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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 號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原告。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8,1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民法第334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3 號勞簡字第33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曾銘華 被 告 有翔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紳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9年3月起至110年1月止,及同 年5月至000年0月間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人員,約定工資 計算方式依當月原告負責之案件成交後,被告收受客戶給付 之仲介費即薪資單上所載「實收業績」計算,並先扣除15% 為被告收取之管銷費用。扣除管銷費用後之業績金額,在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以內者,原告可分得58%之佣金;在 400,000元至600,000元內者,原告可分得60%之佣金;至於 在600,000元以上部分,原告則可分得70%之佣金。如為商業 仲介之案件,則於扣除管銷費用之業績金額600,000元內另 可多分得5%佣金。另如該月原告全勤,被告給付原告全勤獎 金2,000元(下合稱系爭報酬計算方式)。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2 號勞小字第32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陶志華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凡即欣庚診所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係以經營血液透析(即洗腎)為主要 醫療業務,並委託訴外人李相應徵原告擔任洗腎病患之接送 服務司機,薪資待遇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至85,000元 ,原告遂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開始為被告接送洗腎患者, 任職期間被告所屬醫護人員亦指示要求原告要抱扶患者上、 下車,但未提供隔離衣等防護裝備,導致原告於111年5月21 日感染新冠肺炎而無法工作長達2週,被告竟以原告曠工為 由於111年5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薪資」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應給付薪 資」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 - 臺中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田季龍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何翊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 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675,059元。嗣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以書狀變更 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5,081元(見本院卷第321至322 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職安法第6條 - 臺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3 號勞訴字第24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王春蓮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87年10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展業善化通訊處 展業一課轄下之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等工作,其間於 94年7月1日選用新制勞退休金制度,舊制勞工退休金年資為 6年9月即14個基數,112年10月5日以業務襄理職位申請退休 ,並於112年10月20日領得退休金新台幣(下同)75萬8590 元,嗣原告於112年11月29日回任被告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 ,而原告申請退休時,被告係將原告退休前6個月即112年4 月至9月間,以基本薪、職務加給、晉等津貼、生活津貼計 算之固定工資,加計109年10月至112年9月退休前共39個工 作月之特支費,作為原告退休金之月平均工資計算,然原告 每月工資另有給付特支費及競賽獎金(外務津貼),倘將特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 - 苗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請求勞保補償金收回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99條 - 彰化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就如附表 「扣除後得請求之薪資」欄所示之薪資,分別自附表「遲延 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至原告設立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 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8 號勞上易字第28號 給付勞保死亡給付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411元。 二、被告應提繳14,98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41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98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績效獎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萬4,049元及自113年4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8萬4,25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4,19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29萬4, 049元、8萬4,255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嘉義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2 號勞小字第12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84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嘉義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8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4 號勞訴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4號 原 告 傅璿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索馬利蘭共和國駐台灣代表處 法定代理人 穆姆德(Mohamed Omar Hagi Mohamou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先位訴及備位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下稱豁免條例) 第5條第4款明定,駐華外國機構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 ,但捨棄豁免、為反訴之被告、因商業行為而涉訟或因在中 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者,不在此限。所稱「商業行為」, 應指不涉及國家主權或執行公務,純屬私經濟活動之交易行 為而言。又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 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 有明文。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5 號勞簡字第85號 請求返還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2,24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2,24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92條 - 臺中地院·2024-08-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2 號勞訴字第22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原告 丙○○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貳佰參拾伍元,原告甲○○新臺幣貳拾 肆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提繳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新臺幣肆萬 零柒佰柒拾陸元、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至原告乙○○ 、丙○○、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至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拾參 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零壹拾壹元、新 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分別為原告乙○○、丙○○、甲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民法第334條 - 臺中地院·2024-08-2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2 號勞簡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4月2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技 師,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嗣原告因急性鼻 竇炎、急性咽炎等症狀,於112年2月17日未出勤,2月18日 補班日經被告告知毋庸出勤,復因病情未好轉而於2月20日 至23日未至公司上班;其中原告於2月21日及22日有向被告 請病假,並非無故曠職。詎被告於2月24日,以原告於2月20 日至23日連續曠職3日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兩造勞動契約,其解僱為不合法 。被告雖抗辯原告應依公司流程請假,惟被告並未依勞基法 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將該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於 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被告亦不能證明原告已知悉 該工作規則,自不發生效力;且原告前於112年1月30日、31 日以通訊軟體LINE訊息之方式請假,已獲被告准假,原告依 循同一方式請假,當屬合法有效。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8-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號勞訴字第24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4-08-23·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6 號勞上易字第9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 上 訴 人 謝青峰 被 上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郭瀞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5月15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調貴,嗣於本院訴訟進行中變 更為熊明河,茲據熊明河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5 頁),並提出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憑(見本院卷 第29至32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104年11月間起受僱於被上 訴人,擔任被上訴人展業宜市通訊處業務主任,日薪為新臺 幣(下同)1475元。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8-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2號 原 告 李阿雪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被 告 偉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猷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複 代理人 關治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時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85年8月19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總經理室協理、管理 處協理、製造處協理等職務,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4 5,000元(本薪115,000元、主管職務加給30,000元),嗣原 告為辦理退保,於110年5月24日提出離職,惟仍繼續於被告 公司任職,兩造間僱傭關係仍繼續存在。又原告雖兼任被告 公司董事,然就其職務上之事務處理、公司之人事、業務等 均需經訴外人即被告原董事長廖述椿之許可,原告並無獨立 裁量權或決策權,是原告之董事職務並不影響兩造間所存之 僱傭關係。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549條民法第75條民法第95條 - 彰化地院·2024-08-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張慶龍 訴訟代理人 徐鼎盛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 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先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經被告否認,並辯稱兩造間僱傭關係已於民國 111年12月15日終止,故兩造間僱傭關係之存否即屬未明, 而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危險並得以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與否之判決除去之,揆諸前開法條意旨之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基隆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損害賠償
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零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玖元為被告 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拾伍萬零伍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6條 - 屏東地院·2024-08-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 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橋頭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2 號勞小字第12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84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8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849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3,849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4 號勞小字第3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萬9,362元及自113年7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萬9,362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5 號勞訴字第8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715元,暨自民國113年6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62,77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2%,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 元137,715元、新臺幣162,7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 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9條 - 新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5 號勞小字第4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伍 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中地院·2024-08-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7 號勞訴字第107號 請求職災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李芸臻 許誌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廷諺律師 蔡文玲律師 被 告 陳弘民即弘義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子即訴外人許景棠自民國111年8月30日起 受僱於被告擔任內場服務員,平均薪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 )12,070元。許景棠於111年9月12日夜間,騎乘車號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臺中市沙鹿區臺灣 大道7段往梧棲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11時10時分許,行經 臺灣大道7段與光華路302巷無號誌交岔路口時,遭訴外人林 良泉駕駛小客車擦撞,致許景棠人車因此撞擊往右側彈飛擦 撞該處行人天橋之橋墩後,再滑行至橋墩右側單行道,因而 受有左耳耳漏、兩鼻及口腔出血、左胸塌陷併擦傷、左手肘 變型擦傷、左肩瘀斑、左大腿後側撕裂傷、左小腿擦傷之傷 害,經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下稱系爭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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