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新北地院·2024-11-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7 號勞訴字第1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自民國85年4月12日起至106年6月24日止之僱傭關係 (勞動契約)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各負擔二分之一。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48條 - 新北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總和」欄所 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韓承瑾、楊旭衡、許至 逸、張繼煌、邱筱涵、楊詠淇、金曉倩、朱紫葳、劉宇博、 賴曉宣、陳育薇。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表「原告得請求 之金額總和」欄所示之金額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被告應 給付各原告各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總和」欄所示之金 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11-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0 號勞訴字第19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表「共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其中 各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 ,其餘如附表「共計」欄所示之金額於扣除如附表「資遣費 」欄所示之金額後所得之金額,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有關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表「共計」欄所 示之金額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各如附 表「共計」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72條 - 新北地院·2024-11-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0 號勞訴字第12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五「積欠工資」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五「資遣費」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五「積欠工資」欄所示 金額分別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五「資遣費」欄所示金 額分別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11-0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7/100,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6條 - 新北地院·2024-11-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5 號勞訴字第19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富成億有限公司或被告鎧統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參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被告富成億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被告鎧統企業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被告富成億有限公司或被告鎧統企業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貳仟 伍佰陸拾肆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履行範圍內免除給付責 任。 被告鎧統企業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伍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10-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2 號勞簡字第11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 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 條、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所明定。查本件被告崧鑫開發 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崧鑫公司)業於民國113年7 月3日經新 北市政府以新北府經司字第113804829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 案,以及經股東選任林縯瑢為清算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件附卷為證(見 外放限閱卷),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以清算人林縯瑢為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於法即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4年2月4日成為被告崧鑫公司之員 工,直至112年9月為止,被告崧鑫公司以現金方式支付員工 之薪資。從112年10月開始,被告崧鑫公司負責人林縯瑢夫 妻離異,爭奪公司運營所需印章之訴訟導致運營中斷連同員 工原告之薪資也中斷支付現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535條 - 新北地院·2024-10-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4 號勞訴字第12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原 告 吳家明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怡潔律師 被 告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翰 被 告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於民國77年5月10日任職於被告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愛之味公司),愛之味公司因業務需要於96年將原告調 職至被告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心屋公司)工作 ,於98年調回愛之味公司工作,復於108年1月1日再調至愛 心屋公司工作,直至原告於112年2月24日退休,退休前每月 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9,650元(含本薪、主管加給4,50 0元、伙食津貼2,400元、其他津貼2,000元、車輛補助津貼6 ,000元及出勤津貼5,5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 - 新北地院·2024-10-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0 號勞訴字第150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如前述之請求金額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六月二十四日起、另附表編號9至14所示如前述之請求金額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如附表編號1請求部分由原告己○○負擔百分之七、如 附表編號2請求部分由原告子○○負擔百分之三、如附表編號6請求 部分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一、如附表編號10請求部分由原告丙 ○○負擔百分之一、如附表編號13請求部分由原告戊○○負擔十分之 一外,餘均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應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10-25·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 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康喬工業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 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10-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9 號勞訴字第20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3,210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9萬2,934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8%,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3,21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萬2,93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新北地院·2024-10-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4 號勞訴字第24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壹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 - 新北地院·2024-10-1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6 號勞小字第6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陸仟伍佰伍拾玖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柒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玖元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10-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林彥仲 訴訟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倍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佳穎 訴訟代理人 潘穩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訴之聲明 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4,032元,1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嗣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485,46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8頁)。嗣於 民國113年5月22日變更聲明之金額為485,457元(見本院卷 第391頁),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488條 - 新北地院·2024-10-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68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6,68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10-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5 號勞簡字第6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柒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 捌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零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90條 - 新北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勞訴字第56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23條職安法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勞訴字第6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68號 原 告 王耀賢 訴訟代理人 張韶庭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下同)108年12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外 線檢驗技術員一職,負責繪製配電圖、線路遷移、裝設線路 自動化開關等業務,兩造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8,200 元。原告任職期間恪盡職守,並經被告肯認原告之工作表現 ,自原告自108年12月10日任職時起之支薪等級5等1級,於1 09年6月10日經被告晉升為6等1級,復晉升為6等2級,並領 有半個月獎金,再於110年6月10日經被告晉升為7等1級。此 外,原告為精進其工作表現,亦曾考取多張專業證照,包含 「配電線路裝修」丙級技術士證、「配電電纜裝修」丙級技 術士證、「配電線路裝修」乙級技術士證等,並完成「使用 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11 月27日止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 - 新北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之總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及其中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資遣費」欄所示之 金額,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積欠 工資(112年10月)」、「本院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 「本院認得請求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自民國113 年6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開立記載「終止勞動契約事由為勞基法第11條第 1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原告何瑞軒、王香文、吳證榞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1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附表1「被告 免為假執行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9-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06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02,065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9-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勞訴字第79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伍佰參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九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伍佰參拾伍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新北地院·2024-09-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號勞訴字第180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受被告僱用,擔任清潔工,約定工 資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400元。伊於111年11月15日至新 北市三重區之工地執行清潔工作時跌倒受傷,當日即前往淡 水馬偕紀念醫院(下稱淡水馬偕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創傷 性顱內出血、眩暈、胸痛、雙側感音神經性耳聾右側55db、 左側35db、未明示側性之耳性眩暈(下稱系爭傷害),至同年 月17日止急診,並自111年11月17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住院 。爰請求被告給付如下: ⒈原領工資補償:淡水馬偕紀念醫院112年4月21日診斷證明書 之醫師囑言記載「宜休養3個月」,故伊請求自上開事故發 生之日即111年11月15日至112年7月21日,共計248日之原領 工資補償347,200元(計算式:1,400×248=347,200)。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309條 - 新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應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3條 - 新北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顏逢緯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 人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於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受雇於被上訴人,自民國99 年6月3日到職,102年起至離職日前係於林口站擔任站務人 員乙職,於107年9月15日離職,工作内容為於調度場站内辦 理營運路線車輛、調配及排班調度、車輛及場站檢查、駕駛 人員管理、電話客訴處理、車輛影像調閱、例假日票箱打包 、悠遊卡機報修維護、管理及其他交辦業務。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9-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給付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及分別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為原告提繳如附表「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應給付及供擔保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提繳勞工退休金」欄 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9-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95條 - 新北地院·2024-09-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以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陸元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9-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零肆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 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就服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9-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勞退應提繳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至各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原告寅○○請求部分由原告寅○○負擔千分之一、原告乙 ○○請求部分由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五、原告辰○○請求部分由原告 辰○○負擔百分之七、原告卯○○請求部分由原告卯○○負擔千分之一 、原告林旻頡請求部分由原告林旻頡負擔百分之一外,餘均由被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 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