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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5-01-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8 號勞訴字第32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5-01-24·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4 號勞簡字第64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自明。本件原告原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5萬16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見本院卷第9 頁)。嗣一度擴張訴之聲明為先備位聲明, 終撤回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請求,並確認聲明為: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18萬65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 院卷第393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首開 規定,自應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5-01-22·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八七四三二號給付工資等強制執行事件 逾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至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 本息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再予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上 訴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33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334條 - 臺北地院·2025-01-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號勞訴字第127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蕭宇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蕭宇成負擔百分之一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蕭宇成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職業災害性平法第29條性平法第12條性平法第27條 - 臺北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4 號勞訴字第37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74號 原 告 劉又豪 訴訟代理人 張偉志律師 被 告 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煒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 52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裁判意旨參照。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3 號勞簡字第13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肆元至原告丙○○設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三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貳 仟陸佰參拾肆元、貳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陸萬貳仟壹佰伍拾肆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1-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5 號勞訴字第31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1-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1 號勞訴字第35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90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離職證明 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4%,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9,904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123條 - 臺北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7 號勞簡字第11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55元,及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大千公司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 新臺幣8,7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8 號勞訴字第36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原告於判決確定 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 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 、第2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如附件編號1所示,其後於本件 訴訟程序進行中撤回原起訴聲明第二、四項,並將其聲明變 更為如附件編號2所示,核原告前開變更,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70條勞基法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1-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號勞訴字第28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葉家禎、葉淑琦與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 回復受領原告葉家禎、葉淑琦提供勞務之日止,按月於每次 月5日給付原告葉家禎新臺幣4萬8,000元、原告葉淑琦新臺 幣4萬7,500元,暨分別自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 回復受領原告葉家禎、葉淑琦提供勞務之日止,按月分別提 繳新臺幣2,892元至原告葉家禎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新臺幣2,892元至原告葉淑琦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餘由 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各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 如被告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以應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2 號勞訴字第392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12-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57 號勞訴字第257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7,147元,及其中新臺幣565 ,237元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其中新臺幣631,910元自民 國112年5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2,200元 ,及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百分之30、被告凱秝家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負擔百分之16,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399,049元、新臺 幣210,733分別為被告甲○○、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如 各以新臺幣1,197,147元、新臺幣632,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78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12-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9 號勞訴字第409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 。復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 亦有明文。本件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朱立明,嗣於訴訟 繫屬中改為甲○○並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有民事聲明 承受訴訟狀、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委任狀等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89 頁至第393 頁),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應無確認利益、不具權利保護必要,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予以駁回: ㈠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 第1 款自明。復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113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34 號勞訴字第33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34號 原 告 葉向芸 訴訟代理人 張偉志律師 被 告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言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林晉源律師 高 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在 與否不明確,致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 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 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 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既為被告所否認,其主張 僱傭契約所生權利之法律上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存在,非經 法院判決確認無以除去,則原告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有 確認利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4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1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3 號勞訴字第32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63條 - 臺北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0 號勞訴字第36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12-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9 號勞小字第49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陸拾壹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5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3 號勞訴字第31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三項前段原 為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下同)1,756元並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語,其後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 中將其聲明變更為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324元並存於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等語,核其變更部分, 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 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 旨參照)。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4 號勞訴字第39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欄、「應補發 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 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 清」欄、「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12-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8 號勞訴字第158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本院一一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五八號事件部分: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瓈月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可馨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沛盈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謝宜君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珈瑜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被告應給付原告呂書萱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被告應給付原告蔡孟言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528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2-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6 號勞訴字第176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本院一一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五八號事件部分: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張瓈月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可馨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李沛盈新臺幣玖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謝宜君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應給付原告許珈瑜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被告應給付原告呂書萱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被告應給付原告蔡孟言新臺幣玖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528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2-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3 號勞訴字第30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伍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事由記載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六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肆佰壹 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伍 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4-12-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勞訴字第56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伍 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 - 臺北地院·2024-11-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6 號勞訴字第8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4846.3元。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3日至113年3月19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 30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4846.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70條 - 臺北地院·2024-11-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46 號勞訴字第34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1-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45 號勞訴字第34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11-1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3號 返還訓練費用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零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16條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4-11-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9 號勞訴字第39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一、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 息債權均不存在。 二、被告不得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司票字第二一三二 五號民事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 三、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正本壹紙返還原告。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壹 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北地院·2024-11-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6 號勞訴字第33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36號 原 告 謝希哲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主張受僱被告,並無不能勝任 之情形,被告竟於民國111年3月2日通知原告以原告對所擔 任之工作有不能勝任之情,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1條第5款終止兩造僱傭關係。原告主張被告解僱並非合法 ,訴請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為被告所否認。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