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高雄地院·2024-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157元,及其中新臺幣838,962元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其中新臺幣27,195元自民國113年4 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34,41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原 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866,15 7元、新臺幣134,4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70條 - 嘉義地院·2024-06-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蘇俊立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被 告 蘇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28日(下稱系爭期間) 於被告農場上班,職務主要為捕鼠業務馴化流浪貓供農場使 用,次要為田間工作,薪資則以基本工資時薪計算。原告在 農場上班期間,因被告聲稱有經濟壓力,同樣在農場上班之 母親和原告體諒被告而讓其積欠薪資,然被告之後有給付母 親薪資,卻拒絕給付原告14個月薪資,且貓糧、貓砂、驅蟲 藥亦由原告支出,被告雖為原告之弟弟,惟親兄弟亦須明算 帳,在捕鼠業務結束後,被告於111年8月28日無故解僱原告 ,且未提供非自願離職書,致原告無法申請失業給付,爰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項目及金額。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06-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0,89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 臺幣27,200元、新臺幣60,8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6-2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 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800元。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 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34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6-26·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 號勞上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6-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6萬3,876元及自113年1月 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6萬3,876元預供 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22條 - 高雄地院·2024-06-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3 號勞簡字第33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俞宏、原告曾再民、原告邱于軒各如附表 一乙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為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乙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 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6-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16條 - 士林地院·2024-06-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16條 - 橋頭地院·2024-06-2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8日或至同意 原告繼續工作止,按月於每月17日給付原告新台幣3萬8,410元, 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28日止,按月 於每月17日提撥新台幣2,305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已屆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 以新台幣3萬8,41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已屆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 期新台幣2,3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 - 橋頭地院·2024-06-2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伊自民國95年2月8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上訴人鹿港廠領 班。嗣上訴人欲將伊調動至「熱端股」,伊因身體健康因素 無法承受該單位之高溫工作環境而向上訴人反映無法配合調 動,不料上訴人嗣後竟取消伊加班班次,並於000年0月間將 伊降職為行政管理人員,調降薪資新臺幣(下同)5,000元 ,甚於112年3月24日以伊偽造學歷證明為由將伊予以資遣, 致伊自112年3月25日起無法入廠工作。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 - 橋頭地院·2024-06-25·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伍拾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定之情事,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及上訴審補充: (一)伊為越南籍移工,自民國(下同)105年6月14日起受僱於被 告公司,在彰化縣芳苑工業區之工廠,擔任肥料作業員,自 110年1月起,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4,000元。詎被告 自110年7月起即未給付薪資,更於110年9月2日以虧損、歇 業為由,未經預告將原告解雇,經原告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調 解而未成立,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6、17、38條第4項等規定 及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110年7、8月份薪資4 6,500元(已扣勞健保費用)、43日特休未休工資34,400元 、預告期間工資24,000元及資遣費62,633元,共計191,011 元。 (二)上訴人未提出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6-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柒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48條 - 高院·2024-06-2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83 號勞上字第8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㈠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何美玉逾新臺幣 柒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本息部分、㈡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 金玉琴逾新臺幣柒拾貳萬柒仟伍佰伍拾玖元本息部分、㈢命上訴 人給付被上訴人王美鳳逾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零柒拾參元本息部 分、㈣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吳玉花逾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 壹拾參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何美玉、金玉琴、王美鳳、吳玉花在第 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人應分別提繳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捌元、玖佰柒拾柒元至被 上訴人李炳旺、王美鳳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均由 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仟 肆佰肆拾捌元、玖佰柒拾柒元為被上訴人李炳旺、王美鳳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 - 高院·2024-06-2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0 號勞上字第3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前受聘擔任被上訴人觀餐休閒與管理學院觀 光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每月本薪及學術研究費共計 新臺幣(下同)75,925元。詎被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16日 以伊學術舞弊及教學異常,違反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 被上訴人教師聘約(下稱系爭聘約)第7、8點,情節嚴重為 由,通知伊不予續聘。惟被上訴人之觀光系、觀餐休閒與管 理學院及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三級教評會)有組織 、程序違法情事,所為之評議自屬無效,被上訴人召開之學 術倫理審查會議亦欠缺專業性,伊無違法學術倫理或教學異 常情事;且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 (下稱教育部學倫處理原則)自106年6月2日起施行,而「 東南科技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或其他學術成果舞弊案 件處理原則」(下稱被上訴人學術舞弊處理原則)於106年4 月27日後始有類似自我抄襲規定,被上訴人以伊有11篇論文 涉及自我抄襲,溯及既往適用上開處理原則,於法有違。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4-06-24·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5 號勞簡上字第15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簡易事件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 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號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之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 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 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2 號勞簡字第8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8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 - 彰化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5 號勞訴字第8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85號 原 告 陳明孝 訴訟代理人 鄧氏專 被 告 瑞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壽 訴訟代理人 許偉政 鄭樑任 林俊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 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終止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不合法,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 在一節,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 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僱傭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 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 確認判決予以除去,徵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88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號勞訴字第28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107年3月27日起受僱於被告 ,擔任房務部及公共區域清潔員,約定每月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2萬5,000元。詎料,被告以原告於非休息時間長時間 休息、上班時間外出等事由,而於108年3月13日通知原告依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 動契約,惟原告並無被告所稱上開情事。況被告自始未曾請 原告改善,即逕自將原告解僱,顯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故被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不合法。爰依民法第487條規 定、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及 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2萬5,000元工資及提繳1,512元至原 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 )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0 8年3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2 萬5,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6-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4 號勞簡字第54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3 號勞訴字第403號 確認職務調動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403號 原 告 黃佳盈 訴訟代理人 彭冠博律師 被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被 告 許志逢 張沁如 林聖智 涂楷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古意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職務調動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原告入職時簽署之報到通知書中 之「其他事宜」項記載:「本通知書未註明事項,依公司人 事管理規則、工作規則及政府相關法令辦理。」可知原告與 被告和泰公司於入職時即約定勞動契約應優先於被告和泰公 司之內部規則及法令而適用。被告和泰公司於109年2月10日 之人力資源室公告第2點:「新聘丁○○經理為法務室室長, 於2020年2月10日到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227條 - 臺北地院·2024-06-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1 號勞訴字第14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7 號勞訴字第10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潘文倩 訴訟代理人 潘文俐 被 告 陳芊蓁即臺南市私立康泥爾托嬰中心 訴訟代理人 林士勛 黃瓈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以原告曠職3日以上為由,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向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兩造就 渠等間勞動關係是否存在有所爭執,足致原告在私法上之法 律地位存在不安之危險,而此種不安危險之狀態,客觀上既 得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之訴部分,有確認利益,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10年8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臺南市私立康 泥爾托嬰中心(下稱康泥爾托嬰中心)托育人員,負責照顧 2歲以下嬰幼兒。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臺南地院·2024-06-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吳建和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卓盈吉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 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葉士銘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BARROGO DEXTER IAN BLANCO(伊安)新臺幣肆 萬柒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BORJA ALMER LORENZO(阿米)新臺幣壹拾捌萬 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吳建和、卓盈吉、葉士 銘、BARROGO DEXTER IAN BLANCO(伊安)、BORJA ALMER LOREN ZO(阿米)。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 - 高院·2024-06-2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 號勞上易字第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林忠山、蕭聰敏、陳燕忠 及被上訴人許鴻晢、許鴻郁之被繼承人許傳忠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林忠山、蕭聰敏、陳燕忠、許鴻晢 、許鴻郁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林忠山、蕭聰敏 、陳燕忠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許鴻晢、許鴻郁 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百分之四十,被上訴人林忠山、蕭聰敏、陳燕忠負擔百分之 四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許鴻晢、許鴻郁連帶負擔。 五、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王合作如其附 表「舊制結清人員」編號5「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其 中關於兼任司機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之結清舊制年資退休 金差額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陸元部分,應減縮為新 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伍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6-2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4 號勞上易字第14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7年2月21日至110年12月3 1日,受僱於上訴人擔任業務人員,為上訴人招攬車禍調解 、工安意外、勞資糾紛、強制汽車責任險、商業險、意外險 、學生平安險及農、勞、公保之業務。然上訴人所給付薪資 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未為被上訴人投保勞工保險,亦未提撥 勞工退休金。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1條、勞工 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 段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基本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55萬 9844元、勞保費9162元,及提繳6萬4248元至被上訴人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聲明:㈠上訴人應給 付被上訴人56萬9006元(計算式:基本工資差額55萬9844元 +勞保費9162元=56萬90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應提繳6萬 4248元至勞退帳戶(未繫屬本院部分者,不予贅述)。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 高雄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1 號勞簡字第6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嘉義地院·2024-06-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4 號勞訴字第3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660元,其中643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5,000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5,4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臺中地院·2024-06-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4 號勞訴字第214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萬886元,其中新臺幣63萬6,024元 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其餘新臺幣17萬4,862元自民國112 年11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7萬295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萬8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