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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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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號勞訴字第2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俊堂新臺幣2,132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俊緯負擔53%,原告林俊堂負擔46%;餘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13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63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8 號勞訴字第1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周韻文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鉑林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卿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務 助理,月薪新臺幣(下同)32,000元。原告在職期間從未有 失職情事,被告卻於112年1月5日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 解僱原告。兩造協商後,被告同意再給原告10日期限改正工 作表現。詎不待10日期限屆期,被告突於112年1月12日口頭 通知解僱原告,且單方面結算僅958元之資遣費予原告,原 告不同意終止僱傭關係,仍於翌日前往公司上班,竟遭主管 林奇鵬禁止進入,強迫原告繳回門禁卡,否則將報警驅逐原 告。原告並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被告解僱原告亦違反最 後手段性原則,不生終止之效力,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仍然存 在。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4 號勞訴字第334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1年6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在被告經 營之鴻禧太平高爾夫球場(下稱太平球場)擔任桿弟,並於 111年8月25日退休,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 )39,530元。原告雖加入同心桿弟管理委員會(下稱桿弟管 委會),然桿弟管委會之運作實質上受被告指揮監督,且須 配合被告排班並於現場待命。被告於111年5月31日以後即未 安排原告工作,原告於同年6月去電詢問被告,被告卻稱原 告係桿弟管委會之會員,非被告之員工,原告遂於111年7月 25日以臺中福平里郵局第294號存證信函告知被告仍願繼續 提供勞務,被告則於同年8月1日以臺中大隆路郵局第490號 存證信函否認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而原告任職期間之10 6年11月至111年5月,被告每月自原告工資中無故扣取5%及3 %之金額,合計為173,932元,被告應返還予原告;原告依法 自請退休,被告迄未給付原告退休金1,778,85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3條 - 臺中地院·2024-04-1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3 號勞簡字第63號 給付違約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5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1 號勞簡字第131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 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4-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3 號勞訴字第173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原 告 章希聖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7 訴訟代理人 郭文程律師 被 告 劉守書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7日起至109年6月23日止任職於被告, 擔任設計人員,上班時間為上午10時起至下午8時(午休時 間為中午12時至下午1時,晚間休息時間為下午6時至7時) ,工作地點為臺中市○區○○街0巷0號2樓,約定月薪新臺幣( 下同)3萬5,000元(尚未加計測繪獎金);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5 號勞簡字第1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662元。 二、被告應提繳42,005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3%,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77,6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3-2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65 號勞訴字第26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67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新臺幣96,431元為原告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帳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1,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3,298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8條 - 臺中地院·2024-03-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佳君新臺幣179,032元、原告陳雅芳新臺幣153 ,319元,及均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原告林佳君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林佳君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依序以新臺幣179,032元 、新臺幣153,319元為原告林佳君、原告陳雅芳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6 號勞訴字第136號 給付退休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參 仟伍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勞訴字第205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57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8,157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中地院·2024-03-14·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06 號勞訴字第306號 職業災害損失補償等
被告百讚純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3,984元至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法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30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百讚純淨水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百讚純淨水股份有限公司 以新臺幣3,984元、被告法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3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條 - 臺中地院·2024-03-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3 號勞訴字第263號 確認服務年限
確認原告對被告之服務年限義務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武 分舖高雄分店之店長。兩造雖簽訂合夥契約書(下稱系爭契 約),惟武分舖高雄分店係由被告出資,一切均由被告主導 ,原告對被告具有人格、經濟及組織上之從屬性,兩造間應 屬僱傭關係而非合夥關係,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 適用。又系爭契約第15條雖約定:「乙方(即原告)於110 年11月1日起3年内非經甲方(即被告)同意,不得因任何因 素擅自離職,離職後5年内亦不可藉由在職期間所獲得的專 業技術及通路從事相關行業,如乙方違反本條之約定,乙方 應支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下稱 系爭約定),惟原告任職期間之工作,無特殊性,市場上隨 處可見,原告並未從事任何屬於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營業秘 密範疇之工作,即非屬被告可保護之正當利益範圍,且被告 未提供相關費用對原告進行任何專業技術培訓,亦未給予原 告合理補償等情形下,系爭約定應有過度限制原告之工作權 及財產權,未具合理性及必要性,而違反勞基法第15條之1 、民法第247條之1第3款規定,應為無效;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3-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9 號勞簡字第99號 給付業績獎金
被告應給原告新臺幣197,428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7,42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70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3-0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號勞簡上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由彭騰德變更為林 文惠,經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6日以林文惠為法定代理人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開資訊觀測站精華版網頁資料為 證(見本院卷第73頁),及經本院於同日將該書狀送達於原 告(見本院卷第73頁),是本件承受訴訟合於上開法律規定 之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2-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3 號勞簡字第12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359元至原告梁語俙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梁語俙及郭獻桐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1、2所示 本票,於超過新臺幣46,857元部分,對原告梁語俙及郭獻桐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就超過新臺幣46,857元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利息起算日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得持附表所示本票及 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113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梁語 俙及郭獻桐聲請強制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334條 - 臺中地院·2024-02-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1 號勞訴字第9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日任職被告,負責船務工作,薪資每月 (新臺幣)32,000元;然被告於111年12月21日逕以原告不 能勝任工作為由,預告於111年12月31日終止兩造勞動契約 ,要求原告於當日離開公司,且收回磁扣,拒絕原告再提供 勞務予被告;然被告未制訂合理考核機制,另離職證明書未 敘明原告不能勝任工作之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 於每月8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0元。 三、被告應自111年4月12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 3,324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0%,餘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三項所命給 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以新臺幣55,000元、 新臺幣3,3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0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0 號勞簡上字第10號 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 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26條民法第188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9 號勞訴字第99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 二十八日起,其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參 佰參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捌佰零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訴訟費用(確定 部分除外)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9,375元及自 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60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一、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份起,按月於各次月末日給付原告 新臺幣11,307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1,076,781元 為止,如任一期(月份)逾期未給付,應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 於民國112年12月份以後所累積領取之勞工保險局老年年金 給付數額,如於被告生存期間未達新臺幣1,076,781元,則 以被告實際所累積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數額為應清償之金額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民法第99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2-2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4 號勞簡字第7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2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8,24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7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8條 - 臺中地院·2024-02-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貳 佰零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2-06·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5 號勞訴字第2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中地院·2024-02-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915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652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退 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9,56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1-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40 號勞訴字第340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1-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原 告 楊宗熹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楊英哲 被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林志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 動事件亦適用之。本件原告起訴時原第一項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61,680元及自民國109年 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卷第11頁);嗣於112年7月24日以民事聲請縮減應受判決金 額暨準備書狀上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920元 及自112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見本院卷第17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1-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21 號勞訴字第32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惠祺新臺幣93,823元、原告蔡仁傑42,090元, 及均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7,038元至原告吳惠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載明任職期間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吳惠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3%、原告吳惠祺負擔27%,餘由原告蔡仁傑 負擔。 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100,86 1元、新臺幣42,090元,為原告吳惠祺、蔡仁傑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1-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勞訴字第28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681條民法第4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