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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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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0 號勞上字第2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原判決(確定部分除外)關於命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超過 新臺幣1,916,661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該部分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簡清水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簡清水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訴訟費用由駿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9/20,餘由簡清水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兩造 各自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分,由簡清水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4 號勞上易字第3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天糧食品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天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蘊 被上訴人 謝秀蓁 邱素珍 孟士賢 許吳玉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變更組織,乃公司不影響其人格之存續,而變更其組 織為他種公司之行為。是以,組織變更前之公司與組織變更 後之公司,不失其法人之同一性者,組織變更前公司之權利 義務,當然由組織變更後之公司概括承受,此乃基於「法人 同一體說」之當然解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號勞上易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7 號勞簡字第9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伍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5 號勞訴字第17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乙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橋頭地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明哲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詹家泓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蔡博閔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依序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新臺幣壹萬零 伍佰元、新臺幣壹萬捌仟元,為原告謝明哲、詹家泓、蔡博閔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9 號勞小字第19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1-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40 號勞訴字第340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2 號勞訴字第18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74條 - 高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3 號勞上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 國112年4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 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 上訴部分,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1-30·111 年度 勞上字第 93 號勞上字第93號 給付工資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28條 - TNHM·2024-01-30·112 年度 勞安上訴字第 1699 號勞安上訴字第1699號 過失致死等
原判決關於陳祈瑝被訴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撤銷。 陳祈瑝無罪(即被訴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 其他上訴駁回(即共同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之破 壞職業災害現場罪部分)。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41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5條 - 新北地院·2024-01-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2 號勞簡字第62號 請求提撥差額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參 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3條 - 士林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 號勞簡字第1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士林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號勞簡字第2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1-26·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84 號勞訴字第18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原 告 鄭宜雯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蒼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游盈蒨律師 複代理人 佘宛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04年8月5日與訴外人山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山華公司;持被告公司股份比例百分之55%)、陳玲芯(持 被告公司股份比例5%)及丙○○(持被告公司股份比例5%)等 人共同發起設立被告公司,伊持股比例為35%,並由山華公 司指派訴外人歐朝勝、甲○○及伊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復經 全體董事推選歐朝勝擔任董事長,嗣甲○○於109年12月29日 經全體董事推選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9條民法第528條 - SCDV·2024-01-2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陳嘉樹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百分之十八由原告 陳君瑋負擔。 事實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桃園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 ,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6條第1項及 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經查,上訴人就民國110年12 月30日請假部分,於原審時係主張業經被上訴人同意為特別 休假始申請,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改稱:該日係兩造依民法 和解契約而屬特別休假云云。被上訴人雖不同意追加,然就 此部分,核屬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30條 - 桃園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5 號勞訴字第115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9,75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7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50條 - 彰化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4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 新臺幣1,92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項、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3 ,644元、29,3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第五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分別以各月新臺幣32,000元、1,9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吳淑美 被 告 楊國璽 曾子晴 高雄市私立小叢林幼兒園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惠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7年7月2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甲○ ○○○○○○○○○(下稱小叢林幼兒園)擔任會計人員。被告丙○○ 為小叢林幼兒園之工友兼司機,於原告之任職期間,被告丙 ○○不斷對於原告有謾罵污辱字眼,如「黑寡婦、深宮怨婦、 穿著喪服來上班」等語,致原告受有極大之心理壓力。嗣原 告無法忍受被告丙○○的言語霸凌,故向小叢林幼兒園管理階 層申訴,然小叢林幼兒園未有任何改善或處置,任由被告丙 ○○繼續以言語嘲諷原告,且被告丙○○因遭投訴而惱羞成怒, 反而變本加厲,每每於職場上遇見原告時,便以肢體恐嚇之 方式作勢毆打原告,原告因求救未果,僅能默默忍受其行為 長達三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 - 屏東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4,48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萬4,481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 - 臺中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楊宗熹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楊英哲 被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林志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 動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第一項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61,680元及自民國109年 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卷第11頁);嗣於112年7月24日以民事聲請縮減應受判決金 額暨準備書狀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920元 及自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見本院卷第17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7 號勞訴字第207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原 告 王美桂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劉雅榛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律師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請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理人已由潘柏錚變更為魏寶 生,有董事會議記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原告 於民國112年7月24日以賴寶生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卷第149至151頁),故本件承受訴訟,於法即無不 合。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5年6月4日起任職被告業務員,期間因表現優異 ,晉升為區主任(相當於區經理),已於107年4月18日退休 ,年資合計31年11月。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 - 臺南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2 號勞訴字第112號 給付資遣費等
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辛○○、甲○○、丙○○、丁○○、乙○○、戊○○、 庚○○、己○○各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原告辛○○、 丙○○、丁○○、乙○○、戊○○、庚○○、己○○部分自民國112年11月2 4日起、原告甲○○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分別提撥如附表一「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 至原告辛○○、甲○○、丙○○、丁○○、乙○○、戊○○、庚○○、己○○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㈢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己○○。 ㈣訴訟費用新臺幣6,970元由被告負擔。 ㈤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40,852元 4 1,481元、64,173元、27,045元、30,337元、20,060元、23,10 3元、16,139元各為原告辛○○、甲○○、丙○○、丁○○、乙○○、戊○ ○、庚○○、己○○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9 號勞上字第19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減縮部分除外)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萬6,910元,及自民國11 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112,2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勤鑫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勤鑫有限公司如各以新臺幣 177萬6,910元、新臺幣112,2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5 號勞訴字第45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6萬3,639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256萬3,639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4,318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154,318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7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