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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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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5-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萬8,196元,及其中如附表一D欄編 號1至19所示金額各自如附表一F欄編號1至19所示之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 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1,333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萬3,35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 繳新臺幣3,82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千分之1,餘由被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項、第四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 臺幣98萬8,196元、4萬3,3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第五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告就各期已到期部分如各以新臺幣6萬1,333元、3,82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 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5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2,76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5,36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3,18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9%,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至五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第二項及第五項所 命給付,於各給付期日屆至時,如被告依序各以新臺幣52,0 00元、新臺幣3,1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均得免為假執行。 第三項及第四項所命給付,於被告各以新臺幣942,763元、 新臺幣55,3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1,22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提繳新臺幣7,072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28,301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5-06-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2號 返還退休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603條民法第589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5-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9,53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萬5,007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5萬9, 537元、新臺幣1萬5,00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5-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7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74號 原 告 鐘珮諼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 被 告 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雯玲 訴訟代理人 翁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0年8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在臺中市梧 棲區之MITSUI OUTLET PARK台中港Levi's店面提供勞務並擔 任區長職務,約定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7萬3,880元。任 職至今近23年,期間均恪盡職守,無任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 作規則之情形。詎被告於113年5月15日以伊違反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及或工作 規則,情節重大」及工作規則所定「有舞弊行為」為由,終 止兩造勞動契約,完全未給予伊說明之機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5-05-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3 號勞訴字第283號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75條民法第185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5 號勞訴字第15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4,65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5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2 號勞訴字第27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管轄權部分: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 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 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管轄權之有無, 應依原告主張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8 號勞簡字第28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4,00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萬4,00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宋俊儀新臺幣91,573元、給付原告譚濟珧新臺 幣80,669元,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宋俊儀及譚濟珧。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1,573元為原告宋俊 儀、及以新臺幣80,669元為原告譚濟珧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4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9,00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號勞訴字第250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3,92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5,34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9,2 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1 號勞訴字第1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8,15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萬8,153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3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5-04-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00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4-2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自民國106年5月15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外場領 檯,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0,277元,約定工作地點 為臺中市○○區○○○道00段000號之屯京拉麵台中三井店(下稱 台中三井店)。詎上訴人於112年8月初通知被上訴人,欲將 台中三井店之全體員工,調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屯京拉 麵台中LaLaport店(下稱台中LaLaport店)任職(下稱系爭 調動)。惟系爭調動已違反兩造間勞動契約,且被上訴人經 調動後,將受有通勤時間增加、通勤交通安全風險增高、家 庭生活開銷增大、上訴人自113年起不再提供租屋津貼等不 利益狀況,上訴人就被上訴人通勤時間及成本增加等情,亦 未提供適當補償及必要協助,已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第10條之1規定。 ㈡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任職期間之107年5月起,即有短少提繳勞 工退休金之情事,亦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 第6條、第14條規定。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4-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3 號勞訴字第21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2,5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1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5-04-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 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22 日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1,28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04 號勞小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7日受僱被告,經派駐玉晶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玉晶光電)擔任作業員,約定工資每月新臺幣( 下同)36,000元,每月10日給薪,負責機台操作、瑕疵品檢 查、雷雕編號等工作,採做二休二制,工時為每日上午8時 至下午5時,中間休息1小時,每日加班4小時。然被告於原 告任職後,竟僅以每月工資23,800元給薪,且於110年8月29 日無由解僱原告,並於同年9月9日將原告退保,因此尚有工 資25,620元、加班費55,000元、資遣費3,150元等差額未給 付原告 ㈡兩造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未成立,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 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7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中地院·2025-03-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萬9,91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3萬1,26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2%,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5萬1,18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3-28·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72,988元本息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68,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53條 - 臺中地院·2025-03-2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7,2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1、2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5%,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5-03-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4 號勞訴字第19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優潁生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萬9,230元,及自民 國113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優潁生技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8萬2,091元至原告設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優潁生技有限公司負擔8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優潁生技有限公司如分別以 新臺幣94萬9,230元、8萬2,09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民法第197條 - 臺中地院·2025-03-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6 號勞訴字第276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吿應給付原告陳茂寅新臺幣1,220元,及應給付給付原告陳彥 良新臺幣6,204元,及均自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吿負擔1%,原告陳茂寅負擔52%、原告陳彥良負擔4 7%。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吿以新臺幣1,220元為原告陳茂寅 ,及以新臺幣6,204元為原告陳彥良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3-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號勞訴字第24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謙升益物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339元,及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63,539元,及被告謙升益物 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被告張奉榮自民國114 年1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謙升益物業有限公司就前開第1項所命給付之範圍內, 於向原告給付後,免為前開第2項之給付義務。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7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1,263,53 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2 號勞簡字第42號 給付薪資
被告信宇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4,287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信宇有限公司負擔9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信宇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8萬4, 2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3-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號勞訴字第204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萬2,678元及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3萬6,288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60萬8,966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臺中地院·2025-03-07·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3 號勞簡上字第13號 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09年6月2日起至110年9月30日 止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職業大客車司機,每月工資約為新 臺幣(下同)4萬8,000元。上訴人於任職期間每日均超時工 作,各月平日超時工作及休息日出勤工作之時數,詳如附表 1「平日延長工時時數」欄、「休息日出勤之延長工時時數 」欄所示。雖被上訴人每月給予上訴人加班費,惟被上訴人 並未以上訴人每月實領薪資換算時薪計算之,而係以上訴人 入職時之勞保投保薪資2萬5,200元,換算時薪為105元,計 算上訴人之延長工時工資。上訴人任職期間實際上所領取之 各月薪資總額如附表1「當月薪資總額(A)」欄(下稱A欄 )所示,而A欄之薪資數額係包括附表1「當月公司核發之加 班費(B)」欄(下稱B欄)所示之各項給付,惟B欄所示之 「加班加給」、「公休獎金」並非加班費,性質上屬於正常 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應計入平日每小時工資,據以計算加 班費。是A欄所示之各月薪資總額,扣除各月所領取如B欄所 示之「加班費」外,其餘金額均屬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3-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1 號勞簡字第61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8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2,58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