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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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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薪資」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應給付薪 資」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就如附表 「扣除後得請求之薪資」欄所示之薪資,分別自附表「遲延 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至原告設立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 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8-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8 號勞簡字第18號 給付學術研究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簽署專任教師聘用契約,由被告聘用 原告擔任專任助理教授,聘用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1日至110 年7月31日止,並約定原告薪資每月本俸新臺幣(下同)49, 875元、學術研究費38,675元,合計88,550元(下稱舊聘用 契約)。惟因被告前董事長鍾瑞國及米堤飯店事業集團李麗 裕在學校行政相關會議及向全校教職員說明會中表明,要10 0%專任教職員簽署減薪同意書才會入主被告,鍾瑞國並於公 開座談會承諾米堤飯店事業集團沒有入主被告,減薪同意書 將撕毀不成立,原告始於110年1月21日簽署學術研究費調低 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同意將學術研究費調低為11,6 02元。惟被告學校有5位專任教師未簽署減薪同意書,且米 堤飯店事業集團李麗裕亦未實際入主經營被告,原告係受騙 簽署系爭同意書,應屬無效。
#薪資結構民法第148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53條 - 彰化地院·2024-08-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張慶龍 訴訟代理人 徐鼎盛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 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先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經被告否認,並辯稱兩造間僱傭關係已於民國 111年12月15日終止,故兩造間僱傭關係之存否即屬未明, 而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危險並得以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與否之判決除去之,揆諸前開法條意旨之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4-08-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8-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徐健智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以 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主管,綜理營業事務,並約定 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而原告上班須打卡、穿 著公司制服、24小時待命,且請假須經被告公司同意,故具 有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而與被告公司間存有僱 傭關係。詎料,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邱瀞葵卻於11 2年6月19日毫無任何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4-07-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1 號勞訴字第23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592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8,59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 - 彰化地院·2024-07-29·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08 號勞訴字第208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1,223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1,22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勞訴字第2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受雇於被告, 並派駐在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智浦公司 )高雄楠梓加工區之工地內擔任保全人員,約定每月上班20 日,日薪為新臺幣(下同)1,800元,月薪為36,000元。而 原告在113年1月16日凌晨1時許,在工地巡視時因工地流動 廁所地面不平、燈光昏暗下不慎摔倒,受有「右踝挫傷及下 背挫傷」,應屬職業傷害,原告因該等傷勢支出醫療費用3, 740元,應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請求 被告給付醫療費用補償,另醫囑需休養共24日,亦得依同條 第2款請求被告給付原領工資補償43,200元。另被告基於原 告毆打同事此一不實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彰化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按法定年利率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5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彰化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返還不當得利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544條民法第179條 - 彰化地院·2024-07-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 號勞簡字第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詹硯倫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熊仲卿 林欣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4月1日起受被告僱傭為臨時工 ,擔任考古挖掘人員,工資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560元 ,月休8日,原受僱期間至112年4月30日,兩造於112年4月2 7日另訂新約,約定聘僱期間為112年5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 ,後兩造又於112年6月26日另訂新約約定聘僱期間為112年7 月1日至112年9月30日。000年0月00日下午15時31分時,因 訴外人林景弘擅自調度工作任務,致原告工作增加,原告告 以自己之工作任務已達正常分量,請林景弘另找他人處理, 林景弘憤而發怒,辱罵並歐打原告,幸經其他同事制止,惟 仍導致原告受有臉部挫鈍傷合併左眉撕裂傷2公分、左肩部 鈍挫傷,並因此受有創傷後症候群。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 - 彰化地院·2024-07-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肆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二、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及被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負擔百分之六十三,被告國 軍左營總醫院及被告丁○○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 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前段得假執行;但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如以新 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及被告丁○○ 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肆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8條 - 彰化地院·2024-07-1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乙○○、甲○○、丙○○新臺幣41,192元、45 ,461元、27,521元,及均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1,192元、 45,461元、27,521元為原告乙○○、甲○○、丙○○預供擔保,各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7-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8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適用 勞退舊制,於112年10月30日退休。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2條第4款、第55條之規定,原告於退休前6個月尚 有領取特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82,475元、激勵獎金 613,651元,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被告公司漏未計 算上開項目,僅給付退休金10,794,713元,尚應給付退休金 差額5,220,945元。又被告公司係將薪資分為14個月發放, 分別於每年6月及12月加發1個月薪資。原告係於112年10月3 0日退休,依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18條,應按比例給付4/6薪 資即134,790元。故被告公司共應給付原告5,355,735元,爰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55條、工作規則第18條等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5,73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7-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6 號勞訴字第86號 給付違約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50條 - 彰化地院·2024-07-0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勞小字第7號 給付業績獎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6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 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 - 彰化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9 號勞小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年終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梁芸溱於被告博田醫院擔任麻醉技術師,自 民國111年8月1日至113年3月1日止,共任職1年又6個月,月 薪為新臺幣(下同)51,500元,應聘時人資即訴外人劉奕詩 口頭告知年終獎金為全薪1個月。被告原編列麻醉技術師11 人,於112年6月1人離職後,被告遇缺不補,麻醉技術師工 作攸關病人生死,壓力大,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解隔離後,刀量成長一倍,11人的工作量變10人分攤, 工作量增加,加班頻繁,且無12小時限制,種種因素導致原 告免疫力下降,身體不適,故萌生退意。原告預定於113年3 月初離職,程序上於113年2月15日前提交離職申請單即可, 因適逢過年,麻醉科醫師即訴外人蘇浩博建議原告提早向被 告拿離職單,以便被告找人遞補缺額,故原告提早13日而於 113年2月2日向被告提出離職請求。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5 號勞訴字第8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陳明孝 訴訟代理人 鄧氏專 被 告 瑞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壽 訴訟代理人 許偉政 鄭樑任 林俊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 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不合法,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 在一節,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 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僱傭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 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 確認判決予以除去,徵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88條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4-05-2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8 號勞小字第8號 給付業績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7日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 於111年8月31日離職。在職期間於111年2月達成與訴外人鋐 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鋐昇公司)、雷音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雷音公司)、3月達成永旗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永旗公司)、6月達成台宇企業社、8月達成中國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如附表所示交易之業績, 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所示合計81,100元之業績獎金,迄未給 付。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 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81,1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離職前雖有與鋐昇公司、中鋼公司、永旗 公司、雷音公司(下合稱鋐昇等4家公司)成立如附表編號1 、3至9所示之交易,然交易款項之入帳日已為原告離職後數 月,不符被告員工規章第6條及業務獎金計算及獎金加成方 案第1條之發放標準。
#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5-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 號勞簡字第11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5-2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0 號勞簡字第4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朱韻玲 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 被 告 群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香 訴訟代理人 謝曜駿 被 告 SITI HOTIJAH (希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訴外人朱許明金即原告之母,生前居住於高雄市○○區○○街0 0巷00號3樓自家住宅,因患有帕金森氏症,經高雄榮民總醫 院(下稱高雄榮總)診定應定期、定量服用「美道普釘(Ma dopar Tab)」及「諾康停膜衣錠(Comtan Tab)」等藥物, 且年邁行動不便,故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與被告群達人 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群達公司)簽立「雇主委任跨國人力 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 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下稱系爭委任契約),約定 由原告委任群達公司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 進、接續聘僱、管理等事項,仲介外籍看護至原告住處,對 朱許明金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契約期間載為108年1月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4條民法第489條民法第535條 - 彰化地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勞小字第6號 給付業績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至111年8月31日間,任 職於被告,擔任業務人員,並於111年7月達成與訴外人兆邑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兆邑公司)交易之業績一筆(下稱系爭 訂單),依雙方勞動契約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業績獎金新 臺幣(下同)18,500元,迄今仍未給付,爰依勞動基準法第 22條第2項及兩造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8,500元。 二、被告則以:因兆邑公司更改交易內容及交易對象,故系爭訂 單已廢棄,改由訴外人凱立開發實業公司(下稱凱立公司) 承接,由凱立公司於111年8月19日出貨,並於111年12月25 日收取全部貨款,因此被告未完成系爭訂單之出貨,亦未收 取任何貨款,不構成獎金給付要件;又依被告員工規章之約 定,系爭訂單之業績獎金於原告111年8月31日離職時已停止 計算,且原告曾簽署自請離職切結書,同意自離職之日起與 被告歷來應給付之工資業已結清,自無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 - 彰化地院·2024-05-20·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2 號勞小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基本工資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71條 - 彰化地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各壹日,以達到回復伊名譽之效果等 語。 ㈢聲明:⑴被告高苑科大應給付原告1,349,938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 告陳光進等15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陳光進等15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在聯合報、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全國版半版面,刊登判決書有關侵害原告名譽權部 分之主文各壹日。⑷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如下: ㈠高苑科大則以:參酌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及第3 項之規定,學校法人原則上由「董事長」為對外之 代表人,僅於「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 」時,始例外由「校長」代表學校。又私立學校法雖未直接 規定「解聘校長」之通知應以何人擔任代表人,惟基於被解 聘者係校長,並非其他教職員,此時自應由董事長對外擔任 學校法人之代表人,則董事會決議「解聘校長」,由董事長 擔任對外之代表人,並通知兩造,程序當然合法,自屬於法 有據。
#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彰化地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參拾 陸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其中壹拾萬貳仟玖佰參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玖 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4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5-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6 號勞小字第16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 號勞簡字第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柒 佰參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1 號勞訴字第8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動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勞動事件法第 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兩造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在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下稱第一次調解),調解事由乃原告 主張被告以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不適任原駕駛職務工作為由 ,將原告資遣,原告認應繼續留任擔任警衛職務而提出申請 ,經兩造於上開調解期日進行調解,達成雙方合意依勞基法 第11條第5款規定自108年12月20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被告於 109年1月10日前交付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被告給付原告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477,205元,雙方就本件其餘請求 權均拋棄之調解方案。嗣兩造再於109年12月23日至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下稱第二次調解),調解事由為原告 主張被告應給付812,030元薪資補貼及領取滿35年紀念金幣 等語,惟兩造調解不成立(詳後述不爭執事項㈥、㈨)。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