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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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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院·2024-09-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96元。 三、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720元。 四、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原告 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6,400元,及 於次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5%,餘由原告 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宏羿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216,1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第 二項、第三項得免為假執行。如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按月以新臺幣26,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第四項各該月份 部分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士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開立服務證明書給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1 號勞簡字第3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11萬9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03條 - 士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號勞簡字第27號 請求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32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3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32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20,8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請求給付獎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6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0條 - 士林地院·2024-08-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7 號勞訴字第6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3,19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萬3,802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 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3,19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3,80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9條 - 士林地院·2024-08-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李柏臻 訴訟代理人 劉家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嘉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一葵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 複代理人 廖庭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 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 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受被告僱用擔任服務經理乙 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5頁),惟原告主張兩造 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之僱 傭關係是否存在,顯已處於不安狀態,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 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 予以除去,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4 號勞訴字第5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貳仟參佰零捌元,其中新臺幣柒 拾壹萬柒仟肆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其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 勞退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柒萬貳 仟參佰零捌元、新臺幣肆拾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4-07-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4 號勞訴字第14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給付原告歐 俊明新臺幣2,72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提繳新臺幣 729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歐俊明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三、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給付原告王 芳新臺幣6,57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應提繳新臺幣 1,227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王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有限責任臺北市 育坊社區照護勞動合作社以新臺幣3,454元為原告歐俊明預 供擔保後,第一項、第二項得免為假執行;如以新臺幣7,80 2元為原告王芳預供擔保後,第三項、第四項得免為假執行 。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6-24·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5 號勞簡上字第15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簡易事件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 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 號勞簡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3條 - 士林地院·2024-06-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1,37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520元至原告設於勞工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627元並加 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7萬 1,372元、新臺幣2,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就本判決第一 項、第二項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 - 士林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日至被告之事務所任職,擔任會計行 政助理,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元(下稱系爭勞 動契約),而到職當日原告因聽障須配戴助聽器,被告卻於 辦公室撥放音樂,致原告聽力無法集中,又辦公電腦未安裝 合適之文書工具,使原告難以作業,當日被告即以通訊軟體 LINE通知原告,以其不適任工作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 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下稱勞基法施行細則)已刪除試用 期之相關規定,又依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裁定 意旨,縱使原告無法達到被告期望之工作標準,被告亦應先 以對其施以教育訓練或懲戒等方式促其改善,逕行解僱不符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不符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仍繼 續存在。為此,爰依兩造間僱傭之法律關係、勞工退休金條 例(下簡稱勞退條例)第6條、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 自112年9月1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給付工作期間薪水3萬元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4-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0 號勞訴字第8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22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1,59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5,870元,其中新臺幣5,837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新臺幣230, 224元、新臺幣31,5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士林地院·2024-03-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64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士林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3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4月1 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當月2日給付原告新臺 幣82,474元,及自各月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328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暨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5,034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6%,其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8,932元,以 及就按月給付部分各以新臺幣82,47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3,328元,以 及就按月給付部分各以新臺幣5,034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13條 - 士林地院·2024-02-19·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7 號勞簡上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抗辯分別如原判決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士林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參 佰參拾肆元、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 士林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4 號勞簡字第1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士林地院·2024-01-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15 號勞訴字第11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1,279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21,279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53條 - 士林地院·2024-01-1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83 號勞訴字第83號 回復原職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1-11·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3 號勞簡上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鄭晨孝 被上訴人 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李忠偉 複代理人 鐘加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0 日本院勞動法庭110年度勞簡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105年4月起至000年0月00日 間任職被上訴人擔任駕駛員,每日服勤工時依公司服務安全 指標獎懲實施要點,應於發車前20至30分鐘到站,進行車輛 31項之一級保養檢查。再發車後返站,不管時間長短都需自 行安排時間車內外打掃清潔打蠟,配合站管人員指揮調度機 動出車,到最後一趟返站,仍應依站務指示停好車,完成收 班作業才下班,但被上訴人僅以當日出車到返站手握方向盤 的工作時間計算工作時間,其餘第一趟出車前準備作業、返 站後到出車前,車內外打掃清潔洗車打蠟,以及最後一趟返 站後,進行收班作業,均未納入工作時間計算。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9條 - 士林地院·2024-01-0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09 號勞訴字第10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吳信鋒新臺幣687,618元,及自民國111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葉璟宏新臺幣144,715元,及自民國111年7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蔡明軒新臺幣80,389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8,116元至原告吳信鋒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3,045元至原告葉璟宏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914元至原告蔡明軒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40%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九、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六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68 7,618元及新臺幣58,116元為原告吳信鋒預供擔保,第一項 及第四項得免為假執行;如分別以新臺幣144,715元及新臺 幣13,045元為原告葉璟宏預供擔保,第二項及第五項得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