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臺中地院·2024-03-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9 號勞簡字第99號 給付業績獎金
被告應給原告新臺幣197,42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7,42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0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3-0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號勞簡上字第1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孫克傳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尾哲哉 訴訟代理人 吳建忠 王瀞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 月31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 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竹尾哲哉,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可稽(本院勞 簡上卷95、103頁),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勞簡上卷9 1-93、97、99-101、105頁),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3-06·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5 號勞上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蘇學文,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 李奇霖,此有高雄市政府民國111年12月6日高市府經商公字 第11154652100號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05至109頁),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見本院卷第101至103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 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參 照)。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自110年11月1日起仍存在 ,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存有僱傭關係並非明確 ,致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種不安之 狀態得以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依上說明,上訴人提起確認之 訴,自有確認利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嘉義地院·2024-03-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蔡莉莉、許金鐘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52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給付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蔡莉莉、許金鐘應共同提繳13,38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蔡莉莉、許金鐘應出具非自願離職之證明,發給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貳、陳述: 一、原告於民國ll1年3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蔡莉莉、許金鐘夫妻 二人經營之烤鮮蚵(未辦理營業登記),擔任助理人員,每日 上班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至晚上8時,共10小時,每月工資3 萬元、週休二日,同年7月1日起,調薪為月薪3萬8千元、週 休一日。因蔡莉莉經常責罵原告,致而雙方不合,同年9月2 0日被告蔡莉莉違反勞動契約、法令,無預告將原告解僱, 要原告不要再回去上班。 二、被告無正當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 - 彰化地院·2024-03-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請求給付薪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黎家智原係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 事業部大林煉油廠陸運二組工程師,於民國110年7月16日調 升陸運二組觀音儲運課課長,負責承辦陸運二組所轄烏材林 、觀音等儲運課關於財物採購之規格設計、訪價、預估底價 等請購、審標及驗收等業務。原告辦理「自記式長期紀錄液 位/溫度計及偵測儀一批」換購案時,遭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 訴,該案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ll年度訴字第263號審理在案。 而原告於111年2月25日因該案經本院裁定羈押後,即遭被告 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注意事項」( 下稱系爭獎懲注意事項)第9條之規定予以停職,復依該注 意事項第11條規定,自111年4月起發給1/3數額之薪給即新 臺幣(下同)32,018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8條 - SCDV·2024-02-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六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元,及自各期應給 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六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 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2-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2 號勞簡字第7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72號 原 告 江正智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 工作地點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2樓被告桃園分 行(本院卷11、15、183-18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 院卷183-184頁),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第1項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院 卷9頁)。嗣將前開聲明擴張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85,341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2-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9 號勞訴字第149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告先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確認原告與被告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 三、被告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699元 ,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補提繳新臺幣23,811元至原 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原告得 請求之工資數額」欄所載金額,及自各該「遲延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原 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1,58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七、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八、本判決第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如各以新臺幣297,699元、23,81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 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四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廣富信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各以附表一「原告得請求之工資數額」 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33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2-29·111 年度 勞上字第 26 號勞上字第26號 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彭煥郎得上訴,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不得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126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2-29·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 號勞上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2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2-2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 號勞上易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上訴人 施慶瑞 李鍠修 顏仁德 凌衍霆 黃侍郎 陳英坤 林文言 童聖祥 范騰騏 洪春堅 謝仁信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 1月3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分別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 退撫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日期,受僱於上訴人任職興達發電 廠,除被上訴人施慶瑞、洪春堅各為電機裝修員、電訊裝修 員,其餘均為機械裝修員,皆兼任領班管理職務,屬勞動基 準法之勞工,上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符合勞務對價性 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被上訴人均於民國109年7月1日結清 舊制年資,惟上訴人未將領班加給計入平均工資,致分別短 少給付退休金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數額。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55條 - 高雄地院·2024-02-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5,8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士林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3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4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當月2日給付原告新臺 幣82,474元,及自各月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328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暨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5,03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6%,其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8,932元,以 及就按月給付部分各以新臺幣82,47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3,328元,以 及就按月給付部分各以新臺幣5,03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13條 - 臺中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 於每月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元。 三、被告應自111年4月12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 3,324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0%,餘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三項所命給 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以新臺幣55,000元、 新臺幣3,3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179條 - 臺南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1 號勞訴字第41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890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89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乙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2-2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93 號勞訴字第19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各月份加班費分別自次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零捌佰伍拾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 新北地院·2024-02-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5 號勞簡字第35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四,被告負擔五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零陸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橋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號勞簡上字第3號 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余宗穎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複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被上訴人 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雄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11年度勞簡字第22號)提起上訴,本 院合議庭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及上訴審補充: (一)本件上訴人係主張面試記錄表上所載試用合格後每月新台 幣(下同)27,300元係固定之薪額,請求給付「工資差額 」2,690元。被上訴人則抗辯上訴人所請求之「工資差額 」即「考績獎金」,已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23日與上 訴人達成勞資爭議調解,上訴人不得再請求云云。原判決 亦認定上訴人之每月工資因受出勤日數、作業日數、輪班 日數及考績分數之影響,並非固定不變為27,300元;且上 訴人請求之工資差額2,690元即為考績獎金,上訴人已另 案請求,本件應屬重複請求云云。
#加班費#薪資結構 - 新北地院·2024-02-23·110 年度 勞簡字第 86 號勞簡字第8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9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8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 - SCDV·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69,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 六、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七、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34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52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9 號勞訴字第99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 二十八日起,其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 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4 號勞簡上字第14號 給付工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1,625元及自民國 11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98,375元,及自民國110年年11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15,餘由上訴人負擔;第 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546條民法第482條 - 臺北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2 號勞訴字第28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叁萬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 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叄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 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 零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0 號勞上更一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及減縮部分外),由上訴 人李彥興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上訴人葉良駿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79 號勞訴字第17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肆佰伍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92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4 號勞簡字第7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2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8,24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8條 - 新北地院·2024-02-21·110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9 號勞簡上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 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 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品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伍萬 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品鞋企業有限公司應再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壹仟 伍佰柒拾陸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品 鞋企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八十七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0 號勞上字第4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5 號勞上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5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