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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4-07-17·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3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及上訴意旨略以: 被上訴人原任職於上訴人公司,被上訴人於民國83年3月31 日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下稱系爭 要點)辦理專案資遣而離職,雖被上訴人離職時尚未符合請 領勞工保險給付之資格,惟上訴人依系爭要點先行給付被上 訴人勞工保險年資補償金(下稱勞保補償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319,550元,並要求被上訴人依系爭要點,如再次參 加勞工保險時,應將所領勞保補償金如數繳回予上訴人,而 被上訴人同意後並於83年5月20日簽署切結書為憑(下稱系 爭切結書)。然被上訴人於再次參加勞保時,竟未返還原領 勞保補償金予上訴人。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8條民法第315條 - 桃園地院·2024-07-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2 號勞訴字第1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9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 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195元(後續如遇當年度法定基本時 薪調整,被告則應依當年度調整後之法定基本時薪乘上原告 實際出勤日數後之金額給付予原告),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38,00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按月提繳新臺幣1,728元(後 續被告應依原告每月實際應領薪資計算當月應提繳勞工退休 金之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6,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四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2,9 95元(第二項)、新臺幣38,004元(第四項)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均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五項所命給付已屆期部分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7-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43元,並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8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 幣42,990元,暨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99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2,63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2,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前段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 如被告各以新臺幣19,343元(第二項前段)、新臺幣9,995 元(第三項前段)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5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 號勞簡字第12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8年3月23日起任職於被告,擔 任北區營業課副主任,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36,000元, 嗣於112年5月16日,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3 條規定自請退休。原告任職被告期間,被告為增進員工福利 ,曾以被告為要保人,原告為被保險人,向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公司)投保保單號碼分別為Z000 000000號、Z000000000號之「台灣人壽增值分紅保險」各1 張(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依系爭保險契約第3條約定「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或致成第九條永久殘 廢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或 殘潑(按應係「廢」字之誤)保險金,在保險有效期間不幸 身故時,本公司依照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被告 曾於78年1月31日以(78)金管字第1475號公告(下稱系爭 公告)向全體員工表示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被告所屬員 工,且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費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並發給 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顯見系爭保險契約之保費係以原 告之工資支付無誤。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26條 - 桃園地院·2024-06-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0,89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 臺幣27,200元、新臺幣60,8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6-2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 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800元。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 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34條 - 桃園地院·2024-06-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以下述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 - 桃園地院·2024-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7,餘由原告丙○○負擔百分之2 ,原告丁○○、甲○○共同負擔百分之1。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佰柒拾肆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陸 仟壹佰陸拾玖元、新臺幣玖佰柒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各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22條就服法第5條 - 桃園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71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71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給付薪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9,餘由原告戊○○負擔百分之12 ,原告己○○負擔百分之5,原告甲○○負擔百分之3,原告丁○○ 、丙○○共同負擔百分之1。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2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4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62,723 元、新臺幣3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承恒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特休未休折 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恒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各依 如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承恒有限公司如各以按如 附表二「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承恒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特休未休折 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恒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各依 如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承恒有限公司如各以按如 附表二「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勞訴字第7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捌佰陸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陸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七「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補提繳各如附表七「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 額至原告各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5,餘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2 ,原告戊○○、己○○各負擔百分之1,原告乙○○、丙○○、辛○○ 、庚○○共同負擔百分之1。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七「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43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72,01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5,33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4,36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項前段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如被 告各以新臺幣254,435元(第二項)、新臺幣15,330元(第 四項前段)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三項、第四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08·110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給付工資等
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58號 原 告 王以蘭 梁玲珠 李翠玉 林玉堂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臺灣禾意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曾玉美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3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 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 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 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亦定有明文。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上開規定亦適用於勞動事件之處理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桃園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張言輔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 告 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1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月薪 新臺幣(下同)30,000元。被告未對原告施以教育訓練,亦 未提供適當之乳膠手套,致原告於111年9月22日上午10時許 ,依組長即訴外人林俊祥提供之具有腐蝕性強效除油清潔劑 (下稱強效清潔劑)進行沖壓機台保養清潔時,受有右手掌 及手指嚴重灼傷、指甲脫落之傷害,被告人資部門直至下午 4時許,被告公司始交付系爭清潔劑之安全資料表,並告知 應持安全資料表予醫師診斷治療。嗣原告至皮膚科診所就醫 ,而受有右手掌及右手指化學性腐蝕傷、灼傷、燒燙傷等傷 勢(下稱原傷勢)。原告嗣因手指僵硬、無力、無法緊握, 再經大千綜合醫院診斷為雙側正中神經感覺神經病變及尺神 經運動神經病變(下稱系爭傷勢)。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7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6 號勞訴字第6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09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非自願離 職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8,091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柒 佰玖拾貳元、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各免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6 號勞簡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79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9,79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勞簡字第6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復職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被告 所否認,是兩造對於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乙事有所爭執,並致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法律地位上之不 安及危險,得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判決排除之,是原告起 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上開僱傭關係不存在,經核與上揭法條所 定相符,自堪認本件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249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5,24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勞小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004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00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3-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壹、本訴部分 一、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3,26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26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二、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桃園地院·2024-03-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勞小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26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32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55,267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游祥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4,236元,及自民國112年 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7,被告游祥安負擔百分之 26,餘由原告負擔。但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55,267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02,000元供擔保後,得對 被告游祥安假執行,但被告游祥安如以新臺幣3,004,236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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