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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3 號勞簡上字第13號 損害賠償
一、上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952元。 三、上訴人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變更之訴)2,150元由被上訴人負擔4%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7 號勞簡上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陳建滔 被上訴人 大洪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淙恩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本 院勞動法庭112年度勞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 庭於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依同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準用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於原審主張及上訴後提 出之書狀略以:上訴人自民國109年11月1日起任職於被上訴 人,上班地點位於臺中之火力發電廠,擔任技術人員,日薪 新臺幣(下同)3,500元,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任職期間就 上訴人之勞工保險(下稱勞保)投保薪資則有高薪低報之情 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9 號勞訴字第22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77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16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946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43 號勞訴字第44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8058元,及其中新臺幣6710元自民國1 11年1月6日起,其中新臺幣1萬0400元自民國111年2月6日起,其 中新臺幣5萬0948元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萬805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6條 - 臺北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6 號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68 號勞簡字第16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玖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 號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
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43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 - 花蓮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撤職國營員工告退休金敗訴,依事業辦法第 8 條雇主合法拒發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1年9月**日起先後任職OOOOOOO局、 OOOO股份有限公司OO儲運所、花蓮OO所等處,復於84年3月* 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之第九區管理處,迄合計累計年資逾** 年,依法屬於公務員兼勞工身分,並於106年6月**日申請退 休。惟原告於任職期間,因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移送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公務員懲戒法院,以下簡稱 懲戒法院),懲戒法院並於108年12月**日判決,被告因此 分別以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下稱系爭 辦法)第8條第1項前段、同辦法第8條第5項第1款之規定, 未准許原告退休申請。然勞工符合退休要件後即有請求退休 金之權利,雇主不得以懲戒解雇為由予以免除,被告自不得 以原告受撤職處分為由剝奪原告請求退休金之權利,系爭辦 法第8條第5項第1款規定已過度侵害原告權利,而有違反母 法之虞。
#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53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7 號勞上字第3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起至一一二年九月六日止,按月 於翌月十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上述第三項所示金額之次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佰零玖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佰零伍萬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零壹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30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5-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3,333元,及自民國112年 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1,57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5%,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63,33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1,57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90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05-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請求返還出資額等
一、被告宣品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817元,及自 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6%;餘由被告宣品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宣品建設有限公司以 新臺幣205,8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5-30·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2 號勞小上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
#薪資結構#資遣 - 南投地院·2024-05-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408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9,40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6條 - 基隆地院·2024-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92條 - 彰化地院·2024-05-2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8 號勞小字第8號 給付業績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7日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 於111年8月31日離職。在職期間於111年2月達成與訴外人鋐 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鋐昇公司)、雷音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雷音公司)、3月達成永旗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永旗公司)、6月達成台宇企業社、8月達成中國鋼 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公司)如附表所示交易之業績, 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所示合計81,100元之業績獎金,迄未給 付。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及 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81,1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離職前雖有與鋐昇公司、中鋼公司、永旗 公司、雷音公司(下合稱鋐昇等4家公司)成立如附表編號1 、3至9所示之交易,然交易款項之入帳日已為原告離職後數 月,不符被告員工規章第6條及業務獎金計算及獎金加成方 案第1條之發放標準。
#薪資結構#資遣 - 苗栗地院·2024-05-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9680元,及其中7萬7420元部分自民 國112年11月9日起,其中23萬2260元部分自112年12月9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0萬96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2條 - 桃園地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2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4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62,723 元、新臺幣3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承恒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特休未休折 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恒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各依 如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承恒有限公司如各以按如 附表二「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承恒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特休未休折 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恒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各依 如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承恒有限公司如各以按如 附表二「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五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 二、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三、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被上訴人應付之薪 資」欄所示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 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儲存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六、其餘上訴駁回。 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上訴人負擔。 八、本判決第三、四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上 訴人如各以附表一「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每期金額為上 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五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 壹仟壹佰柒拾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 號勞上易字第1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李嘉聯、王文生、李明煌、陳 中光、王景堂 、胡租田、邱芳印、蔣世仰、李豐收、簡忠 宏均任職於上訴人興達發電廠,李嘉聯、王文生、王景堂、 胡租田、簡忠宏為機械裝修員,李明煌、邱芳印、蔣世仰、 陳中光為電機裝修員,李豐收為化學試驗員,均屬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規範之勞工,並已分別於附表「退休日期 」欄所示之日期退休。被上訴人受僱期間除其原有職務外, 並擔任領班管理職責,上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因該領 班加給係為彌補擔任領班勞工之辛勞與負擔,而直接對該勞 務本身附加報酬,為該兼職領班者所享有且按月核發,並非 因應臨時性之業務需求而偶爾發放,屬在特定工作條件下之 固定常態工作中勞工取得之給與,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 取之報酬,在制度上亦具經常性,而符合「勞務對價性」及 「經常性給與」之要件,自屬工資之一部,應列入平均工資 計算退休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5-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送貨人員及顧 問之職務。原告到職後,公司業務正常,被告亦從未對原告 工作表現、能力等提出任何指正或質疑。詎料,被告於原告 不知被解僱之情形下,即先於111年11月22日通報新北市政 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資遣原告,被告之總經理乙○○復於 111年11月24日始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原告,被告係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通報勞工局資遣 原告,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並要求原告於111年11月3 0日離職。嗣後,被告又逕自向勞工局將資遣事由更改為勞 基法第11條第5款,惟更改後亦未告知原告任何有關於其不 適任之具體事由。然原告於被告任職已逾3年,被告除未於3 0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事後更改資遣事由,亦未附具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33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5-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4 號勞訴字第36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如附表四「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 付金額」欄、附表四「應提繳之勞退金」欄所示之金額分別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 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7,093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 撥新臺幣4,18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給付日屆至時,均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 幣22,3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各給付日屆至時,均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 幣1,3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34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5-27·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 號勞上易字第4號 損害賠償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主張: ㈠伊為被上訴人臺東縣池上鄉農會(下稱池上農會)之員工,於 民國111年7月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檢 查人員(下稱金檢人員)至池上農會視察時,伊僅禮貌性遞交原 印有農會供銷部匯款帳號(下稱供銷部帳號)名片(下稱系爭遞 名片事件),無影響金融檢查之意。被上訴人黃惠銘(下逕稱 其名,與池上農會合稱被上訴人)竟於同日以簽呈(下稱系爭 簽呈)稱伊提供供銷部帳號與金檢人員,企圖影響查核報告, 損及池上農會形象(下稱系爭言論①),復於111年7月11日人事 評議會(下稱系爭人評會),以對伊稱「你有跟他們講說那帳 戶有問題嗎」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②),施以言語霸凌, 侵害伊名譽權。池上農會對黃惠銘上開行為未進行預防及調查 ,違反伊與池上農會間之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及勞工 法令,有違反保護他人法令及債務不履行致侵害伊名譽權之情 事。故被上訴人對伊因名譽受損所生精神痛苦之損害,應負賠 償責任。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95條 - 臺中地院·2024-05-24·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5 號勞訴字第335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思國,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鄭泰克, 此情與本院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致,並 經鄭泰克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111勞 專調字第118號卷,下稱勞專調卷第173、174頁),核符前 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臺中地院·2024-05-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號勞訴字第162號 確認年終獎金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卓湘瑜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秋山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介 訴訟代理人 王佐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年終獎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確認本院民 國112年2月16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25號執行命令(下稱系 爭執行命令)在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年終 獎金債權,於新臺幣(下同)850,000元之範圍內存在。嗣 於113年1月18日具狀變更聲明為:確認系爭執行命令在原告 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獎金及紅利等債權,於2, 385,548元之範圍內存在(見本院卷第389頁),核屬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亦應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5-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05-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247條