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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4 號勞訴字第84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84號 原 告 方國讓 訴訟代理人 陳宣至律師 被 告 漢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堡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11萬49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嗣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94 萬8633元,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98年起受僱於漢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祐工 程公司),後因調動自106年6月3日起於被告公司任職, 擔任工程承包、工地主任等職務,至111年8月31日離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2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2 號勞上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壹佰 柒拾元。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4 號勞上易字第3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天糧食品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天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蘊 被上訴人 謝秀蓁 邱素珍 孟士賢 許吳玉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0月6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變更組織,乃公司不影響其人格之存續,而變更其組 織為他種公司之行為。是以,組織變更前之公司與組織變更 後之公司,不失其法人之同一性者,組織變更前公司之權利 義務,當然由組織變更後之公司概括承受,此乃基於「法人 同一體說」之當然解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7 號勞簡字第9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伍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1-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40 號勞訴字第340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2 號勞訴字第18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74條 - 高院·2024-01-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3 號勞上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貳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 國112年4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 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 上訴部分,由附帶被上訴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1-30·111 年度 勞上字第 93 號勞上字第93號 給付工資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陳杰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28條 - TNHM·2024-01-30·112 年度 勞安上訴字第 1699 號勞安上訴字第1699號 過失致死等
原判決關於陳祈瑝被訴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撤銷。 陳祈瑝無罪(即被訴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 其他上訴駁回(即共同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之破 壞職業災害現場罪部分)。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41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5條 - 士林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 號勞簡字第1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加班費#薪資結構 - 新北地院·2024-01-26·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84 號勞訴字第18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原 告 鄭宜雯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被 告 兆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蒼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律師 游盈蒨律師 複代理人 佘宛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04年8月5日與訴外人山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山華公司;持被告公司股份比例百分之55%)、陳玲芯(持 被告公司股份比例5%)及丙○○(持被告公司股份比例5%)等 人共同發起設立被告公司,伊持股比例為35%,並由山華公 司指派訴外人歐朝勝、甲○○及伊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復經 全體董事推選歐朝勝擔任董事長,嗣甲○○於109年12月29日 經全體董事推選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9條民法第528條 - SCDV·2024-01-2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陳嘉樹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百分之十八由原告 陳君瑋負擔。 事實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桃園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 ,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6條第1項及 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經查,上訴人就民國110年12 月30日請假部分,於原審時係主張業經被上訴人同意為特別 休假始申請,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改稱:該日係兩造依民法 和解契約而屬特別休假云云。被上訴人雖不同意追加,然就 此部分,核屬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30條 - 彰化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4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 新臺幣1,92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項、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3 ,644元、29,3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第五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分別以各月新臺幣32,000元、1,9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吳淑美 被 告 楊國璽 曾子晴 高雄市私立小叢林幼兒園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惠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7年7月2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任職於被告甲○ ○○○○○○○○○(下稱小叢林幼兒園)擔任會計人員。被告丙○○ 為小叢林幼兒園之工友兼司機,於原告之任職期間,被告丙 ○○不斷對於原告有謾罵污辱字眼,如「黑寡婦、深宮怨婦、 穿著喪服來上班」等語,致原告受有極大之心理壓力。嗣原 告無法忍受被告丙○○的言語霸凌,故向小叢林幼兒園管理階 層申訴,然小叢林幼兒園未有任何改善或處置,任由被告丙 ○○繼續以言語嘲諷原告,且被告丙○○因遭投訴而惱羞成怒, 反而變本加厲,每每於職場上遇見原告時,便以肢體恐嚇之 方式作勢毆打原告,原告因求救未果,僅能默默忍受其行為 長達三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 - 屏東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4,48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萬4,481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 - 臺中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7 號勞訴字第207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原 告 王美桂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劉雅榛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律師 吳甲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請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理人已由潘柏錚變更為魏寶 生,有董事會議記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原告 於民國112年7月24日以賴寶生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本院卷第149至151頁),故本件承受訴訟,於法即無不 合。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75年6月4日起任職被告業務員,期間因表現優異 ,晉升為區主任(相當於區經理),已於107年4月18日退休 ,年資合計31年11月。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 - 臺南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2 號勞訴字第112號 給付資遣費等
㈠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辛○○、甲○○、丙○○、丁○○、乙○○、戊○○、 庚○○、己○○各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原告辛○○、 丙○○、丁○○、乙○○、戊○○、庚○○、己○○部分自民國112年11月2 4日起、原告甲○○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分別提撥如附表一「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 至原告辛○○、甲○○、丙○○、丁○○、乙○○、戊○○、庚○○、己○○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㈢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己○○。 ㈣訴訟費用新臺幣6,970元由被告負擔。 ㈤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40,852元 4 1,481元、64,173元、27,045元、30,337元、20,060元、23,10 3元、16,139元各為原告辛○○、甲○○、丙○○、丁○○、乙○○、戊○ ○、庚○○、己○○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9 號勞上字第19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減縮部分除外)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萬6,910元,及自民國11 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112,2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勤鑫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勤鑫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勤鑫有限公司如各以新臺幣 177萬6,910元、新臺幣112,2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桃園地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2 號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楊幸霖 訴訟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被 告 顯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蔡玉鶯 訴訟代理人 邱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請求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3,6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 提繳14,29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㈢被告應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 院卷一7頁)。嗣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減縮供 擔保聲請假執行之範圍限於聲明第1、2項(本院卷二63頁) ,經核屬減縮訴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 柒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678條 - 高院·2024-01-24·110 年度 勞上字第 107 號勞上字第10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判決關於㈠主文第一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主文第二 、三項命上訴人給付超過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八萬 九千零三十五元本息及按月提撥新臺幣五千五百二十六元存入 被上訴人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㈢主文第 四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二萬一千二百九十八元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㈠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上開廢棄㈡、㈢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 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7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 號勞上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依 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相關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給付上訴人資遣費、民國110年7月短付薪資、公傷病假 薪資、特休未休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48萬8,216元本 息,並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減 縮不請求公傷病假薪資6萬3,401元本息部分,並經被上訴人 同意(見本院卷第234頁),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540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1-24·111 年度 勞上字第 21 號勞上字第21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除減縮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 拾參萬貳仟參佰參拾捌元本息部分、第三項,及上開第一項廢棄 部分之假執行宣告,暨除減縮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被上訴人其餘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減縮部分除外), 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2 號勞上易字第1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許嘉洋 被上訴人 博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澤安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栗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 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109年3月4日起,在被 上訴人公司擔任大夜班之射出機台作業員,每月平均工資為 新臺幣(下同)3萬8,200元。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許,伊 下班返家途中,騎乘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臺南市安南 區○○路○段與○○路二段000巷路口處,與0000-00號自小客車 發生擦撞(下稱系爭事故),因而受有右側脛骨外髁移位閉 鎖性骨折(下稱系爭傷害)。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24·110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8 號勞上易字第8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請 求及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應再提繳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參拾玖元至上訴人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附帶上訴駁回。 六、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25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 號勞上易字第10號 給付加班費等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甲○○(下稱甲○○)主張:甲○○前任職於上訴人裕昌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昌公司),已於民國109年12月31 日退休。然因裕昌公司未給付加班費、未補償未休假薪資, 並不當扣款,致甲○○薪資降低而影響退休金,前經高雄市政 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經計算後裕昌公司尚積欠各 類款項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爰分別依如附表所 示之請求權基礎,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於甲○○之 判決等情。並於原審聲明求為命裕昌公司應給付甲○○新臺幣 (下同)1,312,143元,及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判命裕昌公司應給付甲 ○○152,818元,駁回甲○○其餘之訴,兩造各就其敗訴部分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廢棄原判決不利於甲○○ 部分;裕昌公司應再給付1,159,3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駁回裕昌公司之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1-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15 號勞訴字第11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1,279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21,27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53條 - 臺中地院·2024-01-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21 號勞訴字第32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惠祺新臺幣93,823元、原告蔡仁傑42,090元, 及均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7,038元至原告吳惠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載明任職期間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吳惠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3%、原告吳惠祺負擔27%,餘由原告蔡仁傑 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100,86 1元、新臺幣42,090元,為原告吳惠祺、蔡仁傑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