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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特別休假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吳宗奇律師 複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建宏 被上訴人 黃閔敏 訴訟代理人 嚴偉恩 被上訴人 蘇玉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2月29日本院勞動庭111年度勞簡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 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 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 事訴訟法第169 條第1 項、第170 條及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 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桃園地院·2024-03-1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勞簡字第1號 返還溢領薪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3-0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號勞簡上字第1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孫克傳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尾哲哉 訴訟代理人 吳建忠 王瀞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 月31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 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竹尾哲哉,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可稽(本院勞 簡上卷95、103頁),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勞簡上卷9 1-93、97、99-101、105頁),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 - 桃園地院·2024-02-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2 號勞簡字第7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72號 原 告 江正智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 工作地點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2樓被告桃園分 行(本院卷11、15、183-18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 院卷183-184頁),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第1項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院 卷9頁)。嗣將前開聲明擴張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85,341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2-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94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94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桃園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給付獎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0條勞基法第29條 - 桃園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上訴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02-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號勞訴字第97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 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92,273元及自附 表三「變更前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 遲延利息。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8頁)。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 之利息起算日減縮如附表三「變更後利息起算日」欄欄所示 日期(本院卷三14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原受僱於被告,其到職日、最後工作日、擔任職稱/職務 、約定月薪及工作時間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全年保障 年薪13個月。詎被告竟要求原告不進行打卡或採取其他法定 置備出勤紀錄措施,亦未提供原告就延長工作時間申請加班 費機會,致原告任職迄今均未曾有機會向被告請領相應之加 班費。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桃園地院·2024-02-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一、確認被告對於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以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05號民事裁定聲請強制執 行。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就服法第5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7 號勞簡字第67號 給付違約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50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9 號勞簡字第69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鄭昇源 訴訟代理人 黃泓儒 被 告 王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係任職於原告公司之員工,於民國83年3 月31日同意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 (下稱系爭要點,見本院112年度促字第9629號卷,下稱〈支 付命令卷〉第6至7頁背面)辦理專案資遣而自願離職,惟被 告當時並未符合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資格,原告公司遂依 系爭要點規定,先給付被告投保勞工保險年資之補償金(下 稱勞保補償金),計新臺幣(下同)319,550元。又依據系 爭要點規定,被告所領勞保補償金須於將來若再次參加勞工 保險時,應將所領勞保補償金如數繳回予原告公司,且被告 已於83年5月20日簽署切結書為憑(下稱系爭切結書,見支 付命令卷第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8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2 號勞簡字第6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 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5 號勞訴字第115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9,75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74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50條 - 桃園地院·2024-01-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2 號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原 告 楊幸霖 訴訟代理人 賴承恩律師 被 告 顯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蔡玉鶯 訴訟代理人 邱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原請求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3,6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 提繳14,29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㈢被告應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 院卷一7頁)。嗣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減縮供 擔保聲請假執行之範圍限於聲明第1、2項(本院卷二63頁) ,經核屬減縮訴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 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小字第 61 號勞小字第61號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61號 原 告 李進聰 被 告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 工作地點在桃園市八德區即訴外人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同欣公司)八德廠,被告亦不否認當時承接訴外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麟公司)承包同欣公司八德 廠之保全業務(本院卷235頁),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 轄權,合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03條民法第736條 - 桃園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6,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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