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雲林地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至民國112年5月2日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66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86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06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6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33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 號勞上易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5年間經由訴外人即伊母親○○○介紹 ,為被上訴人勝裕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勝裕公司)設計電腦 各項表格,並收受報酬,其後因勝裕公司業務量大增,遂自 108年6月28日起受雇於勝裕公司,擔任勝裕公司業務,每月 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具體職務內容係依勝裕公 司原負責人○○○及○○○之指示,完成交辦工作,惟○○○以公司 虧損、經營不善為由,僅支付勞保補貼部分負擔,而延遲給 付薪資,詎○○○於109年9月22日因病陷入昏迷,由其子女○○○ 接手勝裕公司營運,並於110年5月31日宣布停業、資遣所有 員工,因勝裕公司係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 1款公司歇業、轉讓為由資遣伊,且於勞資爭議調解亦拒絕 給付,爰依兩造之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38條 第4項、勞基法第16條第1款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12條之規定,請求勝裕公司給付薪資55萬2000元、特 休未休折算工資1萬5200元、預告期間工資2萬4000元、資遣 費為2萬3134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上字第 8 號勞上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就服法第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1 號勞上易字第2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 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兩造主張與答辯之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小字第 44 號勞小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3,982元,由被告負擔350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560元,並應加給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8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76條 - 南投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第1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受僱於被告,擔任送貨司機(即系爭勞動 契約)。 ㈡兩造對於本院卷一第131頁至第166頁所示之上下班時間不爭 執。 ㈢兩造對於附表一所示之各項資訊不爭執,其中如被告於106年 6月至111年5月期間已給付原告301萬5,751元、薪資表上名 目為「加班費」之數額合計為22萬2,409元、薪資表上名目 為「收送件獎金」之數額合計為148萬2,019元。 ㈣原告有參加於103年6月9日及10日,被告在臺北所舉行之第19 5期契約ESD新人訓練。 ㈤原告以被告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6款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 約,於111年6月23日以存證信函寄發被告。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上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主 要有:㈠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名目為「收送件獎 金」之給付共148萬2,019元,不具有延長工時工資之性質, 請求被告給付自106年5月26日至111年5月24日期間短付之加 班費共196萬0,460元,是否有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 - 士林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勞訴字第14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給付原告歐 俊明新臺幣2,72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提繳新臺幣 729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歐俊明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三、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給付原告王 芳新臺幣6,57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提繳新臺幣 1,227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王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 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以新臺幣3,454元為原告歐俊明預 供擔保後,第一項、第二項得免為假執行;如以新臺幣7,80 2元為原告王芳預供擔保後,第三項、第四項得免為假執行 。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橋頭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 號勞簡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戊○○、丙○○、甲○○如附表六所列「總金額(A+ B+C)」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六「應提撥勞工退休金之金額」欄所示金 額至原告戊○○、丙○○、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8,餘由原告平均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六「總金額(A+B+C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六「應提撥勞工退休 金之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新北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 號勞簡字第15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玖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玖仟貳佰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性平法第15條 - 臺中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林裕府 住○○市○○區○○○路000號23樓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 告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 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 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 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其遭被告公司違法解僱,致使其與被告公司間之 僱傭關係非明確及有不安之狀態,足致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 侵害之危險,而得依確認兩造僱傭關係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 之狀態,足認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而得 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臺中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8 號勞訴字第88號 給付退休金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開立記載任職期間為民國九十三年八月至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月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伍 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返還獎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之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5 號勞訴字第17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 - 雲林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勞簡字第10號 請求給付獎金或分配紅利
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號勞上易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胡俊賢、葉价浡、蔡國雄、郭聖才、郭進元、陳文 義、吳連志、曾木鑾、林添旺(下分稱姓名,合稱被上訴人 )主張:被上訴人分別自附表一、二「服務年資起算日」欄 所示日期起受僱於上訴人,除胡俊賢在嘉義區營業處,陳文 義、吳連志在北市區處業務組新供課服務外,其餘均在台北 市區營業處服務;另除胡俊賢之職級名稱為「電訊裝修員」 外,其餘被上訴人均為「線路裝修員」。胡俊賢、葉价浡、 蔡國雄、郭聖才、郭進元、陳文義、吳連志、曾木鑾(下稱 胡俊賢等8人)均於民國108年12月間分別與上訴人簽立年資 結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協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下稱勞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結清勞退舊制年資,並均 以109年7月1日為約定結清舊制年資之日;林添旺則於109年 7月31日自願退休。胡俊賢等8人除原本職務外,並有兼任司 機,每月領有兼任司機加給(下稱系爭司機加給),而林添 旺除原本職務外,並有兼任領班,每月領有領班加給(下稱 系爭領班加給)。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9 號勞上字第3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 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㈡被上訴人應自民國111年12月6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5日給付新臺幣2萬7112元,及自上開各期應給付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5,餘由被上訴人 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9 號勞上易字第2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上訴人 吳百諺 黃照明 傅彩洋 潘克惠 邱吉振 鍾松城 許竣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5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附表二「服務年資起算日期 」所示日期受僱上訴人,均任職於上訴人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吳百諺、黃 照明、傅彩洋、潘克惠等4人(下稱吳百諺等4人)為電機裝 修員,受僱期間除其原有職務外,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上 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5 號勞簡字第3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 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嘉義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廖壬禾新臺幣(下同) 285,297元、原告黃維新252,029元、原告吳奕穎157,414元、原 告羅凡哲255,300元、原告廖琪璋305,938元、原告吳承豪118,69 3元、原告陳羿逸196,330元、原告莫俊良245,814元;及均自民 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提撥給原告廖壬禾18,228元 、原告黃維新21,526元、原告吳奕穎15,276元、原告羅凡哲21,5 26元、原告廖琪瑋21,185元、原告吳承豪15,690元、原告陳羿逸 14,886元、原告莫俊良23,226元,至上述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前,為原告預供與本金相同數額的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 - 嘉義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1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615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 - 彰化地院·2024-07-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1 號勞訴字第23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592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8,59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 - 彰化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勞訴字第2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受雇於被告, 並派駐在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智浦公司 )高雄楠梓加工區之工地內擔任保全人員,約定每月上班20 日,日薪為新臺幣(下同)1,800元,月薪為36,000元。而 原告在113年1月16日凌晨1時許,在工地巡視時因工地流動 廁所地面不平、燈光昏暗下不慎摔倒,受有「右踝挫傷及下 背挫傷」,應屬職業傷害,原告因該等傷勢支出醫療費用3, 740元,應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請求 被告給付醫療費用補償,另醫囑需休養共24日,亦得依同條 第2款請求被告給付原領工資補償43,200元。另被告基於原 告毆打同事此一不實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4-07-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6 號勞訴字第38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 用之;第172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被 告或藝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練建麟,於本院審理期間 ,經變更為潘杰賢,復據藝啟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8日具聲 明承受訴訟,有卷附藝啟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聲明承受訴 訟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1頁、第325至333頁),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8條 - 臺南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60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16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0 7,604元、新臺幣8,1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苗栗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9,806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8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之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9,806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上字第 8 號勞上字第8號 撤銷懲處
確認被上訴人民國111年12月28日111年度第6次人事評議小組會 議決議上訴人記大過一次之處分無效。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4 號勞簡字第9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851元,及其中157,007 元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83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7,85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83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 一一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一「應補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 張晉彰、林詠育分別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總計」欄 、「應補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2 號勞訴字第7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以強 制退休為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惟被告公司非法解僱原告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被告公司所否認,則兩 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可 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 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54條勞基法第59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3 號勞簡字第10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1年7月11日起至112年9月21日止受僱於 被告公司,擔任電子作業員,每月工資為新台幣(下同)3 萬3,300元,因訂餐反覆取消問題,被訂餐組張日嫥言語恐 嚇,身心害怕,公司人員沒有報告人資處理,反要原告辦理 離職,原告已在被告公司工作1年多,不應該被解僱,請求 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3萬3,367元。又原應休息之週六 、日,幾乎強制被要求加班,另每日工作12小時,但被告公 司僅給付10小時之工資,故請求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20萬 8,320元、休息日工資1萬4,136元、錯誤扣繳其父黃國煌之 健保費4,696元、請假扣款「免稅」675元、福利金扣款1,91 1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3,367元;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起訴狀記載估計請求之休息日工資、平日 延長工時工資合計約30萬元,但嗣後具體分項計算如上,並 追加請求錯誤扣繳其父健保費、請假扣款「免稅」、福利金 扣款部分,但未減縮聲明,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第87至95 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