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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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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4-05-07·110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37 號勞上易字第13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11 0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伍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如附表一所示合計83小時之普通傷病假撤銷 ,給予上訴人公傷病假。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6,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分別以 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柒元、壹萬貳仟零伍元為上訴人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36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5-0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 號勞上字第9號 返還不當得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47條 - 高雄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一編號1至7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編號1至7反供擔保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應補 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編號1至7「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各以附 表一編號1至7「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SCDV·2024-05-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6號 原 告 班傑琳Hernandez Evangeline De Guzman 訴訟代理人 魏意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高明 訴訟代理人 張蜀玫 張寶妮 涂頤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品管人員,111年 5月24日晚間8時許,原告騎乘腳踏車下班途中與小客車發生 碰撞事故,受有下背部及骨盆挫傷、左側坐骨神經痛、左大 腿挫傷、左手挫傷、腰椎間盤突出、肩頸部肌肉筋膜扭拉傷 、下肢急性淋巴腺炎、下肢靜脈炎及血栓靜脈炎、下肢未明 示深部靜脈急性栓塞及血栓、左下肢深層靜脈栓塞、左髂靜 脈全阻塞等傷害,之後原告陸續回診接受治療,但恢復情況 不理想,左下肢血栓之情況愈加嚴重,112年3月16日回診時 ,醫囑建議原告不宜長時間久坐、久站,建議原告繼續休養 至少3個月,原告雖於112年4月19日、21日接受導管血栓溶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 - 彰化地院·2024-05-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6 號勞小字第16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5-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勞訴字第22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李偉豪 林子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律師 黃俐菁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受僱於被告,在被告之理學 院海洋研究所(下稱海研所)擔任研究船「新海研1號」 (下稱系爭研究船)之大副,月薪為新臺幣(下同)66,6 50元,每日津貼為712元,伙食費為210元;原告乙○○於10 9年12月3日受僱於被告,在海研所擔任系爭研究船之二副 ,月薪為57,986元,每日津貼619元,伙食費為210元。 (二)於111年11月13日系爭研究船在執行任務時,因探測部門 同仁誤觸蓄電盤,致使系爭研究船無法充電而出現異常。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花蓮地院·2024-05-0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號勞簡上字第3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起訴主張其自108年10月24日起至111年 5月1日止受僱於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有20日特別休假日未 休,按終止勞動契約前最近一個月之月平均工資25,250元計 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特休 未休工資16,833元。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兩造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所示。 二、本院之判斷: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 引用第一審判決所載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36條 - 橋頭地院·2024-05-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372,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人民幣372,000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 - 臺南地院·2024-05-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確認勞動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50元,及其中新臺幣20,623元自民國 112年8月11日起、其中新臺幣6,627元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4,45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25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42條民法第234條 - 嘉義地院·2024-05-01·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嘉義地院·2024-05-0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意旨(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本件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5-01·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5 號勞上易字第25號 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前任職上訴人位於臺中市新時代(現更 名為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之娛樂遊戲場,上班時間分為 兩班,早班上午10時至晚上8時,晚班中午12時至晚上10時 ,均10小時,每月固定上班23日,剩餘日數為休假日,伊等 每日係採輪流吃飯模式,用餐休息時間合計50分鐘,每日延 長工時1小時10分鐘。被上訴人於伊等應徵時稱延長工時工 資係以時薪乘以1.67計算,此計算方式規定於與上訴人具實 質同一性之訴外人迪貝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規章暨薪資 待遇辦法-儲備幹部(含)以下人員第4章第2條第3項第3款 、人事規章暨薪資待遇辦法-組長級以上人員第5章第2條第4 項第3款(下稱系爭人事規章),然被上訴人未依此計算方 式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短付伊等如附表「應補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24條及系爭人事規章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分別給付附表「 應補金額」欄所示延長工時工資差額本息之判決(原審駁回 被上訴人逾上開請求部分,被上訴人並未上訴,未繫屬本院 者,不予贅述)。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南投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請求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吳嘉鎮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鈴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俊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民國113年4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自民國83年5月1日起任職被告南投分公司,至109年2 月 29日退休,其領取之月薪應包含基本薪資及承攬獎金(下稱 系爭獎金),約為新臺幣(下同)13萬9,089元至16萬4,460 元,是原告退休前6 個月平均薪資約為15萬元,退休金應為 375 萬元。系爭獎金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所規定之工 資,係基於兩造間之勞動契約關係所生,然被告卻未將系爭 獎金納入據以計算原告退休金,僅核算原告退休金為86萬元 ,並已於109 年2月29日給付86萬元予原告。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43,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2,63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按月各以新臺幣 43,000元、新臺幣2,6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229條 - 宜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貳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 國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 萬參仟肆佰伍拾柒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零柒元為被 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貳 仟零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 - 新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津貼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5年7月21日至被告所經營之獨資商號即名貫 汽車音響企業社(下稱名貫企業社)任職,原告因此由居住 之桃園市遷居至被告所在之新北市,被告並承諾給予原告每 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房屋津貼,該房屋津貼自屬 原告薪資之一部,原告並自107年5月5日起承租桃園市○○區○ ○○路00巷00號2樓之3房屋。惟自107年7月起至110年10月原 告離職止共計40個月之在職期間,被告僅向原告支付其中10 個月共計15萬元之房屋津貼,其餘30個月(其中有11個月之 房租為1萬4,000元)共計43萬9,000元【計算式:(11月×14 ,000元)+(19月×15,000元)=439,000元】,被告均未依約定 給付,原告自得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民法第486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等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43萬9,000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79條 - 新北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 告 范揚順即阿順檳榔店 被 告 吳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獨資經營阿順檳榔店,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與被告 成立僱傭關係,被告為受僱人,並協助原告進行聯繫、接 洽廠商,及出貨送貨等事宜,兩造並於雙方所簽訂之勞動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競業禁止之規定:「 二、競業禁止:㈠乙方(即被告,下同)於任用期間非經 甲方(即原告,下同)之同意不得有下列之行為:1.以自 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或投資與甲方直接競爭之產品。 2.於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擔任受僱人或受任 人或顧問。㈡乙方於離職後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主動與甲 方客戶接洽相關業務或掠奪甲方客戶,一經甲方查獲,除 要求乙方賠償懲罰金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及賠償甲方 因此而造成之損失。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4-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0 號勞訴字第23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伍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94條 - 新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08 號勞小字第10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08號 原 告 許洪福 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4日面試被告綜管課長之 職務,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嗣原告雖與被告 簽訂新店江陵誠案場之薪資約定,然該文件僅為工作告知並 非調動告知,且被告亦未曾口頭告知原告之職位調動為保全 員,故原告應仍為綜管課長,復經被告以不配合排班為由而 於112年7月5日非法資遣。又原告非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人員,故於板橋大禾日班學習工時1 1.5小時、夜班勤務工時12小時(無休息時間)及新店江陵 誠日班工時11小時,均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71條 - SCDV·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法律關係存 在、被告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8日對原告之調職處分無 效,為被告所否認,兩造間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上 開調職處分是否無效,於兩造間即有爭執而不明確,則原告 主觀上自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致其在 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不安狀態之危險,而此種不安狀態乃能以 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法律 關係存在,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程序上自應予准 許,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88條 - SCDV·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8條 - 桃園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張言輔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 告 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1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月薪 新臺幣(下同)30,000元。被告未對原告施以教育訓練,亦 未提供適當之乳膠手套,致原告於111年9月22日上午10時許 ,依組長即訴外人林俊祥提供之具有腐蝕性強效除油清潔劑 (下稱強效清潔劑)進行沖壓機台保養清潔時,受有右手掌 及手指嚴重灼傷、指甲脫落之傷害,被告人資部門直至下午 4時許,被告公司始交付系爭清潔劑之安全資料表,並告知 應持安全資料表予醫師診斷治療。嗣原告至皮膚科診所就醫 ,而受有右手掌及右手指化學性腐蝕傷、灼傷、燒燙傷等傷 勢(下稱原傷勢)。原告嗣因手指僵硬、無力、無法緊握, 再經大千綜合醫院診斷為雙側正中神經感覺神經病變及尺神 經運動神經病變(下稱系爭傷勢)。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7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6 號勞訴字第6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09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非自願離 職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8,091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 號勞簡字第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 佰參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6 號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起任職被告,簽立勞動 契約書(下稱系爭勞動契約書)經派駐越南平政廠,擔任PU MA業務單位班長,薪資除本薪、海外工作加給外,尚包含原 告因派駐越南並停留當地期間每日發給之新臺幣(下同)1, 000元日支費;此外,原告於派駐越南期間之工作時間,係 比照越南當地勞工工時,故每週六及臺灣國定假日仍需出勤 8小時(年節、勞動節除外)。然迄至111年2月9日原告離職 前,被告並未將日支費列入原告工資,致使原告之退休金提 繳金額顯有不足,此外又未曾給付原告週六及國定假日加班 費、特休未休工資,甚且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7 號勞簡字第10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將新臺幣18,252元為原告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帳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18,2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4 號勞簡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38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於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97,38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予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