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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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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2 號勞訴字第7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以強 制退休為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惟被告公司非法解僱原告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被告公司所否認,則兩 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可 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 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54條勞基法第59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5萬3,695元。 二、被告應提繳10萬4,54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1萬1,296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 以55萬3,695元、10萬4,54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4-07-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 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陸佰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6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667條 - 高雄地院·2024-07-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0,005元及自113年5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7,56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0,005元 、7,561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4-06-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等
確認原告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對被告楊甯傑即高雄市 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 確認原告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對被告高漢文教科技有 限公司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確認原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對被告李忻錞即高雄市 私立高鋒文理短期補習班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9條民法第247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萬5,664元及自112年8月1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萬9,414元,由被告負擔1/4,並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5萬5,664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1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萬5,664元及自112年8月1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萬9,414元,由被告負擔1/4,並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5萬5,664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1條 - 高雄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5-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5 號勞訴字第10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1萬0,894元及自112年 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任一 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被告應連帶提繳1萬2,24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如任 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4/5,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91萬0, 894元、1萬2,24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14 號勞小字第11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36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05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9,36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05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5-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更名前為「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下稱 被告合作社),係86年3月20日登記成立,112年4月始變更 社名。原告自103年10月起受被告合作社僱用為經理職務, 被告合作社於臺灣土地銀行前鎮分行設有帳號000000000000 號專戶(下稱土銀帳戶),原告行使經理職權有使用該帳戶 之權限,並負責保管該帳戶存摺、印鑑及發票章以製發收據 。被告吳建楚經原告力薦於109年3月14日獲選為被告合作社 理事主席。詎被告吳建楚以被告合作社名義,於附表所示時 間,以存證信函向全體社員寄送如附表所示對原告造謠抹黑 之不實內容,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依民法第184條 、第185條、第188條、第195條規定,請求連帶賠償非財產 上損害50萬元。另原告受僱被告合作社擔任經理期間,為被 告合作社處理社務,代墊111年1月至同年4月25日雇主提繳 之勞工退休金2萬3,307元,同時期工資墊償基金提撥職災保 費729元,合計2萬4,036元,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償還。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5-0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9 號勞簡字第10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33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2年4月1 3日日作成之分配表,如附表所示「原記載」欄所載內容, 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欄所載。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8條 - 高雄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 額,及各自如附表一編號1至7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編號1至7反供擔保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應補 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編號1至7「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各以附 表一編號1至7「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4-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3,177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2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 - 高雄地院·2024-04-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9 號勞訴字第12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雙方簽立 定期僱傭契約,約定期間為110年9月7日至113年5月31日止 ,擔任台灣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高雄營 業處大樓(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下稱系爭勞務提供地 )之駐地監造作業及技術顧問--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一職 ,工作期間定於每月10日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45,000元 (下稱系爭契約)。孰料被告於111年5月20日以原告不能勝任 為由,於111年5月31日終止勞動契約,經原告提起訴訟(本 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兩造於訴訟中成立和解(下稱 系爭和解),伊遂依系爭和解於111年12月5日至系爭勞務提 供地報到。然被告卻告知原告該工地已有職安人員並無職缺 ,要求原告前往被告事務所所在地(即台南市○區○○○路○段0 00號14樓之2,下稱系爭事務所)報到及提供勞務。原告於1 11年12月5日寄發存證信函與被告,要求履行系爭和解,被 告竟於112年12月9日寄發書函以原告無故繼續曠職三日以上 而解雇原告(下稱系爭終止函)。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9「應補 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編號1至9「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各以附 表一編號1至9「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3-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 號勞簡字第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肉品處理人員, 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下稱系爭契約)。伊於 同年4月1日使用絞肉機器的過程,為將壓製完成的肉品自機 器上撥下來,不慎被運轉中之機器壓斷右側手部(下稱系爭 事故),受有「右手掌手指壓砸傷,大拇指、食指、中指近 端指骨開放性骨折,多處撕裂傷,右側食指肌腱及指掌關節 慢性沾黏攣縮」等職業傷害(下稱系爭傷害)。 ㈡兩造雖於111年11月1日就系爭契約及系爭事故於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下稱勞工局)成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並經被 告給付伊155,775元完畢。然被告明知勞動法相關規定,且 於任職期間,就伊之勞保有高薪低報等情,卻藉伊不清楚職 災請領權益而與伊成立系爭調解,故以112年11月17日民事 陳報狀撤銷伊受詐欺所為簽立系爭調解之意思表示。 ㈢是被告僅給付伊111年4月至10月之部分工資補償,然未給付 伊111年11月至112年7月之工資補償共288,000元,故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請求被告給付。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2 號勞簡字第8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92,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3-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 號勞小字第5號 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640元及自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2,117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動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2/5,餘由原告 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6,640 元、2,117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4-03-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622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3 號勞簡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532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6,60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4,53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60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3-08·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3 號勞簡上字第23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二項、第三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 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 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補提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伍拾捌元至上訴人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 用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高雄地院·2024-03-0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5 號勞訴字第16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起至原告回復原職之前一日止, 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起至原告回復原職之前一日止,按 月於每月末日提繳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按期給付各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 告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按期給付各以新臺幣壹仟捌佰壹 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486條 - 高雄地院·2024-02-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5,8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之第二審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查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追加依勞動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 履行為其訴訟標的,經被上訴人同意追加(本院卷第134頁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自民國96年2月2日起至105年10月止受 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南區業務員,負責推銷上訴人生產之鞋 款,並依上訴人之指示收受帳款及處理退貨、送貨、訂單等 事宜,兩造約定無底薪,每月按銷售額之10%計算薪酬,新 臺幣(下同)500元以下鞋款,則按銷售額之5%計算,然被上 訴人於上訴人任職期間,每月均自上訴人酬勞扣除5%營業稅 ,而僅給付9.5%及4.5%之薪酬,被上訴人亦未如實開立發票 予客戶及如實申報營業銷售額,已涉及逃漏稅、侵權行為及 不當得利,被上訴人自96年至105年間給付之薪酬為273萬41 37元(2,603,940×1.05=2,734,137),短發薪資136,706元 (2,734,1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2-16·111 年度 勞簡字第 148 號勞簡字第14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景旺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623元,及其中新臺幣 83,230元自民國111年11月9日起,其中新臺幣1,393元自民 國112年5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景旺企業社應提繳新臺幣59,40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景旺企業社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 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景旺企業社如分別以新 臺幣84,623元、新臺幣59,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5 號勞訴字第17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附表乙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甲欄所示之金額分 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28 號勞小字第12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653元,及其中新臺幣174元自民國11 2年12月16日起,其餘新臺幣45,479元自民國112年12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636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1-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至原告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