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新北地院·2024-08-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8 號勞訴字第1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1,515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期各以新臺幣28,000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期各以新臺幣1,515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8-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53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34條 - 臺中地院·2024-08-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1 號勞訴字第41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徐朝鐘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丘宗仁 訴訟代理人 胡修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 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鄭超仁變更為丘宗 仁,有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頁) 。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以丘宗仁為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並經本院將該書狀送達於原告,是本件承受訴訟 合於上開法律規定之程序。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新北地院·2024-08-12·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6 號勞小字第3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3條 - 士林地院·2024-08-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李柏臻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一葵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複代理人 廖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 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 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受被告僱用擔任服務經理乙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5頁),惟原告主張兩造 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之僱 傭關係是否存在,顯已處於不安狀態,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 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 予以除去,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08-09·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8-09·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15 號勞訴字第215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水無痕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767元及自民 國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水無痕企業有限公司應補提撥新臺幣6,606元至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97%,餘由被告水無痕企業有限公司負 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水無痕企業有限公司 如以新臺幣57,3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8條民法第334條 - 臺中地院·2024-08-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9 號勞訴字第169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829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388元至勞保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原告以新臺幣89,217元為被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2%,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 - 臺南地院·2024-08-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 確,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或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或危險,能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本 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存有僱傭關係,然為被告所否認,因之, 兩造之間是否存有僱傭關係,即陷於不確定之狀態,而此種 不確定狀態之存在,足使原告是否為被告之受僱人之法律上 地位,產生不安之危險,此不安之危險,原告得以確認判決 除去之。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確認利益,應堪認 定。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11年4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廠務工程 師,工作内容為廠務工作,工作地點在臺南市○○區○○○路0 0號,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2,000元,被告每月依法 提撥勞工退休金2,52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4-08-07·112 年度 勞小上字第 17 號勞小上字第17號 給付工資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民法第310條 - 臺北地院·2024-08-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4 號勞訴字第3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8-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二「總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 民國(下同)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為各原告提繳如附表二「新制退休金」欄所示金額至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各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30%,餘由各原告按附表二「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附表二「供擔保免假執行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南投地院·2024-07-31·109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黃順隆 葉瑞霖 伍文章 伍諭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南投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献生 訴訟代理人 陳煜峯 吳紹貴律師 許嘗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均為被告之員工,擔任職業大客車駕駛員,其中原告黃 順隆到職日為民國98年7月15日,原告葉瑞霖到職日為101年 5月28日,原告伍諭勳到職日為104年5月6日,均仍在職;原 告伍文章到職日為105年4月20日,業於110年10月31日離職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基隆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仲訴字第 1 號勞仲訴字第1號 撤銷仲裁之訴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應於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起, 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仲裁法第4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之基隆市政府基府社觀仲參字第1130 208643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係於民國113年2 月22日作成,仲裁判斷書於113年2月26日送達原告,有基隆 市政府送達證書可憑,而原告於113年3月25日即提起本件撤 銷仲裁判斷之訴,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未逾30日之法 定不變期間,於法核無不合。 二、被告孫民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士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4 號勞訴字第5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參佰零捌元,其中新臺幣柒 拾壹萬柒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其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 勞退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貳 仟參佰零捌元、新臺幣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7 號勞訴字第5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彭瑞芬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趙世亨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訴之聲 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4,043元( 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時 變更第一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90,906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見本院卷第167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2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4條 - 新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三,被告負擔四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0 號勞訴字第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2,餘由原告戊○○、丙○○、丁○○ 各負擔百分之3,原告乙○○負擔百分之5,原告甲○○負擔百分 之4。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5 號勞小字第15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906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90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南地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勞訴字第56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78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780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民法第148條 - 臺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9 號勞訴字第5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2587元,及自113年6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萬649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中10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萬9081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 - 雲林地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至民國112年5月2日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66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86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06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6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334條 - 高院·2024-07-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6 號勞上字第9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487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 號勞上易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5年間經由訴外人即伊母親○○○介紹 ,為被上訴人勝裕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勝裕公司)設計電腦 各項表格,並收受報酬,其後因勝裕公司業務量大增,遂自 108年6月28日起受雇於勝裕公司,擔任勝裕公司業務,每月 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4000元,具體職務內容係依勝裕公 司原負責人○○○及○○○之指示,完成交辦工作,惟○○○以公司 虧損、經營不善為由,僅支付勞保補貼部分負擔,而延遲給 付薪資,詎○○○於109年9月22日因病陷入昏迷,由其子女○○○ 接手勝裕公司營運,並於110年5月31日宣布停業、資遣所有 員工,因勝裕公司係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 1款公司歇業、轉讓為由資遣伊,且於勞資爭議調解亦拒絕 給付,爰依兩造之勞動契約及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38條 第4項、勞基法第16條第1款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12條之規定,請求勝裕公司給付薪資55萬2000元、特 休未休折算工資1萬5200元、預告期間工資2萬4000元、資遣 費為2萬3134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南投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第1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3年5月19日受僱於被告,擔任送貨司機(即系爭勞動 契約)。 ㈡兩造對於本院卷一第131頁至第166頁所示之上下班時間不爭 執。 ㈢兩造對於附表一所示之各項資訊不爭執,其中如被告於106年 6月至111年5月期間已給付原告301萬5,751元、薪資表上名 目為「加班費」之數額合計為22萬2,409元、薪資表上名目 為「收送件獎金」之數額合計為148萬2,019元。 ㈣原告有參加於103年6月9日及10日,被告在臺北所舉行之第19 5期契約ESD新人訓練。 ㈤原告以被告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6款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 約,於111年6月23日以存證信函寄發被告。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上開主張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主 要有:㈠原告主張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名目為「收送件獎 金」之給付共148萬2,019元,不具有延長工時工資之性質, 請求被告給付自106年5月26日至111年5月24日期間短付之加 班費共196萬0,460元,是否有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 - 士林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勞訴字第14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給付原告歐 俊明新臺幣2,72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提繳新臺幣 729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歐俊明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三、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給付原告王 芳新臺幣6,57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提繳新臺幣 1,227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王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 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以新臺幣3,454元為原告歐俊明預 供擔保後,第一項、第二項得免為假執行;如以新臺幣7,80 2元為原告王芳預供擔保後,第三項、第四項得免為假執行 。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橋頭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 號勞簡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戊○○、丙○○、甲○○如附表六所列「總金額(A+ B+C)」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六「應提撥勞工退休金之金額」欄所示金 額至原告戊○○、丙○○、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8,餘由原告平均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六「總金額(A+B+C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六「應提撥勞工退休 金之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新北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 號勞簡字第15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玖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玖仟貳佰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性平法第15條 - 臺中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林裕府 住○○市○○區○○○路000號23樓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被 告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 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 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 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主張其遭被告公司違法解僱,致使其與被告公司間之 僱傭關係非明確及有不安之狀態,足致原告之法律上地位有 侵害之危險,而得依確認兩造僱傭關係之判決除去此種不安 之狀態,足認原告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而得 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