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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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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高雄分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9 號勞上易字第2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 上訴人 吳百諺 黃照明 傅彩洋 潘克惠 邱吉振 鍾松城 許竣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5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附表二「服務年資起算日期 」所示日期受僱上訴人,均任職於上訴人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吳百諺、黃 照明、傅彩洋、潘克惠等4人(下稱吳百諺等4人)為電機裝 修員,受僱期間除其原有職務外,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上 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5 號勞簡字第3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 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嘉義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廖壬禾新臺幣(下同) 285,297元、原告黃維新252,029元、原告吳奕穎157,414元、原 告羅凡哲255,300元、原告廖琪璋305,938元、原告吳承豪118,69 3元、原告陳羿逸196,330元、原告莫俊良245,814元;及均自民 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提撥給原告廖壬禾18,228元 、原告黃維新21,526元、原告吳奕穎15,276元、原告羅凡哲21,5 26元、原告廖琪瑋21,185元、原告吳承豪15,690元、原告陳羿逸 14,886元、原告莫俊良23,226元,至上述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前,為原告預供與本金相同數額的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 - 嘉義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5 號勞小字第15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99元,及其中新臺幣26,663元自民國 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 - 嘉義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61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615元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 - 彰化地院·2024-07-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1 號勞訴字第23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592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8,59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六、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 - 彰化地院·2024-07-29·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08 號勞訴字第208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1,223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1,22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勞訴字第2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受雇於被告, 並派駐在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智浦公司 )高雄楠梓加工區之工地內擔任保全人員,約定每月上班20 日,日薪為新臺幣(下同)1,800元,月薪為36,000元。而 原告在113年1月16日凌晨1時許,在工地巡視時因工地流動 廁所地面不平、燈光昏暗下不慎摔倒,受有「右踝挫傷及下 背挫傷」,應屬職業傷害,原告因該等傷勢支出醫療費用3, 740元,應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請求 被告給付醫療費用補償,另醫囑需休養共24日,亦得依同條 第2款請求被告給付原領工資補償43,200元。另被告基於原 告毆打同事此一不實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彰化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按法定年利率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5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 - 臺北地院·2024-07-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6 號勞訴字第38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 用之;第172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本文、第175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被 告或藝啟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練建麟,於本院審理期間 ,經變更為潘杰賢,復據藝啟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8日具聲 明承受訴訟,有卷附藝啟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聲明承受訴 訟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1頁、第325至333頁),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8條 - 臺南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60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16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0 7,604元、新臺幣8,1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苗栗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9,806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8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所命之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9,806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上字第 8 號勞上字第8號 撤銷懲處
確認被上訴人民國111年12月28日111年度第6次人事評議小組會 議決議上訴人記大過一次之處分無效。 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4 號勞簡字第9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851元,及其中157,007 元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83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7,85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83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 一一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一「應補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 張晉彰、林詠育分別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總計」欄 、「應補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2 號勞訴字第7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參照)。而原告主張被告公司以強 制退休為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惟被告公司非法解僱原告 ,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被告公司所否認,則兩 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之狀態,致原告可 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 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上開 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54條勞基法第59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3 號勞簡字第10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1年7月11日起至112年9月21日止受僱於 被告公司,擔任電子作業員,每月工資為新台幣(下同)3 萬3,300元,因訂餐反覆取消問題,被訂餐組張日嫥言語恐 嚇,身心害怕,公司人員沒有報告人資處理,反要原告辦理 離職,原告已在被告公司工作1年多,不應該被解僱,請求 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3萬3,367元。又原應休息之週六 、日,幾乎強制被要求加班,另每日工作12小時,但被告公 司僅給付10小時之工資,故請求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20萬 8,320元、休息日工資1萬4,136元、錯誤扣繳其父黃國煌之 健保費4,696元、請假扣款「免稅」675元、福利金扣款1,91 1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3,367元;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起訴狀記載估計請求之休息日工資、平日 延長工時工資合計約30萬元,但嗣後具體分項計算如上,並 追加請求錯誤扣繳其父健保費、請假扣款「免稅」、福利金 扣款部分,但未減縮聲明,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第87至95 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33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3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320元,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4,33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5萬3,695元。 二、被告應提繳10萬4,54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1萬1,296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 以55萬3,695元、10萬4,544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基隆地院·2024-07-26·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壹、本訴部分: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百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壹、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陸 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千分之八百八十六,餘由反訴原告 負擔。 四、本判決主文第貳、一項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壹 拾壹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4-07-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7 號勞訴字第107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詹惟婷 訴訟代理人 朱俊銘律師 被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廖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 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 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其自95年間起受僱於被告乙節 ,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是否存在,顯 已處於不安狀態,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 ,而此項不安之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揆諸前開 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 - 橋頭地院·2024-07-2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50萬元,及其中新臺幣416,64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其餘新臺幣83,360元自民國113年6月2 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5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7-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壹 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7-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00條 - 高院·2024-07-26·111 年度 勞上字第 82 號勞上字第8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確認兩造間僱傭契約存在,並命上訴人給付金錢及提 繳勞工退休金部分,及各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 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高院·2024-07-26·112 年度 勞上字第 76 號勞上字第7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廢棄。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按 月於每月末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暨自各期 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各期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 各以每期金額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229條 - 基隆地院·2024-07-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損害賠償
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參佰玖拾伍元為被告 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裕晟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1條 - 橋頭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 號勞小字第11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691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然於被告新台幣以50,691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 - 橋頭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勞簡字第10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1,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參拾捌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以新台幣231,000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 ,81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勞工保險退休金 9,324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 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 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 四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以新台幣3萬4,13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