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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5-04-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8 號勞訴字第19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條 - 臺北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3 號勞訴字第26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至原告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發給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字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離職日期為民國一一三年二月 十二日、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 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 佰陸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9 號勞訴字第27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 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北地院·2025-04-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4-0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 清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條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5-03-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2 號勞訴字第27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貳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5-03-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6 號勞訴字第42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26號 原 告 李世雄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張道鈞律師 被 告 荷蘭商聯邦快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興榮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 原為如附件編號1所示,其後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就請 求給付加班費差額新臺幣(下同)41,040元部分,已經被告同 意而收取且撤回起訴,並減縮聲明如附件編號2所示,是依 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自民國78年8月16日起受僱於被告,並於113年8月9日退 休,退休時年資為34年11個月又24天。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5-03-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5-03-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0 號勞訴字第39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金額,及 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 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5-03-26·114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勞訴字第5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分別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3-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六日起 ,其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七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壹佰 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79條 - 臺北地院·2025-03-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1 號勞簡字第13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31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29,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5條 - 臺北地院·2025-03-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3 號勞小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柒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其中新臺幣陸佰壹拾元由被告 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柒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5-03-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89 號勞訴字第38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金額,及 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 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5-03-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提繳勞工退休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 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民事訴訟 法第4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衡諸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當事 人之法制,旨在對於多數社員就訴訟結果有影響之爭點,而 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者,為促進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便利 各社員行使其權利,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乃許該多數社員 於該法人章程所定之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其等起訴 。經查,本件劉建和、詹國魂、唐裕璋、李國良及吳淑華等 5名選定人(下合稱選定人,分稱其名)請求被告提繳勞工 退休金(下稱勞退金)至選定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 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均係本 於選定人與被告間是否為勞動契約關係之共同爭點,由此可 認選定人係屬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其次,稽諸原告係依工 會法設立之公益社團法人,依其章程第6條之規定,其係以 保障會員權益、改善勞動條件為宗旨,並得為其會員之勞資 爭議事件協助進行司法救濟程序。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3 號勞訴字第4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4 號勞訴字第43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9 號勞訴字第9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應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 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000元, 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應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 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2,89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各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 如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應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7-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1 號勞訴字第26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應補發舊 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額,及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 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退休金 」欄、「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5-02-2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 號勞簡字第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7,96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7,96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17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5-02-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6 號勞訴字第21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 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2條 - 臺北地院·2025-02-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0 號勞訴字第300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萬9,95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萬3,0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2%,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應給付之金額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5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03條 - 臺北地院·2025-02-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88 號勞訴字第18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事由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參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9條 - 臺北地院·2025-02-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0 號勞訴字第2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至原告乙○○設於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仟零參拾陸元至原告甲○○設於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乙○○、甲○○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原告甲○○負擔百分 之六,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萬陸仟零陸拾 伍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元捌萬陸仟肆佰 貳拾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乙○○、甲○○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5-02-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4 號勞訴字第354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13萬7,7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聲明:恢復兩造間 僱傭關係(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具狀 撤回前揭備位聲明(見本院卷第31頁),再於113年9月25日 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9萬5,610元,及其中13萬7, 728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55萬7,882元自民事變 更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3萬5,64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見本院卷第146頁)。復於114年1月7日將前開聲明改 列為備位聲明,並追加備位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另追加先位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臺北地院·2025-02-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7 號勞簡字第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80元,及其中新臺幣8,640元及自 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另新臺幣8,64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28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 臺北地院·2025-02-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7 號勞訴字第15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4年6月29日起受僱於被告,到任之 初為新北市石門區第一核能發電廠(下稱核一廠)勞工,且 為兼具公務員身分之派用人員。原告於107年12月29日晚上1 1時50分許,在核一廠之值班待命室處理交接班事宜時,遭 同為被告員工之訴外人龍華舞、張平岳攻擊、打倒在地(下 稱系爭事故),受有頭部外傷、上嘴唇撕裂傷、頭部擦傷、 頭部扭傷、左手擦鈍傷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其後陸續 至醫療院所就診,經診斷認定患有特定場所畏懼症的恐慌症 、伴有焦慮之適應疾患、疑似創傷後症候群、創傷後壓力疾 患、憂鬱發作等病症(下稱系爭精神疾症)。原告因系爭精 神疾症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9,589元,得依附表 編號3所示之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補償或賠償之,又原告 未來回診預計之回診費用10萬6,727元,亦得請求被告補償 或賠償之;又原告所罹患之系爭精神疾症經多年治療仍未能 痊癒,嗣經診斷達永久失能程度,得依附表編號1所示之請 求權基礎,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8條 - 臺北地院·2025-01-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8 號勞訴字第32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示金額, 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附表「應補發金額原告主張」欄所 示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5-01-24·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4 號勞簡字第64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自明。本件原告原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25萬16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見本院卷第9 頁)。嗣一度擴張訴之聲明為先備位聲明, 終撤回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請求,並確認聲明為: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18萬65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 院卷第393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之首開 規定,自應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北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4 號勞訴字第37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74號 原 告 劉又豪 訴訟代理人 張偉志律師 被 告 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煒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 所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 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 52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裁判意旨參照。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