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HR、員工
最常問的問題在這。
沒有 SEO 模板套話,每題都附法源、實務案例、雇主/員工兩端的應對選項。 我們把 MasterBot 顧問實務沉澱的問題庫整理成 50 題,按角色與主題分類。
注意:本頁內容為教育性質,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實際案件請洽專業律師或預約我們的診斷服務。
- 老闆視角·#勞動契約Q:我可以跟員工簽定期契約嗎?什麼情況可以?
原則上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四類才能簽定期。寫錯就會被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後續解雇、資遣費全部按不定期算。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動契約Q:競業禁止條款怎麼寫才有效?
勞基法第 9-1 條規定 4 個要件全部滿足才有效: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員工職務接觸機密、合理範圍(期間、地區、職業)、合理補償。期間最長 2 年。少任一條件即無效。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勞動契約Q:我可以跟員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嗎?離職要員工賠錢?
勞基法第 15-1 條規定 2 個要件: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且支付培訓費用,或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提供合理補償。年限與違約金都要合理。少任一條件即無效。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資遣·高風險Q:試用期內可以隨時把人資遣嗎?真的不用付資遣費?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個名詞,所以也沒有「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雇」這條後門。試用期勞工一樣受勞基法保護,雇主想終止契約還是要對應到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事由,否則一樣是違法解雇。差別只在於「不適任」的舉證門檻比正式員工低一點,但不能歸零。標準做法是:試用期合約寫清楚評核標準與 KPI、保留每次面談與評核紀錄、發現不適任時先以書面回饋並給予合理改善機會,最後仍未通過再依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並依年資(即使只有 1 個月)支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沒有走完這套程序就用一句「試用期不過」打發人,被法院判定違法解雇後要回復僱傭、補發工資的成本,遠高於老老實實做完文件。
看完整答案 - 老闆視角·#薪資結構·高風險Q:實習生、學徒、工讀生可以低於基本工資嗎?
看身分而定。具「勞動契約」實質(受指揮監督、提供勞務、有對價)的工讀生、實習生=勞工,**不能低於基本工資**。只有勞基法第 64 條「技術生」、合作教育課程的「建教生」、純學習無勞務的「課程實習生」才可不受基本工資保障,但仍受其他法律保護。誤判身分被勞檢抓到,要補足差額並罰 2 萬到 1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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