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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橋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奇宙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蓁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林奕廷律師 被 告 林駿孝 訴訟代理人 黃禹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108年11月1日起接受伊之培訓,並於109年2月1 1日起受僱於伊,擔任曳引車駕駛員,每月工資為新臺幣 (下同)5萬元,並約定被告於伊公司工作至110年12月底 止。被告於109年8月10日駕駛伊公司所有、車牌000-00之 曳引車(下稱系爭車輛),不慎發生貨櫃翻覆事故(下稱 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及其上貨物毀損,伊因而受有系 爭車輛修繕費用884,405元、起重機費用20,475元、拖吊 費用3,150元、賠償僑隆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僑隆興公 司)之貨物47,250元、賠償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萬海公司)之貨櫃172,010元,合計1,127,290元之損失。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16條 - 新北地院·2024-02-23·110 年度 勞簡字第 86 號勞簡字第8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9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8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 - 新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13 號勞簡字第113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原告主張 系爭斷尾條款無效,為被告所否認,故系爭斷尾條款成立與 否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而此不明確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 除去,是原告提起確認系爭斷尾條款無效之訴,即有確認利 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36條 - SCDV·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69,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 六、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七、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3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52條 - 桃園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給付獎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0條勞基法第29條 - 彰化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81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54,64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34,81 7元、54,6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0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0 號勞簡上字第10號 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 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26條民法第188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9 號勞訴字第99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 二十八日起,其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 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4 號勞簡上字第14號 給付工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1,625元及自民國 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98,375元,及自民國110年年11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15,餘由上訴人負擔;第 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確定 部分除外)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9,375元及自 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5 號勞訴字第22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 各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示之金額,自「遲 延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肆 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02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2 號勞訴字第28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叁萬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 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叄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 零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雲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3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6,33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553條 - 高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0 號勞上更一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上訴 人李彥興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上訴人葉良駿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79 號勞訴字第17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2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1 號勞簡字第91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62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8,6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6條民法第227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再易字第 4 號勞再易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8年度勞 簡上字第18號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宣判,因不得上訴而 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依上開規定,以送達再審原告之 111年8月31日(參本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卷,下稱勞 簡上卷,第689頁送達證書)開始計算可提起再審之訴之30 日不變期間,則再審原告於同年9月2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參本院卷第9頁民事再審之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並 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之第二審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追加依勞動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 履行為其訴訟標的,經被上訴人同意追加(本院卷第134頁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96年2月2日起至105年10月止受 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南區業務員,負責推銷上訴人生產之鞋 款,並依上訴人之指示收受帳款及處理退貨、送貨、訂單等 事宜,兩造約定無底薪,每月按銷售額之10%計算薪酬,新 臺幣(下同)500元以下鞋款,則按銷售額之5%計算,然被上 訴人於上訴人任職期間,每月均自上訴人酬勞扣除5%營業稅 ,而僅給付9.5%及4.5%之薪酬,被上訴人亦未如實開立發票 予客戶及如實申報營業銷售額,已涉及逃漏稅、侵權行為及 不當得利,被上訴人自96年至105年間給付之薪酬為273萬41 37元(2,603,940×1.05=2,734,137),短發薪資136,706元 (2,734,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 - 嘉義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33,721元,及自民國112 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33,72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4 號勞簡字第7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2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8,24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雄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號勞訴字第12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薪資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確認原告就前項所示之債權,對被告所有之UNIPROFIT 號( 中文名稱: 聯利輪號,IMO編號0000000)船舶有海事優先權 (MARITIME LIENS)存在。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薪資總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南投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廖泳澎 被 告 明山別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侯 訴訟代理人 林志勇 田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 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 為林淇園,嗣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變更為林錫侯,並經林錫侯 於民國112年2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45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2-21·110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9 號勞簡上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 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 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品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 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品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壹仟 伍佰柒拾陸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品 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七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0 號勞訴字第2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0號 原 告 陳逸軒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訴訟代理人 陳興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 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上訴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0 號勞上字第4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5 號勞上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53條 - 南投地院·2024-02-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萬9,950元,及自民國112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7萬9,9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03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2-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