,5 年累積金額常見 3–10 萬,加上加班費爭議常被一起申訴。
- 拒絕員工「以小時為單位」請特休:注意事項明定可以小時為單位請,公司不能要求一律「一天一天請」。
病假與普通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 §4)
全時人員
普通傷病假(非住院):1 年內合計未住院 30 日、住院 1 年內 1 年合計 1 年、二者合計 2 年合計 1 年。前 30 日工資折半發給(第 4 條第 3 項),第 31 日起留職停薪。
部分工時人員
依「部分工時注意事項」:病假比例計算,公式同特休:
> 全時人員天數 × 工時比例 × 每日工時 = 病假時數
範例:每週 20 小時的部分工時人員(工時比例 0.5)
- 普通傷病假時數:30 × 0.5 × 8 = 120 小時/年
病假工資怎麼給
部分工時的病假工資邏輯同全時:前 30 日(換算為時數)工資折半。承上例 120 小時內請假,工資折半發給。
實務上時薪 200 的工讀生請 4 小時病假:
- 應給工資:200 × 4 × 0.5 = 400 元
申請程序與證明
依勞工請假規則 §10,請病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雇主可要求診斷書,但不能因員工請病假就懲處或不利處分——這是性別平等工作法 §11、勞基法 §74(吹哨者保護衍生原則)共同保障的權益。
實務常見錯誤:把病假納入「全勤獎金扣減條件」。全勤獎金可設計成事前條件給付(無病假者另給全勤獎金),但不能以「請病假就扣款」的方式呈現,會被認定違法。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
| 假別 | 全時人員 | 部分工時人員 | | --- | --- | --- | | 婚假 | 8 日 | 8 × 工時比例 × 8 = 時數 | | 喪假(父母、配偶喪亡) | 8 日 | 比例換算 | | 喪假(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 | 6 日 | 比例換算 | | 喪假(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 | 3 日 | 比例換算 | | 公傷病假 | 醫療期間 | 同全時(不打比例) | | 公假 | 依規定 | 同全時(不打比例) |
注意:公傷病假與公假不打工時比例,部分工時人員享有與全時相同的權益。這是常被誤算的地方。
工資給付:
- 婚假、喪假、公假、公傷病假:工資照給(依該假期應出勤時段之工資)
- 普通傷病假:前 30 日工資折半
產假與其他性平假(性平法 §15)
這是雇主最容易誤判的區塊。性平法上的假別不打工時比例。
產假(性平法 §15 第 1 項)
- 分娩前後合計 8 週
-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4 週
- 妊娠 2–3 個月流產:1 週
-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5 日
部分工時人員享有相同天數的產假,不打比例。理由:產假目的是保護母體健康,與工時長短無關。
產假工資怎麼算
依性平法 §15 第 2 項:
- 受僱滿 6 個月者:工資照給
- 未滿 6 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部分工時人員怎麼算「工資」?以「該員平均工資 × 產假期間應出勤之天數或時數」計算。
範例:時薪 200、每週工作 20 小時(每週 5 天 × 每天 4 小時)、年資 1 年的櫃台請 8 週產假
- 該員平均日工資:4 小時 × 200 = 800 元
- 產假期間應出勤天數:8 週 × 5 天 = 40 天
- 產假工資:800 × 40 = 32,000 元
工資照給,不能因為「她那段時間本來就不上班」而打折。產假天數依「日曆日」計算,但工資依「應出勤日」計算。
陪產檢及陪產假(性平法 §15 第 5 項)
- 7 日
- 不打工時比例
- 工資照給
安胎休養(性平法 §15 第 3 項)
依「請假時間」併入病假計算。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規定(前 30 日折半)。
育嬰留職停薪(性平法 §16)
- 任職滿 6 個月者,子女滿 3 歲前可申請
- 期間最長 2 年,期間勞、健、就保依規定繼續或自付
- 部分工時人員適用
家庭照顧假(性平法 §20)
- 1 年 7 日
- 併入事假計算(事假無工資)
- 不打工時比例
生理假(性平法 §14)
- 每月 1 日,1 年合計 3 日不併入病假(其餘併入)
- 不打工時比例
- 工資依「半薪」發給(性平法 §14 第 2 項準用勞工請假規則 §4 普通傷病假規定)
事假(勞工請假規則 §7)
- 全時人員:1 年合計 14 日
- 部分工時人員:14 × 工時比例 × 8 = 時數
- 事假不給工資(全時與部分工時皆然)
一份完整對照表
| 假別 | 法源 | 部分工時換算 | 工資 | | --- | --- | --- | --- | | 特別休假 | 勞基法 §38 | 比例計算(時數) | 照給 | | 普通傷病假 | 請假規則 §4 | 比例計算 | 前 30 日折半 | | 公傷病假 | 請假規則 §6 | 不打比例 | 照給 | | 公假 | 請假規則 §8 | 不打比例 | 照給 | | 婚假 | 請假規則 §2 | 比例計算 | 照給 | | 喪假 | 請假規則 §3 | 比例計算 | 照給 | | 事假 | 請假規則 §7 | 比例計算 | 不給 | | 產假 | 性平法 §15 | 不打比例 | 滿 6 個月照給、否則折半 | | 陪產假 | 性平法 §15 | 不打比例 | 照給 | | 生理假 | 性平法 §14 | 不打比例 | 折半 | | 安胎休養 | 性平法 §15 | 不打比例 | 併入病假 | | 家庭照顧假 | 性平法 §20 | 不打比例 | 不給 | | 育嬰留停 | 性平法 §16 | 不打比例 | 不給薪(請領育嬰留停津貼) |
雇主端最常踩的雷
雷 1:以為部分工時「沒有特休、產假」
最常見的勞檢爆雷點。法律地位上,部分工時享有所有假別,只是部分假別按比例縮減天數/時數。完全不給等於違反勞基法 §38、性平法 §15,罰款 2 萬到 100 萬。
雷 2:產假打工時比例
性平法上的假別不打工時比例。產假 8 週就是 8 週,不能因員工每週只上 2 天就縮為 3.2 週。
工資的計算是依「應出勤日」打比例,但「天數」本身不打。這兩個是不同層次的「比例」,要分開處理。
雷 3:忽略「應出勤日」與「日曆日」的區別
產假 8 週的「8 週」是日曆日,工資是依該員「應出勤日」計算。例如每週只上 2 天班的員工,產假期間應出勤日 = 8 週 × 2 天 = 16 天,工資 = 16 天 × 平均日工資。
不是「8 週 × 7 天 × 平均日工資」(會超發)。也不是「8 週 × 5 天 × 平均日工資」(會誤算)。要看「該員的實際排班天數」。
雷 4:特休沒在年度終結結算工資
勞基法 §38 第 4 項:年度終結時,特休未休完者,雇主應發給工資。部分工時人員同樣適用。實務上很多公司只在離職時結算,累積跨年度的未休特休工資請求權——員工離職時一次請款,金額會很大。
雷 5:把比例給予的「時數」當「天數」用
部分工時的特休、病假是以「時數」為單位,員工可以一次請 2、4、8 小時。雇主規定「一次最少請半天(4 小時)」尚可接受,規定「一次最少請一天(依該員當日排班時數)」常被質疑。
最保險的設計: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寫清楚「特休、病假以小時為單位請假,最小請假單位為 1 小時」。
投保薪資與請假的連動
部分工時人員請假期間,勞保、健保、就保的投保薪資不會調整(依投保時的薪資級距)。但若是長期請假(例如育嬰留停 2 年),雇主端可選擇:
- 育嬰留停期間:勞保、就保由雇主或員工申請繼續加保,員工自付保費
- 健保:員工選擇繼續加保(自付雇主原本負擔的部分)或退保由眷屬投保
- 勞退提繳:留停期間無工資,不需提繳;復職後恢復
實務上要建立「請假與投保調整 SOP」,特別是長期假別(育嬰、安胎、職災)。
落地 checklist
- 勞動契約清楚載明部分工時的「工時比例」與每週時數
- 工作規則的請假條款明列各假別的部分工時換算方式
- 排班系統內建「特休時數餘額」、「病假時數餘額」即時顯示
- 年度終結時自動結算未休特休工資
- 性平法假別不打工時比例,獨立流程處理
- 產假工資以「應出勤日」計算,避免錯用日曆日或全時人員工作日
- 育嬰留停、安胎期間建立投保調整 SOP
下一步
部分工時的請假權益是 SOP 密度最高的勞動法區塊,少做一條就會被申訴。下載《薪資結構自查範本》,內含部分工時專屬的請假試算表、特休餘額對帳工具與年度結算 SOP,能幫助 HR 在年度終結前把所有部分工時人員的請假權益盤點一次。一份範本省下的勞檢風險,遠超過自己重新設計的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