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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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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05-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4 號勞簡字第44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915元,及其中新臺幣46,702元自民 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07條 - 南投地院·2024-05-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408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9,40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 - 基隆地院·2024-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2條 - 彰化地院·2024-05-2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8 號勞小字第8號 給付業績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7日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 於111年8月31日離職。在職期間於111年2月達成與訴外人鋐 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鋐昇公司)、雷音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雷音公司)、3月達成永旗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永旗公司)、6月達成台宇企業社、8月達成中國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如附表所示交易之業績, 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所示合計81,100元之業績獎金,迄未給 付。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 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81,1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離職前雖有與鋐昇公司、中鋼公司、永旗 公司、雷音公司(下合稱鋐昇等4家公司)成立如附表編號1 、3至9所示之交易,然交易款項之入帳日已為原告離職後數 月,不符被告員工規章第6條及業務獎金計算及獎金加成方 案第1條之發放標準。
#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5-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 號勞簡字第11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苗栗地院·2024-05-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9680元,及其中7萬7420元部分自民 國112年11月9日起,其中23萬2260元部分自112年12月9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0萬96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2條 - 桃園地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2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4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62,723 元、新臺幣3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承恒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特休未休折 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恒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各依 如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承恒有限公司如各以按如 附表二「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承恒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特休未休折 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恒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各依 如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承恒有限公司如各以按如 附表二「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五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 二、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三、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被上訴人應付之薪 資」欄所示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六、其餘上訴駁回。 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上訴人負擔。 八、本判決第三、四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 訴人如各以附表一「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每期金額為上 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五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 壹仟壹佰柒拾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2024-05-28·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0 號勞上易字第100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羅福明、彭鵬漢主張:羅福明、彭鵬漢依序自民國92年4月2日、89年7月10日起,於被上訴人公司任職,均負責協助操作吊車、堆高機等起重機械,周一至周五之平日上班時間為7點至12點、13點至17點,已超過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而加班1小時,且伊等每月至少1次之周六上午須出勤輪班4小時,惟被上訴人未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伊等自105年5月至110年6月如附表一A欄編號1所示加班費。又伊等任職期間均達15年以上,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每年約有20日特別休假,被上訴人至多僅給予1年5日之特別休假,且未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特休未休工資,羅福明自105年5月26日起至110年4月1日止、彭鵬漢自105年5月26日起至110年7月9日止,尚有特休未休日數各77日、109日,被上訴人應給付伊等如附表一A欄編號2所示特休未休工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 號勞上易字第1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李嘉聯、王文生、李明煌、陳 中光、王景堂 、胡租田、邱芳印、蔣世仰、李豐收、簡忠 宏均任職於上訴人興達發電廠,李嘉聯、王文生、王景堂、 胡租田、簡忠宏為機械裝修員,李明煌、邱芳印、蔣世仰、 陳中光為電機裝修員,李豐收為化學試驗員,均屬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規範之勞工,並已分別於附表「退休日期 」欄所示之日期退休。被上訴人受僱期間除其原有職務外, 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上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因該領 班加給係為彌補擔任領班勞工之辛勞與負擔,而直接對該勞 務本身附加報酬,為該兼職領班者所享有且按月核發,並非 因應臨時性之業務需求而偶爾發放,屬在特定工作條件下之 固定常態工作中勞工取得之給與,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 取之報酬,在制度上亦具經常性,而符合「勞務對價性」及 「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屬工資之一部,應列入平均工資 計算退休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5-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送貨人員及顧 問之職務。原告到職後,公司業務正常,被告亦從未對原告 工作表現、能力等提出任何指正或質疑。詎料,被告於原告 不知被解僱之情形下,即先於111年11月22日通報新北市政 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資遣原告,被告之總經理乙○○復於 111年11月24日始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原告,被告係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通報勞工局資遣 原告,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並要求原告於111年11月3 0日離職。嗣後,被告又逕自向勞工局將資遣事由更改為勞 基法第11條第5款,惟更改後亦未告知原告任何有關於其不 適任之具體事由。然原告於被告任職已逾3年,被告除未於3 0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事後更改資遣事由,亦未附具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33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5-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4 號勞訴字第36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如附表四「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 付金額」欄、附表四「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分別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 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7,093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 撥新臺幣4,18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給付日屆至時,均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 幣22,3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各給付日屆至時,均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 幣1,3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34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5-27·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 號勞上易字第4號 損害賠償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主張: ㈠伊為被上訴人臺東縣池上鄉農會(下稱池上農會)之員工,於 民國111年7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檢 查人員(下稱金檢人員)至池上農會視察時,伊僅禮貌性遞交原 印有農會供銷部匯款帳號(下稱供銷部帳號)名片(下稱系爭遞 名片事件),無影響金融檢查之意。被上訴人黃惠銘(下逕稱 其名,與池上農會合稱被上訴人)竟於同日以簽呈(下稱系爭 簽呈)稱伊提供供銷部帳號與金檢人員,企圖影響查核報告, 損及池上農會形象(下稱系爭言論①),復於111年7月11日人事 評議會(下稱系爭人評會),以對伊稱「你有跟他們講說那帳 戶有問題嗎」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②),施以言語霸凌, 侵害伊名譽權。池上農會對黃惠銘上開行為未進行預防及調查 ,違反伊與池上農會間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及勞工 法令,有違反保護他人法令及債務不履行致侵害伊名譽權之情 事。故被上訴人對伊因名譽受損所生精神痛苦之損害,應負賠 償責任。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95條 - 臺中地院·2024-05-24·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5 號勞訴字第335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思國,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鄭泰克, 此情與本院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致,並 經鄭泰克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111勞 專調字第118號卷,下稱勞專調卷第173、174頁),核符前 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臺中地院·2024-05-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號勞訴字第162號 確認年終獎金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卓湘瑜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秋山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介 訴訟代理人 王佐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年終獎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確認本院民 國112年2月16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25號執行命令(下稱系 爭執行命令)在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年終 獎金債權,於新臺幣(下同)850,000元之範圍內存在。嗣 於113年1月18日具狀變更聲明為:確認系爭執行命令在原告 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獎金及紅利等債權,於2, 385,548元之範圍內存在(見本院卷第389頁),核屬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亦應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5-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05-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247條 - SCDV·2024-05-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5 號勞訴字第4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 - 彰化地院·2024-05-2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0 號勞簡字第40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朱韻玲 訴訟代理人 何剛律師 被 告 群達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美香 訴訟代理人 謝曜駿 被 告 SITI HOTIJAH (希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訴外人朱許明金即原告之母,生前居住於高雄市○○區○○街0 0巷00號3樓自家住宅,因患有帕金森氏症,經高雄榮民總醫 院(下稱高雄榮總)診定應定期、定量服用「美道普釘(Ma dopar Tab)」及「諾康停膜衣錠(Comtan Tab)」等藥物, 且年邁行動不便,故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與被告群達人 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群達公司)簽立「雇主委任跨國人力 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 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下稱系爭委任契約),約定 由原告委任群達公司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 進、接續聘僱、管理等事項,仲介外籍看護至原告住處,對 朱許明金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契約期間載為108年1月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4條民法第489條民法第535條 - 高院·2024-05-22·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4 號勞上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湯千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5-2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 號勞上易字第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事實部分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判決書內應記載之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5-2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5 號勞訴字第105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1萬0,894元及自112年 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任一 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被告應連帶提繳1萬2,24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如任 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4/5,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91萬0, 894元、1萬2,24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嘉義地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9,31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9,3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8 號勞小字第8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自本院111年度司執貴字第12089號移轉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債務人林朝陽離職日止,在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範圍內,於民國 111年間,每月將林朝陽之薪資所得中之新臺幣9,915元移轉予原 告,於民國112年後,每月將林朝陽之薪資所得中之新臺幣10,58 2元移轉予原告。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5-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勞小字第6號 給付業績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至111年8月31日間,任 職於被告,擔任業務人員,並於111年7月達成與訴外人兆邑 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兆邑公司)交易之業績一筆(下稱系爭 訂單),依雙方勞動契約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業績獎金新 臺幣(下同)18,500元,迄今仍未給付,爰依勞動基準法第 22條第2項及兩造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8,500元。 二、被告則以:因兆邑公司更改交易內容及交易對象,故系爭訂 單已廢棄,改由訴外人凱立開發實業公司(下稱凱立公司) 承接,由凱立公司於111年8月19日出貨,並於111年12月25 日收取全部貨款,因此被告未完成系爭訂單之出貨,亦未收 取任何貨款,不構成獎金給付要件;又依被告員工規章之約 定,系爭訂單之業績獎金於原告111年8月31日離職時已停止 計算,且原告曾簽署自請離職切結書,同意自離職之日起與 被告歷來應給付之工資業已結清,自無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 - PHDV·2024-05-2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主文第1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台幣捌萬零肆佰柒拾伍 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 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9條勞基法第1條 - 臺中地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0 號勞訴字第290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4,26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14,2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