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A-72法條·立法院· 2022-05-11
勞工保險條例 第72條(未覈實申報薪資之處罰)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應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退還保險人。 勞工因此所受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