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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地院·2024-06-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5號 原 告 東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 訴訟代理人 何曜任律師 何邦超律師 複代理人 邱瓊琴 被 告 洪筠萱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謝平律師 彭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原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60,124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13年4月1日 具狀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360,124元,及自112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13頁)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公司否認被證1、6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之形式上真正等 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6條民法第326條 - 苗栗地院·2024-06-12·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109年4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甲○○○ ○○○○○擔任廚師,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均以現金 支付,伊於任職期間均與詹秉盛之母親李金鈴聯絡,嗣大廚 快餐亭因經營虧損,李金鈴乃於112年4月底通知伊於112年5 月1日終止勞動契約,大廚快餐亭亦於同年月3日登記歇業。 上訴人未經預告單方終止兩造之勞動契約,應給付伊30日預 告工資49,710元、資遣費77,083元。又上訴人於伊任職期間 ,均未為伊提繳退休金,應依法為伊提繳積欠之勞工退休金 共112,332元,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第3款、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 1頁、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伊126,793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上訴人應提繳112,332元至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及供擔保以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3 號勞上字第33號 損害賠償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萬元,及自 民國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4分之1,餘由上訴人負 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27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6-1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5 號勞上易字第15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除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 國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4%,餘由 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萬5,664元及自112年8月1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萬9,414元,由被告負擔1/4,並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5萬5,664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1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萬5,664元及自112年8月1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萬9,414元,由被告負擔1/4,並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5萬5,664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1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9 號勞訴字第169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6,928元及自113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1/10,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甲○○如以5萬6,928元預供 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7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雄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原請求:「㈠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30,000元、僱傭關係及勞健保補償50,000元,及自起 訴狀起訴至賠償完全給付原告本人為止之法定利息。」(本 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嗣變更請求為:「㈠確認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5,000元(細目如附表原告 請求金額欄),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67頁),被告並無 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原告之變更,自應准許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60條 - 新北地院·2024-06-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參萬貳仟伍佰貳 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6-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臺幣10,998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23%,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 10,998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6-11·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8 號勞上字第18號 損害賠償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民法第231條 - 士林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 號勞簡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3條 - 臺中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98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臺北地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號勞訴字第20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陳敏倫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思葦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 告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糜以雍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戴國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查原告主張被 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不合法,被告則爭執兩造間勞動契約 因原告不能勝任工作已合法終止,堪認兩造間就勞動契約法 律關係存否有所爭執,原告法律上地位陷於不安,且此不安 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除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 確認之訴有確認利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號勞簡字第57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周偉台 馬蓮貴 李秀美 魏家強 張澤慧 翁寶桂 羅九如 光靜華 劉麗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0 樓 劉美秀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宇春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自民國86年5月1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銀行業適用「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以所有行員均係依「勞基法」 之規定支領退休金。而於86年5月1日前入行兼具公務人員及 勞工身分簡稱事業人員的行員,退休金採「分段計算」,包 含自入行至退休日止所計算的公、自提儲金定額及依「勞基 法」所計算之退休金,此亦符合勞基法第57條、第84條之2 之規定。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602條 - 臺北地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40 號勞訴字第34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等情,然被告予以否認,辯稱被告業已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及兩造間聘僱契約書(下稱系爭勞動契約)第9.3條、第9.6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情,故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存在與否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而此不明確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即有確認利益,合予敘明。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
#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2 號勞訴字第30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伍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壹 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4-06-07·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2 號勞上字第10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在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 的,而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6-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1,37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520元至原告設於勞工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627元並加 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7萬 1,372元、新臺幣2,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就本判決第一 項、第二項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 - 橋頭地院·2024-06-06·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勞小字第6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7,餘由原告丙○○負擔百分之2 ,原告丁○○、甲○○共同負擔百分之1。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6-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8 號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苗栗地院·2024-06-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4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1條性平法第7條性平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6-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5 號勞訴字第21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苗栗地院·2024-06-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駕駛肇事公司被列連帶被告賠 5 萬,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成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被告甲○○自民國112年8 月26日起;被告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6-04·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6 號勞上更一字第26號 給付違約金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 - 嘉義地院·2024-06-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0 號勞小字第1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1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清 償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即新台幣伍佰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其餘二分之一即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4-06-0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7 號勞簡字第47號 請求返還獎金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 - 新北地院·2024-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乙○○。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至原告甲○○於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 佰玖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 陸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 佰肆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