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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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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臺中分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6 號勞上易字第36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82年6月21日起受僱被上訴人公司擔 任品保部門副課長,約定每日工時為8時30分至17時30分, 於109年6月30日離職,伊離職前6月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 同)6萬2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 載勞工之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 職務,而伊任職期間,依照出勤紀錄所載,確有加班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 號勞上字第1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薪資逾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 柒佰貳拾玖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性平法第20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2 號勞簡字第92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參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施明旭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 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施亮志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元至原告施明旭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至原告施亮志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施明旭、施亮志。 六、訴訟費用(減縮部份除外)由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分別以新臺幣陸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壹拾壹萬參仟伍佰貳拾元、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為原告施明旭、施亮志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04-29·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8 號勞簡上字第8號 給付獎金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但其聲明之範圍,至第 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仍得擴張或變更之(最高法院96 年度台抗字第155號裁定參照)。又當事人於本案經終局判 決後,對不利其部分提起上訴,於上級審減縮上訴聲明,實 質上與撤回減縮部分之上訴無異,該被減縮部分即生判決確 定之效果(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44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其中一部提起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5,714元本息(本院卷第13頁 );嗣於民國113年4月8日民事辯論意旨狀減縮其上訴聲明 ,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99,778元本息(本院卷第253 、259頁),揆諸上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 明。 貳、兩造陳述: 一、上訴人主張: ㈠伊自97年3月5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公司,主要擔任業務並 負責公司財務、會計、行政等事務處理,每月工資45,000 至50,000元間,任職期間伊雖為公司股東並兼任公司負責 人,然無礙兩造間成立勞動契約。
#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4-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下同)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參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原告以壹萬伍仟零柒拾伍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原告以參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4-04-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64 號勞訴字第364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 一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 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臺北地院·2024-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參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八 日起,其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 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 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36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柒 佰玖拾貳元、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各免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6 號勞簡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79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9,79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勞簡字第6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復職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被告 所否認,是兩造對於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乙事有所爭執,並致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法律地位上之不 安及危險,得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判決排除之,是原告起 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上開僱傭關係不存在,經核與上揭法條所 定相符,自堪認本件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1 號勞訴字第8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動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勞動事件法第 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在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下稱第一次調解),調解事由乃原告 主張被告以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不適任原駕駛職務工作為由 ,將原告資遣,原告認應繼續留任擔任警衛職務而提出申請 ,經兩造於上開調解期日進行調解,達成雙方合意依勞基法 第11條第5款規定自108年12月20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被告於 109年1月10日前交付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被告給付原告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477,205元,雙方就本件其餘請求 權均拋棄之調解方案。嗣兩造再於109年12月23日至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下稱第二次調解),調解事由為原告 主張被告應給付812,030元薪資補貼及領取滿35年紀念金幣 等語,惟兩造調解不成立(詳後述不爭執事項㈥、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1條 - 臺中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號勞訴字第10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原告服務證明書。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1 號勞簡字第81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花蓮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60,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 - 苗栗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肆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4-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6 號勞訴字第236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5,914元,及自112年8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0,61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7%,其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6,52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 - 雲林地院·2024-04-2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93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彰化地院·2024-04-2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績效獎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4-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萬7,882元。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6,530元,由被告負擔3/4,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萬7,882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南投地院·2024-04-2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勞簡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37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9,3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嘉義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范文幸(Pham van hanh ) 原 告 陳氏玉(Tran thi ngoc)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金地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范文幸:新臺幣(下同)2,573,273元;原告 陳氏玉:1,095,244元,及自起訴狀送逹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 - 基隆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每月履行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就各期 給付各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10條 - 新北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1 號勞訴字第24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貳佰陸拾 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號勞訴字第2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俊堂新臺幣2,132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俊緯負擔53%,原告林俊堂負擔46%;餘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13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63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8 號勞訴字第1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周韻文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鉑林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卿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務 助理,月薪新臺幣(下同)32,000元。原告在職期間從未有 失職情事,被告卻於112年1月5日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 解僱原告。兩造協商後,被告同意再給原告10日期限改正工 作表現。詎不待10日期限屆期,被告突於112年1月12日口頭 通知解僱原告,且單方面結算僅958元之資遣費予原告,原 告不同意終止僱傭關係,仍於翌日前往公司上班,竟遭主管 林奇鵬禁止進入,強迫原告繳回門禁卡,否則將報警驅逐原 告。原告並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被告解僱原告亦違反最 後手段性原則,不生終止之效力,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仍然存 在。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4 號勞訴字第334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1年6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在被告經 營之鴻禧太平高爾夫球場(下稱太平球場)擔任桿弟,並於 111年8月25日退休,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 )39,530元。原告雖加入同心桿弟管理委員會(下稱桿弟管 委會),然桿弟管委會之運作實質上受被告指揮監督,且須 配合被告排班並於現場待命。被告於111年5月31日以後即未 安排原告工作,原告於同年6月去電詢問被告,被告卻稱原 告係桿弟管委會之會員,非被告之員工,原告遂於111年7月 25日以臺中福平里郵局第294號存證信函告知被告仍願繼續 提供勞務,被告則於同年8月1日以臺中大隆路郵局第490號 存證信函否認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而原告任職期間之10 6年11月至111年5月,被告每月自原告工資中無故扣取5%及3 %之金額,合計為173,932元,被告應返還予原告;原告依法 自請退休,被告迄未給付原告退休金1,778,85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3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0 號勞上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或 退休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及自 各期當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 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或退休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玖佰 零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本判決第二至四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就各期給付如於假執 行程序實施前,以上開主文命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